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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都代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案獲得勝訴

由 恆都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運動2022-06-24
簡介其後,黃某卻以“不知減資,簽名不實”為由向鎮江經開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減資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中B公司及張某承認股東會未通知黃某參加,股東會決議及《減資協議》中黃某簽名系張某擅自代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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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都代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案獲得勝訴

本案亮點

A公司作為軍工央企,在國有資產面臨嚴重流失的情況下,找到恆都律師事務所。

恆都接到案件委託後,由南京分所管委會主任席超律師親自組建律師團隊,公司股權專業組參與辦理。在查閱、檢索相關法律規定及大量類似案例的基礎上,經研究分析認為:

1.

原審法院未認定A公司繫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且未通知A公司參與訴訟,存在錯誤。

2.

張某與黃某系夫妻關係,其在減資決議作出3年後才提起訴訟,超過法定期限,涉嫌夫妻惡意串通虛假訴訟。

3.

案涉股東會決議符合《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同時,張某自認曾多次代黃某簽名之事實,結合二人夫妻關係,本次減資代簽行為應構成表見代理,黃某應當承擔代簽行為所產生的全部法律後果。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中,恆都代理某軍工央企

(下稱A公司)

與某科技企業

(下稱B公司)

及其股東張某、黃某達成增資約定,向B公司投入2500萬元增資款。

後B公司經營業績未達標,各方就A公司減資退股一事達成一致,形成了《減資協議》、減資股東會決議,並作出了工商變更登記。

其後,黃某卻以“不知減資,簽名不實”為由向鎮江經開區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減資股東會決議無效,訴訟中B公司及張某承認股東會未通知黃某參加,股東會決議及《減資協議》中黃某簽名系張某擅自代簽。

法院在未通知A公司參與訴訟的情況下,判定減資股東會無效,致使A公司2500萬元投資款無法返還。

A公司得知該案訴訟後,立即鎮江經開區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要求撤銷該案判決。鎮江經開區法院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判決駁回A公司訴訟請求。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亦被鎮江中院二審駁回。

恆都律師工作

律師團隊以此為主要訴訟思路,結合一、二審中存在的部分程式錯誤,向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再審中,恆都律師團隊多次與承辦法官進行觀點交流,得到了法官的認可。

最終,省高院再審判決:

撤銷“民撤一審”、“民撤二審”判決,撤銷“減資股東會無效”判決,駁回黃某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意義

本案糾紛歷經3年,在前後三份判決均未支援客戶訴求的不利狀況下,恆都律師憑藉紮實的專業功底和不懈努力,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最終採納恆都律師團隊意見,為客戶挽回鉅額經濟損失,恆都切實踐行了“以成就客戶為中心”的理念。

恆都代理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案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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