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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機”一週前竟開過機,還是行業潛規則?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運動2022-05-17
簡介蓮都區消保委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有啟用功能的手機時,可現場要求賣家查驗啟用時間,若消費者認可自己購買的新手機被提前啟用,需與賣家書面約定三包責任的履行

為什麼新手機被啟用過了

本報記者 陳洋根

6月28日,麗水的謝女士花7000多元買了一款華為手機。近日,她想透過查詢手機序列號,驗證新機是否為原裝,卻意外發現手機於6月22日已被啟用。謝女士懷疑自己買到了二手貨,於是向蓮都區消保委投訴,要求退貨賠償。

7月19日,蓮都區消保委向記者透露,謝女士的情況並非個例,消保委對該類糾紛進行了專門調查。

調查中,手機經營者承認了銷售的手機可能存在提前啟用的情況,但承諾絕非二手貨。業內人士透露,新機被啟用的情況並不少見,主要有兩個原因。

一個是,手機廠家對批發代理商是有考核機制的,誰家賣得好,就能更及時進貨。批發商為了提前做業績,會把手頭積壓的手機提前啟用,以向廠家表明自己的手機被“賣出去”了,便於不間斷拿貨。

另一個是,廠家為了防止手機“串貨”。假如A地的手機批發價是5000元,而同一款手機,B地的批發價為4900元,那麼大家都會從B地買手機,A地的手機就賣不出去了。為了防止這種行為發生,廠家就制定了手機的地域價格保護規則,A地買的手機只能在A地啟用,B地買的手機只能B地啟用。A地賣家想從B地低價拿到手機,那就只能拿到B地已經被啟用的手機。

蓮都區消保委向品牌手機的售後聯絡調查,售後明確表示,被提前啟用的手機是無法被認定為二手機的,因為手機啟用並不需要實名制,但是啟用日期提前,對售後履行三包期的時間會有一定影響。

根據調查結果,消保委認為,手機賣家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新手機被提前啟用,對消費者所購手機今後的三包有效期產生了一定影響,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在消保委的督促下,賣家同意退貨或按照現場啟用要求換新機。

蓮都區消保委提示,消費者在購買有啟用功能的手機時,可現場要求賣家查驗啟用時間,若消費者認可自己購買的新手機被提前啟用,需與賣家書面約定三包責任的履行。

本文來源:浙江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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