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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證據不足不起訴案例及無罪辯點

由 新科技早知道 發表于 運動2021-11-03
簡介無罪辯點7: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受票單位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真實的運輸業務,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案號:吉安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吉縣檢刑不訴[2019]38號)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案目前證據無法證實二家受票公司

證據不足不起訴怎麼處理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辯護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四百零三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的依據。

證據不足不起訴,也稱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於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那麼,證據不足的情形有哪些?根據《規則》第四百零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一)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二)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三)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四)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懷疑的;(五)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符合邏輯和經驗法則,得出的結論明顯不符合常理的。”

筆者透過蒐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因證據不足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案例。透過對這些案例進行整理和歸納,瞭解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證明行為人構罪的證據需達到的證明標準,以便辯護律師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用於參考。例如,涉案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全部屬於虛開的,虛開的稅額是多少有無查清,是否用於騙取國家稅款或是其他目的,相關人員的供述或證人證言是否相互印證,用於證據案件事實的證據能否排除合理懷疑等。

無罪辯點1:涉案的他人尚未到案,並且缺少受票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以及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使用情況,不符合起訴條件

營口市人老邊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營邊檢公訴刑不訴[2019]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營口市老邊區公安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涉案人邢某某尚未到案、缺少十家公受票公司相關人員的證言及所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使用情況的證據,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甲不起訴。

無罪辯點2:行為人參與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觀故意和具體虛開行為事實不清

案號: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津靜檢公訴刑不訴[2019]10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認定朱某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證據不足。根據本案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天津市**甲金屬製品有限公司與天津市**乙金屬製品有限公司、天津市**丙金屬製品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但是被不起訴人朱某某參與實施虛開增值稅發票的主觀故意和具體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事實不清。

因此,被不起訴人朱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朱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3:僅有行為人的證言,但缺少發票原件、匯款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號:澧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湘澧檢刑刑不訴[2019]13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澧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馬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僅有其本人供述,缺少發票原件、匯款記錄、對方證言等證據證實,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4:存在真實的交易,部分屬於虛開,但無法查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金額

案號:沛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沛檢訴刑不訴[2019]47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沛縣**紡織有限公司有部分實物交易,有部分系虛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涉稅金額無法查清,沛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沛縣**紡織有限公司不起訴。

無罪辯點5: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是否存在相應的實際業務事實不清

案號:豐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豐檢訴刑不訴[2019]2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被不起訴人劉某某以豐縣**有限公司名義開具發票,豐縣**有限公司與受票方南通**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實際業務,事實不清;另,豐縣**有限公司所接收的相應進項票,開具單位山東成武縣**有限公司與豐縣**有限公司是否存在相應實際業務事實不清,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6:證實行為人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證據不足

案號:盱眙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盱檢刑一刑不訴[2019]6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盱眙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誰是被不起訴單位深圳市**電子工業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深圳市**電子工業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訴。

無罪辯點7:現有證據無法證實受票單位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真實的運輸業務,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案號:吉安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吉縣檢刑不訴[2019]38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案目前證據無法證實二家受票公司是否將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真實的運輸業務、是否造成國家稅款損失,故本院仍然認為吉安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縣**物流有限公司不起訴。

無罪辯點8: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但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

案號:上高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上檢刑不訴[2019]1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上高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證據不足。曹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對曹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9:現在證據無法證實涉案單位之間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以及涉案單位接受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用途

案號:吉安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吉縣檢刑不訴[2019]39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吉安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目前證據無法證實深圳摩西公司、江西摩西公司與盛大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深圳摩西公司、江西摩西公司接受盛大公司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目的、用途等事實,卜某甲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卜某甲不起訴。

無罪辯點10:是否有真實業務往來沒有查清,且涉案的上游公司的判決沒對虛開的發票予以確認

案號:撫寧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撫檢公訴刑不訴[2019]8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秦皇島市公安局撫寧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一,**公司與韓某乙是否有真實的業務往來不清。**公司韓某甲證明有真實業務,韓某乙也證明有真實業務,且韓某甲不認識鄭某甲,為了開票,韓某乙用的是鄭某甲的公司,而韓某甲以為這些公司都是韓某乙的,現沒有證據證明**公司和韓某乙沒有真實業務,是否虛開,虛開多少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清;第二,此案的案件來源是張家口上游的開票公司先發案,涉案人員鄭某甲、韓某乙等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兩次一審判決均沒對涉案的**公司虛開的票據予以確認,且公安機關說明,張家口公安認定**公司的證據不充分故未予立案,現只是由於被告人的上訴導致一審判決未生效,能否認定**公司構罪需要等待鄭某甲、韓某乙的終審判決是否認定。綜上,現在認定**公司和韓某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秦皇島**經銷有限公司和韓某甲不起訴。

