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評論丨陳露被採取強制措施,索要“分手費”構成敲詐勒索嗎?

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運動2022-10-05
簡介區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舉報違法或者道德瑕疵是否構成“要挾”行為

索要多少錢構成敲詐

區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舉報違法或者道德瑕疵是否構成“要挾”行為。

近日,歌手霍尊與前女友陳露的分手糾紛一事再度引發網友熱議。據報道,目前陳某因涉嫌敲詐勒索,已被上海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今年8月,陳露發“小作文”控訴與霍尊九年戀情遭遇“冷暴力”,並曬出多張霍尊大尺度聊天記錄,直指其不當行為,最終霍尊髮長文道歉並宣佈退圈。此後,作家陳嵐曬出霍尊給陳露的轉賬截圖,疑似陳露向霍尊索要鉅額分手費,後被陳露方否認。12月22日,陳露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取保候審,但輿論仍在發酵。

索要鉅額“分手費”,是否屬於行使正當權利?

分手費,一般被認為是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分手時,一方給予另外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補償。我國並無法律明確分手費的確切規定,但在精神損害賠償愈發得到社會認可的情勢下,出軌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分手費在民法上的法律效力有兩種:第一,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雙方對於分手費的約定因違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雙方均無配偶,自願約定因戀愛終止給予一定的分手費合法有效,但如果承諾後實際並沒有給予,在司法實踐中也不支援繼續支付。這也意味著,即使陳露方有記錄證明,但如果霍尊最後沒有支付,

陳露

的主張恐怕也不會獲得司法支援。

而區分行使權利與敲詐勒索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舉報違法或者道德瑕疵是否構成“要挾”行為。

我國刑法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要挾他人,使之交付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財產利益的行為。其行為結構一般為:行為人實施要挾行為——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人取得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

要挾的本質是以惡害相通告,促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這裡的恐嚇行為在具體表現中又可以分為兩種:其一是對對方實施暴力、脅迫行為;其二是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從此前的報道來看,陳露的行為,可能符合涉嫌以名譽受損為實際惡害的脅迫手段。

要挾的內容(即惡害)的性質沒有限制,既可以是合法的內容,也可以是違法的內容。對比吳秀波一案,女方以爆料“婚外情”為條件索要分手費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中的“要挾”行為。結合目前網路平臺披露的事實證據來看,種種聊天記錄或許只能證明其“道德瑕疵”。舉重以明輕,即使霍尊存在嚴重違反法律的行為,若以此作為要挾,也並不影響敲詐勒索罪的認定。

要挾的程度需要使得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但給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意志自由。霍尊作為公眾人物,公眾對其具有更嚴苛的道德評判標準。有爆料稱,陳露隱瞞關鍵資訊、剪輯截圖,致使霍尊被“網暴”,如果情況屬實,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的效果。霍尊是否是一個對待愛情不夠嚴肅的“渣男”,是否應被“全網封殺”則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正如法律諺語所言:“法律不理瑣碎之事”。

當然,是否存在其他細節證明陳露具有“要挾”行為,我們不妨靜待警方披露資訊。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編輯 汪垠濤

紅星評論投稿郵箱 hxpl2020@qq。com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