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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消費丨購物篇:四點原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由 紅網 發表于 運動2022-06-06
簡介張梅律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商場的行為構成了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謝先生可先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及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處理,也可選擇向法院訴訟解決

如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編者按:

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在鼠年春節來臨前夕,紅網《消費維權》欄目將聯合律師事務所推出“放心消費”系列報道,針對旅遊、購物、餐飲、出行四塊領域常見的消費問題進行法律提示,讓消費者的春節假日消費行為更加安全、放心,歡度祥和春節。

放心消費丨購物篇:四點原則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本期聯動律師: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張梅律師。

系列稿件:放心消費丨旅遊篇:合法權益被侵害應及時舉證維權

紅網時刻記者 劉燦 曹佳琪 報道

購物後店家關門、商場偷換優惠概念、山寨產品橫行……春節是團聚的時刻,也是購物的高峰期。高高興興“買買買”的同時,千萬別被不法商家的套路所迷惑。《消費維權》欄目聯合湖南芙蓉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梅推出“購物篇”提示,讓消費者在春節假期開心購物、明白消費。

案例1:消費者賀女士在某購物網站的網店購買了一件低價羽絨服,在水洗一次後出現縮水,隨即要求退貨。店家表示“因春節原因不能退貨,待來年再解決”。年後,賀女士發現該網店已下架。賀女士應該如何維權?

張梅律師:根據《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電商平臺應保留有網店經營者的相關資訊,對於消費者的投訴應及時予以處理,對於處理不了的,應將網店經營者的資訊提供給消費者,消費者可向消協或有關部門投訴處理,也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

案例2:消費者謝先生在某商場購買了標重為10克的“鼠年紀念金飾”,事後發現該金飾並沒有10克,商家以“紀念金飾”和普通金飾重量存在差異為由,拒絕謝先生的退貨要求。謝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張梅律師: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商場的行為構成了消費欺詐,應承擔退一賠三的法律責任,謝先生可先協商解決,無法協商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及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處理,也可選擇向法院訴訟解決。

案例3:消費者曹女士在某商場參加了“充值1000送500現金”活動,在充值後消費時才發現“500現金”是“500現金券”,並且要在一天內消費。對此,曹女士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商家按宣傳“送500現金”,但遭到拒絕。曹女士應該如何維權?

張梅律師:商家不按約定送500現金的行為涉嫌虛假宣傳,要求一天內消費的行為屬於強制交易,法律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6條規定: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因此,曹女士可向消費者協會及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投訴處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充值的1000元或者選擇要求送500現金。

案例4:消費者張先生在某超市購買了某知名牛奶,回家後家人發現該牛奶系“山寨產品”,張先生提出賠償要求,但超市以“質量無問題”為由拒絕退貨和賠償。張先生應該如何維權?

張梅律師:超市的行為構成消費欺詐,根據《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可以要求超市支付價款十倍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無法協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購物四原則:辨真假、看仔細、留髮票、存證據

春節假日是消費的高峰期,各大商場、超市也紛紛抓住時機,推出各種新年促銷活動,吸引廣大顧客消費。張梅律師對消費者在購物時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不可輕信廣告,購物時應當對其商品與廣告內容是否相符進行認真的核實;

二是選購商品時要仔細挑選,認明商標,儘量選擇服務有保障的商家;

三是購物一定要索取購物票據、保修單等,並妥善儲存。以免商品有質量問題索賠時因無憑證而使糾紛難解決;

四是購物遇到糾紛時,一定要冷靜,注意保留證據,協商不成時,先向消協或有關部門投訴,最後可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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