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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婚內一方借給另一方的借款離婚時需要返還嗎
老婆借的錢離婚怎麼辦
在生活中,有很多夫妻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在婚內一方會向另一方借款,甚至出具
“借條”,在離婚後主張出借的一方往往會憑藉條或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另一方還錢,那法院是否會支援呢?
無論是婚姻法司法解釋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都規定了
“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那此條具體到案件中如何適用,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才能適用呢,我們透過具體案件來討論。
典型案例:
一、
支援借條中的金額返還
案號:
(
2020)最高法民申1585號
基本案情:
張
某
於
2010年1月26日向陸
某
出具借條一份,載明:今借叄仟萬元人民幣,由天隆公司匯入本人張
某
賬戶;等同向陸
某
本人借。
2010年1月28日,天隆公司匯入張
某
賬戶
4374776。69美元。
法院觀點:
(一)
借款關係是否成立生效的問題
:
從借條內容看,張
某
有向陸
某
借款的意思表示,且認可由天隆公司匯入其賬戶的錢款即為向陸
某
的借款。後天隆公司匯入張
某
賬戶折算人民幣
3000萬元,張
某
對此並無異議,
只是抗辯該借款的用途系用於歸還陸
某
名下佳尼特公司欠艾歐史密斯中國公司的貸款(股權收購保證金),但並不影響上述借款關係的成立並生效
。一、二審判決認定張
某
向陸
某
借款
3000萬元,有相應的事實依據。
(二)關於張
某
是否應向陸
某
償付案涉借款的問題
:
本案中,張
某
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陸
某
出具借條、借款
3000萬元,張
某
抗辯該借款的用途系用於歸還陸
某
名下佳尼特公司欠艾歐史密斯中國公司的貸款(股權收購保證金),並沒有將款項用於個人經營或其他個人事務,故其無須償還案涉借款。經查,張
某
在一審中提交了股權收購協議、陸
某
委託書、艾歐史密斯中國公司付款憑證、貸款還款憑證等材料影印件,以及委託貸款合同、匯款憑證、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二審中提交了天隆公司在香港渣打銀行的資金明細,申請再審中提交了《委託轉讓企業協議》(影印件),擬證明其抗辯主張。一審中的前述證據因無法確認真實性未被採信,二審中所提證據的真實性得以確認,申請再審中提交的《委託轉讓企業協議》(影印件)真實性亦沒有被確認;但即便認可前述證據材料的真實性,也僅可以證明張
某
、陸
某
夫婦名下或者控制的相關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存在股權轉讓、委託貸款等相關法律關係,
在陸
某
不予認可、亦無直接證據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前述股權轉讓、委託貸款等法律關係是否與案涉借款關係存在關聯難以確定。而且,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共同進行相關股權轉讓等資產併購業務中,張
某
向作為配偶一方的陸
某
借款用於歸還陸
某
名下佳尼特公司欠艾歐史密斯中國公司的貸款,也有違慣常情理。
由此,一、二審判決認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
某
的抗辯主張成立,並無明顯不當。
二、支援借條中的部分金額返還
案號:
(2021)湘01民終10001號
基本案情:婚內郭某向楊某
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楊
某
人民幣
50萬元整
,
後雙方離婚,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郭某償還
50萬元借款。法院查明
該
50萬元由兩部分組成,其中25萬元為楊
某
為其與郭
某
共同生活(包括日常生活、房屋裝修等)所花費的開支,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
25萬元為楊
某
出借婚前財產給
第三人
楊科享有的債權,後經三人結算,由郭
某
代償,
法院認為:
根據法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共同支配使用
,婚內借條沒有法律效力,故楊清主張的借條中的
25萬元,本院不予認可。另外25萬元為楊清出借個人婚前財產所享有的債權,不因婚姻關係存續就必然無效,而應參照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關係處理,故此25萬元,本院予以認可。
三、不支援借條金額
案號:(
2021)鄂02民終1529號
基本事實:花某憑婚前同居期間的聊天記錄及轉賬記錄主張呂某
1返還20。5萬元借款,現雙方離婚訴訟中花某主張呂某1返還該金額。
法院觀點:
關於花某要求呂某
1償還借款20。5萬元。依據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本案中花某主張呂某1向其借款,
僅提供轉款、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但就其主張的數額並未提供雙方之間訂立借款協議的充分證據,亦未提藉此款呂某1用於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其他個人事務,
故對花某要求呂某
1償還借款20。5萬元的訴求,不予支援。
筆者述:綜合以上案件審理情況我們可以看出,法院在審查借款金額能否支援時會著重考慮兩點:
1、借條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借貸關係的特徵,2、借款的用途是否用於一方個人的經營、個人事務,就算借條形式合法,但款項未能舉證是用於一方的個人經營和個人事務法院也不會支援給付借條金額。但何為一方的個人經營,如果經營事項為一方個人在打理,但經營收入卻全部或部分用於家庭共同生活,那算不算借款用於個人經營的情形呢?筆者認為此種情況要根據經營收入的具體用途來具體判斷,如果家庭收入全部來源於該公司的經營收入則不應支援借款金額,因為實際所謂的借款金額仍是用於取得家庭共同收入的投資,歡迎讀者就此問題進行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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