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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為犯罪辯護,為的是什麼?

由 刑辯視角 發表于 運動2022-10-16
簡介我們逐一分析,如果因為律師介入而導致犯罪人“脫罪”的結果是因為法律有“漏洞”,那麼下次會不會因為這個“漏洞”讓無罪的人“入罪”,對於那些“漏洞”誰會保證不會發生到自己身上,透過修法來修復這個漏洞,讓人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不好嗎

脫罪律師說的是什麼

以往都是針對刑事實務中專業性比較高的問題,今天想說點不一樣的。在學生時代有一個教我們刑法課的老師,她是一位退休後返聘到我們學校的,姓李,我們叫她李奶奶。她講刑法總則,一個學期幾乎沒有同學逃課的,不是還有外系的學生旁聽,可見教學質量和人格魅力,這也是我因此有幸選擇法律行業專業做刑事案件是分不開的。從事刑事實務也有幾年了,我依然對刑事案件有著強烈的興趣,不為別的,純粹熱愛。

刑事律師,為犯罪辯護,為的是什麼?

但細數起來,也會有很多質疑的聲音,尤其是來自身邊的非法律人,他們總是有疑問,對我的職業甚至是為人都有質疑。簡單來講就是壞人犯罪就要判刑,你為什麼幫壞人脫罪?你明知道他犯法了還要幫他辯護為的啥?良心不會痛嗎,難道國家還會冤枉他們嗎?刑事案件請律師沒用,有關係才是重點等等。不理解就不理解吧,通過幾年的法律學習,透過司法考試後又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才逐漸構建出的對法律的認知,對社會的認知,對公平正義的認知,雖然沒有達到一定的深度,但不會因此受到七大姑八大姨只憑生活經驗或只為尬聊的想法影響,相信法律行業的同仁都不會因此質疑。

西方法律的一個形成因素之一是來源於契約精神,這種契約精神隨處可見,例如《聖經》中神與人之間的“亞伯拉罕之約”、“西奈之約”以及“大衛之約”等。1215年,英國國王約翰被貴族聯軍擊敗,被迫在《大憲章》上按下印章,承諾“國王不得向國民隨意徵稅”的君主與貴族之間的契約等都是一種契約。

對於死刑簡單來講,人生而平等(這裡說的平等主要體現在人格上的平等和法律上的平等),生命是造物主賜予的,也就否定了一個人去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的行為,但由於天賦人權的思想,來以上帝的名義透過法律的方式賦予給人就解釋得通了。但在東方國家暫時似乎並沒有平等的意識。這種權利需要去爭取,有時還要付出代價,金錢亦或是其他。

刑事律師,為犯罪辯護,為的是什麼?

法律是每個人讓渡出來的自身的權利,交給政府統一管理來達到社會秩序的運轉,因此,有時會存在人與社會,法律與社會的衝突。

對於犯罪人來講,沒有經過法律的審判,依舊是犯罪嫌疑人,那麼作為對犯罪嫌疑人的審判,律師看到的不僅僅是所謂的事實,更重要的證據,我們每個人所賦予給法律的權利所規定的證據,來綜合判斷,檢察官,法官更是如此。這也是法律作為社會學科相對高的准入門檻所區別於普通非專業人士的一種方式。在沒有經過法律的審判之前都不能定任何一個人有罪,而公檢法要做的就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認定是否有罪,有罪該判處什麼樣的刑罰等等。

如果法律人看到的方面與其他人所看到的是一個層面的東西,分析出來的結果與沒有經過專業化學習及訓練的人是完全一樣的話,那麼法律存在的意義是什麼。因此,專業的東西還要交還給專業的人來處理。就像我在之前文章中提到的,我們不能去找一個牙科醫生去割掉髮炎的闌尾。

對於明知是犯罪是人來說,那麼量刑有沒有完全遵循“罪刑法定”原則,當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有沒有遵循“保障人權”原則。如果沒有經過第三的介入依照法律的程式和標準來審判,那麼結果會不會是公正的,會不會感受到陽光的正義?

其實,對於律師來講,看似是對犯罪人辯護,甚至像一些人認為的幫壞人“脫罪”逃避法律的打擊。但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脫罪”結果,是因為想一些人認為的法律有漏洞嗎,還是有律師的介入讓審判程式進行的更加準確。

刑事律師,為犯罪辯護,為的是什麼?

我們逐一分析,如果因為律師介入而導致犯罪人“脫罪”的結果是因為法律有“漏洞”,那麼下次會不會因為這個“漏洞”讓無罪的人“入罪”,對於那些“漏洞”誰會保證不會發生到自己身上,透過修法來修復這個漏洞,讓人民的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不好嗎?如果導致犯罪人“脫罪”的結果是因為讓審判程式得到更好的適用得到更好的結果,那麼就是幫助避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錯誤,讓犯罪人得到公正的審判結果,不好嗎?

從長遠來看,律師和公檢法所代表的利益是一直的,而且律師的表現形式是直接的,就是讓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讓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審判。

現在依稀記得李奶奶說的,以後你們出去走上法律的路,不要害怕為罪人辯護,如果那天因為你們代理的哪起案件而修改了對應的法律,那你們就成功了,看似是為了極少數的犯罪人,其實更是為了每一個無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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