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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犯罪的慎重處理是高校的基本底線

由 中國青年網 發表于 運動2022-06-17
簡介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慎重處理是什麼意思

最近,兩份來自國內知名大學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引起多方關注。

一則來自哈爾濱工業大學。處分檔案稱,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大四學生楊某,在兩門考試中找黃某某替考,兩人因考試作弊被開除學籍。即將跑完大學四年的長跑,最終倒在了終點線之前,著實扼腕嘆息。不過,校方如此“不留情面”的處理,卻成為一時美談。

另外一則來自浙江大學。處分檔案稱,努某,2016級學生。2020年4月17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該生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經研究決定,給予努某留校察看處分。“作弊的堅決開除,強姦的留校察看”,具有現實魔幻主義的兩廂對比,讓社交網路留言區著實淪陷了一大片。

浙江大學對被推到風口浪尖也是頗感委屈,他們言稱是有依有據的。根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的,或被判處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在“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的選擇之中,浙江大學顯然是做出了“兩害相權取其輕”的決定。但這樣“從寬”卻無法解開眾人的質疑,尤其是哈爾濱工業大學對違紀予以“霹靂手段”,而浙江大學對違法卻“慈悲為懷”--原則性的孰高孰低,立下可見。

即便是有出處的《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本身在這個事件中的定位就存在著某些不合理性。依據《浙江大學學生違紀處理辦法》對努某進行處分是屬於“管得寬”,因為強姦罪不是違紀,而是犯罪行為。因此,校方所秉持的“公器”在字面上就不具備對犯罪行為進行再處罰的根據,畢竟違紀、違法及犯罪,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是明顯不一樣的。這也在一個方面證明,當前校園在對一些學生錯誤行徑的處理手段是滯後的,大致也就是在校紀校規的範疇內徘徊,一旦上升到違法犯罪的地步,很多時候就“拔劍四顧心茫然”。犯強姦罪卻能被留校察看,就起到一個尷尬的案例效應。

當基礎性的東西沒站住腳,那接下來就能看到很多歪歪倒倒。細心者會發現,浙大對努某的“留校察看”處分不具備時間上的操作性。2016級學生放到今年也就是應屆畢業生,表現好的話會拿到畢業證書,順利走進社會。如果不“畫地為牢”的話,浙江大學又如何把對努某的“留校察看”落到實處?要知道,“留校察看”也絕非是罰酒三杯或隔靴搔癢,而是在一定時間段予以對方行為上的嚴厲規範。如果連這個時間段都是“一場空”,那設定這個處理決定的初衷又是什麼呢?答案可能只有具體操作的人才知曉。

我們渴望校園是一方淨土,但事實也經常告訴我們,象牙塔裡也同樣存在“林子大了”的客觀發展維度。當學生違法犯罪已不再是好遙遠的事情,校方就應該打好提前量,在相關處理手段上做好嚴謹性、常識性和公正性的準備。在這裡,不刻意強調校園對犯罪的零容忍,畢竟育人和救人存在著某種共通,但對犯罪的慎重處理卻應該是高校的基本底線。現在新的情況是,針對網上反映關於努某的相關情況,浙江大學高度重視,立即啟動了後續調查。這一次,校方顯然又被輿情牽著走,處於被動是必然的。

不管努某新的情況是什麼,當初在處理當事人的時候,不應該深入挖掘下嗎?難道就真迷信於“初犯”的一時衝動,而非本性使然?那即便衝動也是要有懲罰的,而“留校察看”的處分,會不會成為日後被調侃的“梗”呢?恐怕是未知。眼下快到了高考報名填志願的時候,作為國內頂尖高校的浙江大學,是時候賦予那些心儀自己的優秀學子們一些安全感了。把這事處理妥當了,也是一則傳播力極廣的“招生廣告”。(謝偉鋒)

(來源:中國青年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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