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奇葩!女子買延誤險獲賠300萬,人才還是盜賊?

由 金融界 發表于 運動2021-12-15
簡介警方介紹,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資訊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物件,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什麼是可保利益

作者:保險小記

最近,南京女子購買航班延誤險獲賠300萬元被警方刑拘的案子,在網上吵翻天了!

大多數人驚呼,還有這等發財的好事?我怎麼沒有早發現!

也有人不忿:

規則是保險公司定的,有人利用了保險公司的規則,反倒要被告詐騙?

投保人也有押錯的時候,大家都應該願賭服輸嘛!

這是保險公司失察的結果,不應該由投保人承擔……

還有人較真:

航班延誤到底保什麼?是保航班延誤,還是保個人因航班延誤受到的損失?

該女子不實際乘坐飛機,能不能算有損失?

——隨著討論深入,這個案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浮出水面。

小記梳理了爭議的焦點,主要有如下三方面:

1,保險公司應不應該“願賭服輸”?

2,李某到底是合理利用規則還是騙保?

3,該不該動用刑責?

小記訪問了一圈律師,大家普遍反映這個案子有意思的是,從《保險法》到延誤險保險合同,都存在著模糊之處。

新聞事件回顧:

據媒體報道,近日,南京鼓樓警方成功偵破一起航班延誤保險詐騙案。自2015年至2019年的五年間,李某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經初步統計,從2015年至今李某共實施詐騙近900次,獲得理賠金近300萬元。

李某騙保手法是,在購買航班之前,她會對航班進行分析,對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

實際上,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警方介紹,李某利用其親友身份資訊購買機票和飛機延誤險,涉嫌在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險物件,騙取保險公司保險金,客觀上存在刑法評價中的詐騙行為,同時詐騙金額已達到保險詐騙罪的追訴標準。

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保險公司該不該“願賭服輸”?

李某案引起大多數人不滿的地方是,規則是保險公司定的,有人利用了保險公司的規則,反倒要被告詐騙?

根據新聞,李某會對航班進行分析,對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

也就是說,李某購買延誤險是有自己的“專業判斷”的,同時也有損失風險,這是用“智慧賺錢”,保險公司應該願賭服輸。

其實,同樣是基於不確定事件而取得利益,保險和賭博是有差別的,這個區別在於是否存在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也叫可保利益,就是被保險人和保險標的之間,要存在利害關係。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也就是說,天氣好與不好,航班延不延誤,只有當它和你我有利害關係的時候,才構成承保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我要給一個與我無關的隨機事件買份保險,承望它發生了我來獲利,這是賭博,不是保險。

正是因為“保險利益”的存在,讓保險與賭博、與主動冒險和投機區別了開來。如果保險合同裡沒有可保利益,就違反了《保險法》,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所以,同樣是射幸事件,賭博和投機活動可以獲利,賭徒們得遵循願賭服輸,但保險的原理,是把從多數人手中籌集到的資金分給少數人的組織形式,不存在與投保人對賭的成份,也不屬於“願賭服輸”的行列。這也是為什麼保險不能用來牟利,只能是一種損失補償。

鑽規則漏洞還是保險詐騙?

回到本案,能否以“不存在保險利益”就判定李某的保險合同無效呢?還不一定。財險並不要求投保的時候有可保利益,只要求出險的時候有可保利益。

投保的時候,李某買了機票,有可保利益;但出險的時候,李某對保險標的有沒有可保利益,則要具體分析。

首先,要看“保險標的”到底指的是什麼。

《保險法》並未對保險標的做定義,只是提到,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也就是說,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標的”,是財產及其有關利益,這個指向可以是非常廣泛的。

於是,爭議就來了:

如果合同中的“保險標的”,指的是因為航班延誤而形成的時間損失,李某以及其親友沒有實際搭乘航班,也沒有因為航班延誤而造成損失,因此不具備可保利益,不應該理賠。

如果“保險標的”是指“航班延誤”這件事情,則李某沒有虛構標的,因為航班確實延誤了。

那麼,合同中究竟是怎麼寫的?

