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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產品代銷“灰幕”:賣1億產品,經手人可拿近200萬酬勞

由 JRZG666 發表于 運動2021-05-10
簡介爭議點就是,優選財富代銷中信信託產品,這是中信信託前員工劉某個人責任,還是兩家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

1億的專案中間人拿多少費用

“品質”一般甚至不佳的信託產品是怎麼賣出去的?

答案是依靠“重金”和“能人”。

日前披露的一份判決書就揭曉了這麼一個“隱蔽”的理財產品代銷產業鏈:一家央企信託的員工,透過“第三方財富機構”賣出了超過7000萬元的信託產品。但雙方最終為“代銷費用”而鬧上法庭。

而這場官司揭開的“秘密”遠不止銷售費用那麼簡單。

“主角”出場

這場官司的主角是以下三方:

1。 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信信託”),信託產品發行方。

2。 北京優選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選財富”),信託產品代銷方。

3。 中信信託前員工劉某,時任武漢業務二組負責人,整個代銷計劃的籌劃者和牽線者。

根據相關裁判文書,事情的起因是,2013年6月份,中信信託發起了一隻名為“民享18號雲南普洱應收賬款流動化信託專案”(簡稱民享18號專案)的信託產品。

時任中信信託武漢業務二組負責人的劉某參與了這個產品的募集。

在當時,這樣的信託產品是有很高的“認購門檻”的:認購此類產品的自然人的認購金額至少100萬元起,法人機構的門檻則要1000萬元起。

所以,儘管優先順序產品的名義收益率達到10%,但時任負責人的劉某,還是找了第三方的代銷機構北京優選財富擔任代銷渠道,代為推銷產品。

如何“分利”?

優選財富也不含糊,一頓操作猛如虎,很快就為中信信託拉來了20個客戶(19個自然人,1個機構)。

根據優選財富張某和中信信託劉某的微信溝通證實,這隻產品的規模合計1。003億元。

其中,“優選(份額)7030萬”,“劉某(份額)3000萬”。

而按照不同份額的收費費率不同,劉某和優選財富確認了所謂“代銷”費用。

上述代理推介銷售資金打包價格為10。7%/年,其中350萬元客戶預期收益率為9%/年,優選財富公司銷售費費率為1。7%/年,6680萬元客戶預期收益率為9。5%/年,優選財富銷售費費率為1。2%/年,2年銷售費合計172。22萬元。

竟吃差價

更加令人吃驚的是,作為代銷者,優選財富還在其中“吃差價”,而且中信信託員工確認了這種操作。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在按照前述的費率收取“代銷費用”以外,代銷者優選財富還在吃產品和客戶之間的差價。

其中,約350萬元的優選份額,由於只給了客戶9%的收益,

優選財富將其中0.5%的價差轉化成了收益。

而這點竟然得到了中信信託劉某的認可。

在雙方微信的溝通中,對於所謂的“(優選)350萬*0.5%=17500元(這350萬給客戶的收益是9%)”的對話,劉某表示沒有異議。

事實上,中信信託在合作中給予代銷者就是所謂的“打包”概念。即,優選財富拿到了產品10。7%的“打包價格”。即,產品收益率+代銷費率合計為10。7%。

這種操作似乎是默許,代銷者和理財產品的認購者之間形成利益競爭關係。

理財者獲得的產品收益率越低,則代銷者拿到的代銷收入越高。

前述的法律文書披露的計算公式,也側面證實了這種關係的存在。

繞道打款

或許是操作無法陽光,或許是有其他原因,中信信託和優選財富並沒有直接形成合同上的代銷關係,而是通過了一些券商或有代銷資質的第三方財富公司來“繞道打款”。

在中信信託員工和優選財富的後續溝通中,他們亦多次提到了“按道理這是違規的”,還反覆商討了如何“繞道”。

他們先是提及劉某“中間讓準備金融機構,其已找好了證券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各一個”。