無罪辯點11:是否有真實交易,款項是否迴流無法查清

案號:左雲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左檢刑刑不訴[2019]2號)

經本院審查並退回兩次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左雲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證實2011年*乙公司和魏某某購買3000噸煤炭,和*甲公司沒有發生業務往來,劉某某證實魏某某讓其於2011年11月9日將煤款打到*甲公司賬戶,後魏某某將15份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了*乙公司財務;*甲公司業務員孫某某(已判刑)證實魏某某找他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甲公司將*乙公司的煤款扣除稅點後匯進其個人賬戶,其將這筆錢轉到蘇某賬號(魏某某提供)。蘇某銀行卡交易明細顯示2011年11月12日收到孫某某煤款1514000元,2011年11月14日向賈某某賬戶轉支1620000元,**公司**公司**,現找不到賈某某,無法落實賈某某與*乙公司是否有業務往來及這筆款項是否流回*乙公司。魏某某已死亡,無法落實是魏某某本人還是劉某某委託魏某某從*甲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劉某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劉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2:在案證據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案號: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威高檢公刑不訴[2019]1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威海市公安局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證實周某某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周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3:證明行為人以騙取為目的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案號:上饒市信州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饒信檢公訴刑不訴[2019]12號)

不起訴理由:該案經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該案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證明被不起訴人左某某以騙稅為目的實施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左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4:行為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證據不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涉案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

案號:祁東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衡祁檢公訴刑不訴[2019]2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祁東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被不起訴人許某某明知祁東縣聚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過程,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5:在案證據僅證據行為人是涉案單位的員工,無法證明其參與單位的虛開活動

案號: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不起訴決定書(滬檢一分訴刑不訴[2018]1號)

不起訴理由:被不起訴人張某某在**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貿易部工作,現有證據僅能證實張某某系涉案公司員工,但無法證明其參與該公司及郭某某、由某某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活動,雖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張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6:關鍵證人證言缺失,導致無法查清涉案發票是否屬於虛開

案號:邳州市人民檢察院邳檢訴刑不訴[2018]60號

不起訴理由:本院審查並二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邳州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具體理由如下:

青島某某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訴人趙某某供述透過支付開票費從王某某處購買9張徐州市某某紡織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王某某在逃,屬於關鍵證人證言缺失,經二次補充偵查,仍不能查清該9份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屬於青島某某飾有限公司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情形,因此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認定趙某某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趙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7:行為人是否系涉案單位的實際經營者,以及涉案數額沒有查清

案號: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葫龍檢公刑不訴[2018]20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葫蘆島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沒有查明葫蘆島市*甲商貿有限公司接受虛開四組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的實際經營者是否系宮某某,進而無法確定宮某某的涉案數額是否達到立案標準,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宮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8:行為人對其是否存在實際交易,提交過磅單、實物入庫憑證等予以佐證,且偵查機關對是否存在實際交易仍無法查清

案號:靖邊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靖檢訴刑不訴[2018]9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靖邊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不起訴人提交了過磅單、實物入庫憑證,辯解其與陝西**石化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實際交易,本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後,現仍無法查清其與對方公司是否存在實際交易,因此,認定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價的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19:未調取涉案單位的原始經營賬本,且涉案發票已被燒燬,沒有發票印證國稅局的稽查報告,單憑稽查報告難以認定虛開的發票號、發票數量、金額、稅額

案號:上高縣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上檢公訴刑不訴[2018]6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上高縣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在偵查以及退補過程中未能調取到上高縣某某襪業有限公司、上高縣新某某制襪廠、上高縣某某襪紡織品廠的原始經營筆錄賬本,涉嫌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被燒燬,沒有相關發票來印證國稅局的稽查報告以及被不起訴人許某某的虛開行為,單憑上高縣國稅局的稽查報告難以認定虛開的發票號、發票數量、金額、稅額。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許某某不起訴。

無罪辯點20:涉案公司的賬據未收集,購銷合同未提取,其他涉案人員在逃,無法印證行為人的供述

案號:天門市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鄂天檢公訴刑不訴[2018]5號)

不起訴理由:經本院審查並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本院仍然認為天門市公安局認定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被不起訴人王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證據,僅有王某某本人的供述、證人黃某某的證言以及資金迴流記錄等書證,在天門某某棉花公司的賬據未收集、仙桃兩家公司賬據未收集、虛假購銷合同未能提取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賬據能證實王某某本人的供述,且目前李某、彭某某均在逃未能到案,無法對王某某的供述進行印證,不符合起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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