由於不清楚李某所買保險具體為哪些,券商中國記者找到了一家保險公司的航延險條款,其中對保險責任的描述是:若被保險人實際搭乘的航班因為任何外部原因,導致被保險人延誤,且延誤達到或超過保險合同載明時間的,視為事故發生,則保險人根據合同標準賠付。

合同上也未說明保險標的到底是什麼,只是說了在什麼情況下觸發賠付。當然,其中也明確提到,被保險人要實際搭乘航班。

奇葩!女子買延誤險獲賠300萬,人才還是盜賊?

有保險圈內人士對記者表示,有些早期的航延險合同上,並沒有規定要實際乘坐,因此給人鑽了空子。隨著“羊毛黨”的增加,現在保險公司在最新的合同上,都已經要求實際乘坐了。

也就是說,以前的保險合同上也沒有寫清楚航意險到底保的是什麼,這就搞複雜了……

該不該動用刑責?

在本案中,對李某刑拘是否合適,這也一個很大的爭議點。

如果是保險公司賠錯了,那李某隻是利用了規則漏洞,保險公司應該填補漏洞,也可以追償損失,但是有沒有依據把李某告上法庭,說她保險欺詐?

先來看《刑法》對保險詐騙罪的定義:

保險詐騙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李某有沒有虛構保險標的?就看這個保險標的是什麼,又回到了上面討論過的問題;其次,李某有沒有虛構或者製造保險事故?並沒有。

有人認為,李某虛構出行不成立,李某是不是真的出行是主觀方面的,保險公司的理賠要基於合同,發生了事故就要賠。

除了保險欺詐,本案是否屬於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此案一個重大爭議點是,被保險人(被借身份證的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會不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另外一個爭議是,如果均是冒用親友身份投保,不實際乘坐卻申請理賠,是否對造成對保險公司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了真相?

券商中國記者採訪的三位法律專業人士認為,從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如果是用親友證件投保,該事件有悖誠信原則,但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目前還難以定性為刑事案件。

協力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江翔宇博士分析,李某行為有悖誠信原則,但從目前披露的資訊來看尚不構成犯罪行為,還需要結合更多資訊才能定論。但即便從目前資訊看來不是犯罪,這種行為也不應得到鼓勵和支援,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要求其退回賠付款。

此外,在騙保金額的認定上,不少人都提出認為應該扣除成本再談獲利,例如李某總共花了多少錢買機票,以及退票費損失了多少,最終扣除損失,她實際獲利多少。這樣,才是事情的全貌。

還需要注意的一點,如果冒用投保的身份資訊達到一定數量且獲取方式不合法,性質就要嚴重得多。此前曾發生透過犯罪嫌疑人透過非法渠道購得多個身份資訊、並實施航延險騙保的案例。

江翔宇博士認為,透過購買方式獲得大量個人資訊,並用該非法獲得的資訊從事保險詐騙的話,涉嫌觸犯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和保險詐騙罪。

江翔宇表示,從個人資訊保護來看,刑法對個人資訊的保護已經形成了整體的保護框架。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相關情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透過購買、收受、交換等方式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屬於前述的“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

李某行為到底是屬於何種性質,值得繼續關注。最後,多位律師和相關從業人員呼籲這個案子在網上直播庭審,讓公眾瞭解進展,推動司法公開。

推薦文章

  • 傻瓜級的土豆小圓麵包

    只需要攪拌3分鐘左右即可,因為分量不大,可以手持刮刀直接攪拌,但如果你想將配方翻倍或者多倍進行大份量製作,則可以使用廚師機,用扁平狀的攪拌頭慢速攪拌3分鐘,會更省力...

  • 4場季前賽結束!錫安復出首秀,布倫森完美融入!熱火收穫兩驚喜

    4場季前賽結束!錫安復出首秀,布倫森完美融入!熱火收穫兩驚喜本場比賽艾維首發出戰21分鐘,9投6中交出了16分4籃板2助攻1搶斷的出色表現,展現出了強大的衝擊力...

  • 淺談電容的高頻特性

    所以一個高頻電容的等效電路如下圖所示:進一步電容器的阻抗表示式可以詳細表達如下:所以電容的阻抗絕對值和頻率的關係如下圖所示:解析:在低頻時,其電阻器的阻抗是線性下降,表現為容性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