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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撿手機”是否被認為構成盜竊罪?

由 廣東明均泰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運動2022-06-26
簡介也就是說,“撿手機”行為,首先需從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如構成盜竊,且無其他特定情形,還需看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是否符合“數額較大”這一標準,符合的,即構成盜竊罪

什麼叫盜竊罪?

在日常生活中,“撿手機”是否被認為構成盜竊罪?

拾金不昧在特定情景下,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要求

!近日,“女子在出租車上撿走手機被抓”話題引發網路熱議,南京的朱先生將價值8000多元的手機落在了計程車上,起初撥打無人接聽,隨後手機被關機。警方調取監控後發現,拿走手機的是他後一位的乘客範某。範某看到後排座位上的手機後,在司機詢問時還稱沒看見,隨後將手機關機。目前,範某因涉嫌盜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那麼,“撿手機”究竟是否屬於盜竊呢?

律師說法:

確定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罪,要結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

1、主體: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

2、客體: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3、主觀:直接故意,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4、客觀:行為人具有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即如不存在特定情形,如多次、入戶、攜帶凶器盜竊等情形,或行為人為累犯等情形,需滿足“數額較大”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麼,“數額較大”各地標準是如何的?以廣州舉例,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確定盜竊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粵高法發(2013〕16號)第一條規定:“一類地區包括廣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東莞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三千元以上;”

在廣州地區,無其他特定情形,盜竊公私財物的,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即涉嫌盜竊罪

在三千元以下的,仍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並罰款

也就是說,“撿手機”行為,首先需從構成要件進行分析行為人是否構成盜竊,如構成盜竊,且無其他特定情形,還需看其盜竊公私財物數額是否符合“數額較大”這一標準,符合的,即構成盜竊罪。

在(2020)粵71行終2512號一案中,行為人在路過海珠區某某某某某103號檔口時,將正在該檔口前工作的第三人放在身後地上的一部華為榮耀手機據為己有,經鑑定涉案手機價格為801元。海珠公安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行為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行為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被維持後,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第三人雖將手機放在地上,但放置地點靠近其工作檔口,且距離第三人所在位置僅約一米,該手機事實上仍處於第三人的實際控制下,並非遺棄物;其次,據監控影片顯示,行為人經過上述檔口時發現地上有手機,其走到檔口門口撿起手機後隨即離開,期間第三人始終背對行為人,未見二人有交流,因此行為人未經第三人同意,非法佔有其手機的行為構成盜竊。

回到上文新聞事件“女子在出租車上撿走手機被抓”,範某看到朱某遺落在出租車上的手機後取走,對司機謊稱沒看見,並關機,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該手機在範某取走前仍處在出租車司機控制範圍內,亦並非遺棄物,且價值較大,故範某涉嫌盜竊罪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撿”到的是手機,失去的有可能是自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我們應該在底線之上去追求美德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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