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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醫藥條例(草案)》禁止詆譭汙衊中醫違背法律常識
草案是法律嗎
(圖片自網路,侵刪)
《北京市中醫藥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公佈後,引發了社會廣泛關注。原因之一是,該《意見稿》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為詆譭、汙衊中醫藥。違反該項規定,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可能會被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甚至會被追究刑事責任。”草案對詆譭汙衊中醫藥可能涉嫌違法犯罪的表述,嚴重違背法律常識。
關於中醫與西醫的爭辯是一個宏大複雜的話題。就一般常識而言,徹底否定中醫不應該,可能一個人的身體情況和治療經歷不認可中醫,但不能由此否定中醫的作用。就我個人的經驗而言,比如我經常運動,難免各種運動傷,我的體驗是治療運動傷最有用的是針灸。比如在廣東嘴巴容易上火,如果買西藥消炎補充維生素至少要一個星期,在路邊喝兩杯二十四味的涼茶兩天就好了。所以我認為中醫非常有用。但是從醫學史的角度看,中國人的壽命是建國後引進西醫使用抗生素後大幅度提高的,中醫的侷限性在魯迅的文學作品中有生動的描述。今天醫學的發展還是以西醫為主,從從業人員,院校學科設定,消費金額看,中醫都不能與西醫相比。因此,以西醫為主中醫為輔的發展途徑是比較可取的。當然,對中醫西醫作用大小的體驗,受制於每個人不同的知識水平和人生經驗。
近年來,中醫中藥在輿論上遭受了前所未有的質疑。質疑首先是來自知識界用中西醫對比的方式論述中醫不符合科學。西醫用細胞、組織、分子藥理等科學正規化建立起來的理論能經受實驗室的同一條件同一結果的檢驗。中醫用寒熱溼燥陰陽五行理論進行的個體分析無法符合同一條件同一結果的實驗檢驗標準。然而,人類對世界的認識並不是只有實驗科學一個工具。不符合實驗科學不等於就是錯誤和荒謬,中醫中藥本質上是經驗科學,透過長期歷史檢驗的某種藥某種方法對某種疾病的治療作用依然是無法否定的。
對中醫藥的另一個重要的質疑是很多人的個人體驗認為中醫藥沒有什麼用。中藥的作用在近幾十年裡確實大大降低了,為什麼呢?筆者的家鄉是中國有名的中藥種植基地。每到春天,漫山遍野形形色色的芍藥花已經成為旅遊景點。但這種基於現代農業技術大規模使用化肥種植的中藥的藥效怎們能與野生中藥的藥效相比。兩三年就種出的人參怎們能和千年幾百年的野山參比。野生的天麻是扁的,人工種的是圓的,味道都很不同,怎們能指望有太大的藥效。
因此,如何發展中醫中藥是國家醫藥事業的一個難題。
國家和個別地方支援發展中醫藥是無可厚非的。但是立法禁止詆譭汙衊中醫藥確是嚴重違背法律常識的。
(圖片自網路,侵刪)
從辭源學角度,汙衊的詞義是指,捏造事實敗壞別人的名譽,詆譭的含義多指惡意譭謗、破壞他人的名譽。無論從辭源學還是法學意義上,汙衊、詆譭所指向的物件,均是有人格權的主體,即人或者單位機構。那中醫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成為詆譭、汙衊的物件。我到中醫院看病吃藥最後一點效果沒有,吃西藥吃好了,我回家大罵中醫就構成違法犯罪了嗎?顯然是荒唐的,立法者為保護民眾健康,禁止詆譭汙衊中醫,那更應該禁止詆譭汙衊西醫啊!
再者,在立法許可權上,限制或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國人大制定。公安機關也不能僅僅根據該《條例》進行治安處罰或者刑事追責。 如果這份草案得以透過,即實質性地擴大了尋釁滋事的打擊範圍,嚴重違反《立法法》。一個北京市衛健委哪怕是北京市政府,都無權制定和解釋刑法規則。
對任何學科任何事物都應該允許百家爭鳴式的批評,批評才能促進進步。
對一個事物禁止負面評價既不符合立法宗旨,也不符合立法技術,更不符合執法的操作性要求。因此禁止詆譭汙衊中醫藥的立法是違背法律和生活常識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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