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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橫穿球場被撞 撞人者要不要賠?

由 井陘釋出 發表于 運動2023-01-15
簡介對於黃明娣的損害後果,李子衡、某大學並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球場撞人算犯規嗎

老太太橫穿球場被撞 撞人者要不要賠?

隨著人們對運動健身的需求日益增大,運動場地和設施的使用引發了一些矛盾,“專用場地難專用”的問題比較突出。學生在校園的球場上打球,有老人闖入被撞傷,損失應由誰來承擔?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訴訟進行了判決。

老太太橫穿球場被撞 撞人者要不要賠?

老太橫穿球場被撞

2019年11月3日17時30分許,某大學學生李子衡與同學在大學籃球場上進行比賽。時年68歲的老太黃明娣,為拾飲料瓶橫穿籃球場。正專注於比賽的李子衡沒注意到有人進入球場,在其退步防守的過程中將黃明娣撞倒在地。

黃明娣受傷,被送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附屬協和醫院治療,住院17天,加上後期門診複查,共計支付醫療費3。4萬餘元,其中李子衡墊付6000元。

受黃明娣委託,湖北中真司法鑑定所於2020年6月21日出具鑑定意見書,認定被鑑定人黃明娣損傷不構成傷殘;後期治療費用3000元;休養時間為傷後150日,護理時間為傷後45日,營養時間為傷後45日等。黃明娣為此支付鑑定費2000元,因影印病歷材料支付14元。

事後,雙方協商賠償事宜未果。黃明娣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於2020年6月以李子衡及某大學為被告,向湖北省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相關費用。

一審“各打五十大板”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本案中,李子衡在學校籃球場參加學生自發組織的籃球比賽,是以鍛鍊為目的的體育活動,有別於正式的比賽。且該籃球場未設定護欄,球場附近亦未設定安全標誌。李子衡應預見到可能有非比賽人員在此通行,應對在此通行的非比賽人員的人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李子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其與黃明娣發生碰撞,造成黃明娣受傷,故應對黃明娣所受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黃明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視籃球比賽作為一種激烈的對抗性競技運動的危險性,自行橫穿正在進行比賽的籃球場,忽視潛在的人身損害風險,未盡到自身的安全注意義務,故應當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

某大學作為籃球場的管理人,未在籃球場周圍設定安全護欄和安全標識,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綜上所述,

根據案件事實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等綜合因素,一審法院認定李子衡承擔40%的責任,某大學承擔10%的責任,黃明娣自行承擔50%的責任。法院遂判決:李子衡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黃明娣12903。07元(已扣減李子衡前期墊付的6000元);某大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賠償黃明娣4725。77元;駁回黃明娣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撤銷一審判決

一審宣判後,李子衡及某大學均不服,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明娣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子衡及某大學上訴稱,李子衡在學校球場正常進行籃球比賽,沒有任何過錯。某大學籃球場的主要用途是作為學生上課和活動的場所,主要功能是用於打球和學生比賽。雖然它是開放性的場地,但常人都應知曉該場地的功能。特別是在正規及非正規比賽期間,因籃球是一項劇烈運動,具有強烈的對抗性,橫穿賽場具有很大的危險性。球場具有專項使用性,且有明確的邊界。因此,在其被相關人員使用的過程中,他人不應橫穿,故某大學實際上已經盡到了義務。相反,黃明娣為拾飲料瓶橫穿球場,是造成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黃明娣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由於其故意行為造成事故,應該承擔全部責任。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22日受理該訴訟後,於3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李子衡、某大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在於李子衡、某大學是否存在過錯。《侵權責任法》對過錯的判斷,須考慮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注意義務,以及一個明理的、謹慎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以此來確定行為人是否達到了其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

本案中,從現場的監控影片可以清晰地看到,事發時李子衡正在球場中進行籃球運動。黃明娣橫穿球場時,李子衡在接球跑動過程中,後背將黃明娣撞倒。李子衡在籃球場上背身接球跑動,系籃球運動中的常規動作,即使與其他球員發生碰撞,亦不能視為其存在過錯;何況其位於合理場地中,對行人橫穿場地並無預見性,不能苛求其盡到對不可預見性行為的觀察注意義務。因此,李子衡的行為已經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並不存在主觀過錯。

二審法院認為,

該場地作為專門的籃球運動場,塗為綠色,畫有明確的邊界線,明顯區別於一般的道路。因此,某大學對此盡到了合理的管理義務,不存在過錯。

反觀黃明娣,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籃球場明顯區別於一般道路是明知的,對球場上有學生正在進行有對抗性的籃球運動也是明知的,她能夠預見橫穿球場面臨的受傷風險。但她仍然選擇橫穿球場,應當視之為自甘冒險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應由其自行承擔。對於黃明娣的損害後果,李子衡、某大學並不存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形,不構成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21年7月20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黃明娣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點評: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款確立了參加體育競技活動的自甘風險原則。但該條款適用的物件為參加運動的人員,即在一般情況下,運動員在體育比賽中因對抗受傷時,侵權人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雖然《民法典》並未規定他人闖入比賽場地被球員撞傷的情形,但在出現類似情況時,法院仍然會按照過錯責任原則來判斷侵權人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籃球運動作為典型的群體性、對抗性運動,出現身體碰撞是正常現象。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球員在打球過程中受傷,應由傷者自擔風險。作為非球員的黃明娣私自闖入球場,有過錯。作為成年人,黃明娣將自身置於潛在風險之中,對損傷後果的發生亦存有過錯。

某大學為開展體育活動建設籃球場地並畫清了邊界,已經盡到了自身的義務,沒有過錯。

判斷侵權人李子衡是否有過錯主要看兩點:

一是看其選擇打球的場地是否具有正當性,二是看其是否系惡意撞擊。首先,由於李子衡是在自己學校的籃球場打球,是發揮籃球場功能的正常行為,故其選擇在校園內的籃球場打球本身並無過錯。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李子衡選擇非籃球場地打球,比如在公共停車場或馬路上打球,抑或在因施工等原因被禁止打球的籃球場打球並撞上行人,其就會因選擇體育運動場所不當而被認定存在過錯,進而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次,由於李子衡是在退步防守的過程中,後背不慎將黃明娣撞倒在地,故系因沒有看到黃明娣而誤傷到對方,因而不能認定其有惡意。反之,如果李子衡因看到黃明娣闖入球場而心生不滿,故意正面衝撞致對方受傷,則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檢察風雲》雜誌)

北青網

編輯 | 韓曉紅

郵箱 | jingxingfab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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