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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由 法治視野 發表于 運動2023-01-13
簡介B公司起訴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國家賠償時效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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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2019)最高法行賠申1274號“四川成都溫江林業物資公司、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人民政府行政賠償賠償裁定書”。

案情簡介

A公司申請再審稱,A公司在2017年11月16日向B區政府申請

行政賠償

,B區政府作出《不予賠償通知書》,本案起訴期限應從B公司收到該《不予賠償通知書》之日起開始計算,且本案涉及不動產,未過二十年起訴期限。二審法院超期審理本案,事實不清、程式違法,應當再審。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最高院認為

本案爭議

焦點為B公司的起訴是否超過起訴期限。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

人身權

、財產權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行政賠償

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7)項規定:“賠償請求人單獨提起

行政賠償

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7)符合法律規定的

起訴

期限”,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併提出

行政賠償

請求的,其起訴期限按照行政訴訟起訴期限的規定執行”。當事人提起

行政賠償

訴訟,應當在法定起訴期限內提出。B公司起訴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

具體行政行為

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

起訴期限

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具體行政行為

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

:……(六)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本案中,B公司案涉房屋於2007年9月4日被拆除,同年,B公司還與政府就房屋拆遷補償問題達成協議,

足以證明B公司在2007年就知道房屋拆除行為,其於2017年提出賠償申請、2018年1月提起本案訴訟,明顯超過法定期限,且未提交證據證明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當扣除期限的情況,故其起訴應當予以

駁回

B公司認為應從2017年起計算起訴期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關於最長起訴期限之規定系針對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內容的情形,不適用於本案。故一審裁定

駁回

B公司起訴,二審予以維持,並無不當。二審法院超期審理本案存在程式違法,但均對本案處理結果無實質性影響,不構成再審之理由。

律師提示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1.尋求權利救濟

應當在法定期限內。

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進行救濟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否則,行政相對人進行權益救濟不符合複議機關或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行政相對人適用最長起訴期限的條件是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行政機關未告知不服行政行為可救濟的途徑,一般是行政主體作出行政行為找不到當事人、無法送達當事人等情形。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1。《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

,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作者/來源:常鳳江律師

最高院案例:國家賠償適用最長起訴期限條件是不知道被訴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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