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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網購亂象!電子商務法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

由 環球網 發表于 運動2022-07-06
簡介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如何維護消費者權益文章

新華網北京9月3日電(於子茹)歷時多年、備受關注的電子商務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透過,並將於明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將怎樣改變我們的網購生活,如何為消費者撐腰?

網購假貨誰負責?強化電商平臺責任

網購遇假貨一直是消費者的心頭之痛。買到假貨,是找電商平臺理論?還是要平臺內網店賠償?二者誰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對此,電子商務法給出了明確的答案。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擅自刪差評,最高將處以50萬罰款

經常網購的消費者都有個小經驗,購物前先看評價。但在很多平臺上,只顯示商品的好評,或者消費者沒有評價但系統給出預設好評,偶爾也有消費者表示記錄下購買商品的“不好”感受,卻被賣家或者平臺刪掉。那麼,今後,買家發出的差評,是否能隨意刪除?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刷好評”被嚴禁

“親,給個五星好評吧,返2元紅包哦!”網購中,部分賣家在評論上做起文章,一方面利用“小恩小惠”誘導消費者給好評,一方面購買“水軍”刷好評,這樣的舉動將被禁止。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資訊,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標明“廣告”,避免競價排名誤導消費者

電商網站上經常會有商品綜合排名,或者推薦購買商品排行。這些排名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消費者到底將哪一件商品放入購物車。然而,報道顯示當下電商平臺收入的很大一部分,來自平臺內商家廣告投放。網購平臺成為廣告推廣平臺,損害的是消費者利益,對電商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風險。

對此,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如何解決消費者維權舉證難?電商經營者要有效配合

投訴電話打不通,有效證據難尋,不少網購消費者都感受過維權難的艱難。

為了破解這些問題,電子商務法完善了電商爭議處理解決規範。根據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資訊,及時受理並處理投訴、舉報。在電子商務爭議處理中,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記錄。

“雙十一”快遞不能無限延期

每到“雙十一”,大量快遞擁堵在路上,遲遲無法收到快遞的使用者也是心焦到無心上班。其實,各種理由都不能是理由,賣家應約定交付時間,並承諾運輸中的風險與責任。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微商納入監管,杜絕“大資料殺熟”、“店大欺客”等現象

近年來,移動社交媒體已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微商隨之興起並迅速得到發展。針對這種新情況,電子商務法擴大了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涵蓋面,將微商、直播平臺等納入監管。並且細化電商平臺與平臺內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加重電商平臺的審查義務。規範電商企業和平臺,絕“大資料殺熟”、“店大欺客”、“野蠻生長”等現象。

電子商務法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違反上述規定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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