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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被狗咬傷,去找狗又被主人打骨折,是不是工傷?|勞動法庫

由 法制視點 發表于 運動2022-03-02
簡介員工不服:我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兩件事緊密相聯,都是因工外出期間,應該都屬工傷王要農認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均在外出期間,兩傷害行為密切連貫,且狗咬傷行為已被認定工傷,將同一事故的兩個傷害行為隔離處理不利於

工傷的傷五筆怎麼打

因工外出被狗咬傷,去找狗又被主人打骨折,是不是工傷?|勞動法庫

導讀:員工受公司委派外出採購途中被狗咬傷,是不是工傷?後員工去找狗,又被主人打成骨折,是不是工傷?構成一次工傷還是兩次工傷?或者都不是工傷?

王要農是一電器公司員工,10月11日下午16時許受公司委派外出採購辦公用品,

途經城區後河沿街時被狗咬傷。

王要農被狗咬傷後,打電話向公司報告了被狗咬的情況,隨後又電話報警。

后王要農跟著警察去滿家衚衕內找狗,

找狗過程中與主人發生爭吵,發生肢體衝突,致使右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

事後,王要農就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一事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告知王要農需將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開申請。

王要農遂就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人社局經過必要的調查,

對王要農被狗咬傷一事

,做出了《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王要農外出購買辦公用品,路經城區後河沿街時被犬咬傷,屬因工外出期間,

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應予認定為工傷。

但對王要農

找狗過程中與他人發生爭吵,發生肢體衝突導致右手環指指骨骨折一事,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認為所受傷害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

員工不服:我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兩件事緊密相聯,都是因工外出期間,應該都屬工傷

王要農認為,我是受公司委派在因工外出期間受到傷害,狗咬傷和被人打傷均在外出期間,兩傷害行為密切連貫,且狗咬傷行為已被認定工傷,將同一事故的兩個傷害行為隔離處理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我的傷害應被認定為工傷,所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並責令其依法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其環指指骨骨折為工傷。

人社局答辯:你被人打骨折一事與從事本職工作無關,不屬工傷

人社局認為,王要農在協助民警辦案過程中,於居民院內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傷害(右環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

王要農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傷害既不是因履行工作職責,也不是因工作原因而引發,更與其所從事的本職工作無關,因此王要農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工傷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故請求人民法院予以維持。

公司意見:你去找狗並與人打架與工作無關,不屬工傷

公司認為,王要農被犬咬傷的經過存有異議,對王要農

是否有挑逗小狗的行為存有質疑。

且王要農在民警辦案過程中於居民院內與他人發生打鬥造成骨折傷害,傷害的發生既與職工履行職責無關,也並非由於工作原因,故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王要農右手環指粉碎性骨折不能認定為工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請求法院依法予以維持,駁回王要農的訴訟請求。

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商場宣傳專員崗位職責內容,用以證明

王要農找狗及與他人打架不屬於崗位職責範圍。

法院判決:被人打到骨折這事不是工作原因引發,不能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各方當事人對於王要農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的事實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王要農所受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引發。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王要農在10月11日下午16時許因工外出期間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造成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但

該肢體衝突並非履行其工作職責且非因工作原因引發,肢體衝突這一外部因素的介入使得因工外出與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故人社局依據現有證據對王要農右環指中節粉碎性骨折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並無不妥。

綜上,《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規正確、程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實務分析】

1、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要不要分開申請?

要分開申請。很顯然,被狗咬傷和被人打傷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受傷情形,員工受到傷害的原因以及受到傷害的時間均有所不同,應當就兩個不同的受傷情形分別申請工傷認定。

2、被狗咬傷為什麼是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亦明確因工外出期間包括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王要農受公司指派外出採購辦公用品,在路上被狗咬傷,符合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構成要件。

公司認為對王要農可能存在挑逗小狗的行為,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公司無法舉證證明系王要農挑逗小狗導致被咬傷,人社局依法認定為工傷是沒問題的。

3、找狗過程中被人打傷為什麼不是工傷?

王要農被狗咬傷後,報警去找狗的目的我們不難得出結論,應該是想找狗主人“討說法”,王要農被狗咬傷雖然可認定為工傷,但是去“找狗”顯然已經背離了“工作原因”,“找狗”過程中被他人打傷依法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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