後又提到透過“國金財富”來蓋章,並稱“國金財富之前和中信這種模式合作過幾個專案”。

還提到了“如果國金財富不行,可以用太平洋證券”。

有一個背景可能要交代,民享18號專案成立後的第二年,《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信託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出臺,執行細則禁止信託公司委託非金融機構推介信託計劃。

而優選財富屬於非金融機構,可能不符合監管規定的信託產品代銷資格。

不管怎樣,在多次溝通後,這場“名不正言不順”的代銷合作,最終進入了“討債”程序,後又啟動了訴訟。

窮追不捨“討債”

多次“討債”的優選財富遲遲拿不到錢,使得它逐漸從信託產品的合作者,轉變為“討債者”。法律文書記錄了其中的幾個心酸的細節。

優選財富的對接人屢次聯絡劉某,而劉某先後回覆:家裡出了點事,稍等一兩天;(公司內部)政策老變,又沒人主事。

劉某還安慰優選財富“會籤幾個部門負責人,然後走付款流程,報上去估計幾天能簽完,然後就去跑付款流程”。

眼看到了2015年年關,信託計劃終止後半年了,優選財富直接問劉某,“代銷的錢是否要不回來了”。

劉某回覆:“肯定要回來”、“錢都沒在公司賬上,在部門賬上不敢上交”、“新人不懂老故事,沒啥問題,加大力度和溝通的問題”、“我儘快把代銷費用搞出來,年前一定搞出來”。

轉眼到了2016年1月,仍在中信信託就職的劉某,向優選財富出具了民享18號信託專案的代銷說明函,再次確認了應向優選財富支付172。22萬元銷售費用,並且承諾不晚於於2016年2月29日前完成銷售費用的支付工作。

支付“承諾”到期前,2016年2月24日,中信信託撤銷了劉某所在的業務組負責人資格。隨後劉某離開了中信信託。

當然,優選財富“窮追不捨”,繼續找劉某要錢。

劉某說交給一個同事黃某辦理了,最後優選財富的人直截了當地追問,中信信託是否知道優選幫其代銷產品的事情。

很明顯,優選財富心裡“打鼓”!

可見,信託代銷監管趨嚴後,已經讓處於灰色地帶的代銷款支付充滿不確定性。

訴訟程序

之後,優選財富決定採取法律手段,討回代銷款,以委託合同糾紛名義將中信信託告上法庭。

透過法律途徑討回這筆“代銷費”,也是一波三折!

爭議點就是,優選財富代銷中信信託產品,這是中信信託前員工劉某個人責任,還是兩家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

一審判決先是駁回了優選財富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優選財富和劉某明知已經有非金融機構不得代銷信託產品的規定,而打算採取由有資質單位簽約、以報銷的名義等方法,以解決無代銷資質問題。

此外,劉某與優選財富代銷款支付的說明函,只能說明是劉某個人責任,職務行為需要公司層面手續,沒有公司公章,沒有個人合同,也屬於違規等。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優選財富的全部訴訟請求。

但二審判決出現了逆轉。

二審法院指出,透過《說明函》、劉宙奇的自認、法庭電話聯絡、中信信託公司的陳述、《認購協議》以及認購款轉賬憑證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優選財富公司系受到中信信託公司員工劉宙奇之委託代理銷售了涉案信託產品。

涉案信託產品的獲益方為中信信託公司,而非劉某。

因此,一審判決認定雙方沒有形成委託合同關係有誤。中信信託公司應向優選財富公司支付銷售費用。

合規底線

這場紛爭貌似已經隨著終審判決的宣佈而落錘。

但是給人的啟示還是很多。

其一是,當年的信託產品代銷,“貓膩”如此之多令人驚訝。

其二是,信託產品的銷售,如何充分透明,保護好投資者的利益非常關鍵。“不讓中間商吃差價”是資管產品銷售的一個基本底線。

其三是,無論業務邏輯如何,在法律和規則的底線之內運作,才有真正的安全。

文章來源: 資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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