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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疑難情況之下,訂立雙務合同比訂立單務合同更保險、更有道理

由 王顧問法律專欄 發表于 運動2022-07-05
簡介如果合同當事人是透過連續的電子郵件或微信互相回覆的方式訂立的,那麼,就應該審查他們的電子郵件或微信是否有一方提出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另一方也表示承諾

工程建設中要約人是誰

合同是由一項承諾或幾項承諾構成,每一項承諾可單獨提起訴訟。任一項承諾至少包含下列要素:一是有要約人與受約人,至少兩個當事人;二是有明確的共同意思表示;三是受意思表示約束,既期望的明確表示。共同意思表示與期望的明確表示一般採取合同形式。

在疑難情況之下,訂立雙務合同比訂立單務合同更保險、更有道理

要約與合同

一、要約的概念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又稱發盤、初盤、發價、出價、報價,是訂立合同的必經階段。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

為確立合同是否訂立,必須知道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是否有一方提出明確的合同條款,另一方對所提出的條款有同樣明確的承諾。大部分合同透過對醍醐必要條款的承諾的分析,就可斷定合同是否成立。

例1:張三與李四已經達成協議,張三以3萬元購買李四的裝置。可以分拆成這樣的過程:李四對張三說,我的裝置至少3萬,你要,就拖走。張三說:好,3萬元,我拖走裝置。也可以這樣分拆:李四對張三說,你的裝置,我3萬拖走,好不好?張三:可以。

如果合同當事人是透過連續的電子郵件或微信互相回覆的方式訂立的,那麼,就應該審查他們的電子郵件或微信是否有一方提出了合同的必要條款而另一方也表示承諾。合同的成立不一定需要所有要約與承諾的內容,反之,在對合同有不明之處,分析所有要約與承諾的內容,又可以使我們分析合同是否成立,是有好處的,值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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