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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孩子非親生仍撫養,離婚後要求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由 婚姻家事諮詢師 發表于 運動2022-07-02
簡介本院認為,蘇某明知蘇俊怡非其親生孩子,仍自願撫養,其請求莫某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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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孩子非親生仍撫養,離婚後要求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會獲支援嗎?

編者說:

男方明知孩子非自己親生仍與女方結婚並撫養子女,現與女方離婚後,要求女方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會獲得法院支援嗎?

明知孩子非親生仍撫養,離婚後要求返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裁判要旨

明知或應知婚前女方所懷小孩並非其親生

仍自願撫養,其要求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案號

(2020)桂12民終1669號

案情

蘇某與莫某系同村村民,從小相識,成年後一起在羅城縣平石小學當代課教師,後登記結婚。2015年9月29日,莫某向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蘇某離婚,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蘇某於2016年1月28日向山東省煙臺市生命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申請要求醫學遺傳學DNA鑑定蘇某與蘇俊怡是否有親生父子關係;2016年2月3日,鑑定機構作出鑑定結論:經醫學遺傳學DNA鑑定,蘇某與蘇俊怡排除生物遺傳父子關係。2016年3月24日,蘇某與莫某經山東省萊陽市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現蘇某向法院起訴,請求莫某返還撫養費、精神撫慰金。

法院裁判

蘇某主張莫某故意隱瞞蘇俊怡非其親生孩子的事實導致其撫養該小孩十幾年,請求莫某賠償其撫養費等物質損失及精神損失。莫某辯稱,蘇某婚前已經知道莫某懷孕,仍自願與其結婚並撫養非親生孩子蘇俊怡。本院認為,

審理本案的關鍵在於蘇某是否婚前已明知莫某懷孕,並明知莫某所懷小孩非其親生的事實。從一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的羅城縣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出具的婚姻登記原始材料及證明來看,可認定雙方實際結婚登記時間是××××年××月××日,而蘇俊怡出生日期為2001年1月12日,也就是雙方結婚後兩個多月蘇俊怡即出生,蘇某婚前應當知道莫某已懷孕的事實,結合黃昌瑞律師與蘇某的哥哥蘇崇健的對話錄音,足以證明蘇某明知或應知婚前莫某所懷小孩並非其親生的事實。

本院認為,

蘇某明知蘇俊怡非其親生孩子,仍自願撫養,其請求莫某返還撫養費及精神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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