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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輕傷害類案件,傷情鑑定費用由誰出?雙方各執一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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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的最多的事,不一定是我們真正能做好的事,我們民警辦理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件也是如此。故意傷害案子手裡面天天不離,但是一些細節卻可能自己都不知道。
故意傷害案件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過程中罪最經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數量都非常巨大,問題也是相對多。
而這一類的傷害案件又是人民群眾最經常遇到,所以也是最關心關注的!自己個人賬號裡面閱讀量最大的就是一個關於輕傷鑑定的小影片。
所以作為一名辦案民警,還真應該把辦理輕傷傷害案件的一些細節搞懂弄透。
上一期說了說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的情況,也有很多同事在
一起評論,一起交流如何辦案,如何正確的辦案,如何辦好一個案子,這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
大家討論比較有代表性的幾個問題:
傷情不明或者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的情況下,案件如何處置、處理?
傷情鑑定的費用由誰出?
當事雙方各說其詞,又沒有其他旁證證明的時候,怎麼辦?
圍繞這些問題,我們繼續說一說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傷情不明或者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的情況下,先行政受案還是刑事立案?
輕傷害案件發生後,傷情鑑定往往需要一個過程,在鑑定意見出來之前,或者受害人拒絕傷情鑑定,
可以先受理為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有證據證明(這裡輕傷害案件就需要有明確的傷情鑑定)涉嫌構成犯罪,再轉為刑事案件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對發現或者受理的案件暫時無法確定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式辦理。在辦理過程中,認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辦理。
傷害案件,傷情鑑定的費用由誰出?
一般情況下,傷害案件鑑定的費用都由辦案單位出,
我們這裡所說的傷情鑑定,是指人體傷害司法鑑定意見或者司法鑑定結論。
因為傷情鑑定是我們做行政處罰和刑事立案的證據,公安機關不論是辦理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取得、固定各類相關證據都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責任,作為受害人,只要配合就可以。
有些鑑定意見和結論主要是用於民事責任賠償,比如傷殘鑑定,這一類的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去鑑定。
當事雙方各說其詞,又沒有其他旁證證明的情況,怎麼辦?
這種情況,我個人辦案也有慘痛的教訓:2007年,一個簡單的傷害案件,侄子和親叔叔因為宅基地糾紛發生打架,致叔叔六根肋骨骨折,傷情鑑定為輕傷一級。案件取證時,受害人陳述傷情是其侄子用鐵鍬把朝其肋部擊打所致,嫌疑人則辯解是他叔叔揚著鋤頭要打他時自己摔倒在石頭上所致。當時還有村上的村民在旁邊拖架,但是,村民出於各種原因都不願意作證證明,都說沒看清如何致傷。最終,該案因為證據不足,檢察院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因為沒有得到任何賠償,受害人上訪了好幾年。
一、首先是仔細查證,詢/訊問必須詳細具體。
傷害案件由於案發現場僅有受害人和嫌疑人,沒有其他證據,就存在受害人誇大、嫌疑人避重就輕現象,那如何查清案件事實呢?只能從傷情、傷害部位等細節去印證、查清違法犯罪事實,因此,詢/訊問必須詳細進行。
詢問被害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傷害工具、方式、部位,傷情,嫌疑人情況等。
詢問傷害行為人,應當重點問明實施傷害行為的時間,地點,原因,經過,致傷工具、方式、部位等具體情節。多人參與的,還應當問明參與人員的情況,所持兇器,所處位置,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及預謀情況等。
詢問目擊證人,應當重點問明傷害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雙方當事人人數及各自所處位置、持有的兇器,實施傷害行為的先後順序,致傷工具、方式、部位,衣著、體貌特徵,目擊證人所處位置及目擊證人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等。
詢問其他證人應當問清其聽到、看到的與傷害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更為關鍵的是要糾正兩種錯誤思維,錯誤做法。
1、案發後,工作重心全部放在傷員的救治,衝突的緩解或者受害人家屬情緒的安撫上,沒有第一時間進行調查取證,固定相關證據。
任何案件,第一現場、第一手證據都是最重要的
。傷員的救治以及衝突的緩解,家屬情緒的安撫是我們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我們工作的主要內容(這部分工作應該讓雙方家屬、村組幹部等相關人員更多的去做)。
作為一個辦案民警,要始終將調查取證放在第一位
。只有調查取證到位,將來案件的調處以及依法處置、處理才有基礎的依據和基本的前提。否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只能會使當事雙方在後續處理當中更多的去為自己找理由,使案件事實越來越得不到真實的證據還原。
當事雙方之間的矛盾,最終會轉化為對辦案機關的矛盾。
2、只注重當事雙方的言詞證據,忽視現場勘查。
現勘,是我們現在辦案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
都會去做,但是沒有真正去做!
特別是本期所說的這一類輕傷害案件。認為及時談了話,都做了筆錄,就是固定了證據。
上期說過:大多數的傷害案件都是由糾紛進而引發爭執、衝突,最終造成傷害。而糾紛一般是熟人之間發生,也就是說當時雙方一般來說是互相認識、有接觸,甚至是親戚朋友、家族成員甚至是家庭內部關係。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責任,雙方的關係會出現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變化!
所以雙方的
言詞證據,都是不可靠的!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對他們的言辭證據予以證明。
除了第一時間把作案的工具、現場的證人取證做好之外,
現勘,是固定現場第一手證據的最有力的偵查取證措施。
最後,
特別說明一下:這幾期所說的輕傷害案件,是指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類的案件,不包括重傷及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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