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企業發包業務,外包人的僱員發生工傷,企業要擔責嗎?

由 海蜂法務 發表于 運動2022-09-21
簡介第三種情況:承包人僱傭勞動者完成承包業務,承包人沒有用工資格,由有用工資格的承包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外包人員工傷由誰負責

隨著各行業競爭日趨激烈,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會將一部分工作發包出去,由承包人負責招募員工,以企業名義完成工作任務。

然而,由於這些被招募來的員工,往往不受到企業直接管理,有些企業老闆甚至對於承包人招進來的員工背景並不知情。一旦產生糾紛,到底是由承包人承擔責任,還是企業承擔,抑或是兩方承擔連帶責任,很多企業難以說清。

承包經營模式下,工傷賠償由哪方承擔,便是其中較為突出的一類問題。

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企業向個人發包業務,僱員工傷企業需擔責

廣大公司因為業務擴張需要,和包工頭董某簽了《運輸合約》。雙方約定由董某負責工廠產品的運輸業務,僱請人員跟車搬運。合約履行期間,董某請李某為廣大公司做工。結果,某日午休,李某被貨車碾壓,當場身亡。

事發之後,李某的家屬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鑑定。人社局作出工傷決定書,認定李某的意外去世屬於工傷,要求廣大公司應當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李某是董某直接僱傭的,公司也沒有要求李某隻為我們送貨,不能為其他公司送貨……”廣大公司認為,自己和李某並不存在勞動關係,故而李某之死與公司無關。

廣大公司將人社局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公司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但經歷了幾輪訴訟,法院並沒有支援廣大公司的主張。原因是:

首先,為了保障發生工傷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在特定情況下,允許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分離。也就是說,即便企業並沒有直接與外包人員籤勞動合同,也有可能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其次,雖然李某直接受僱於包工頭董某,但董某因為是個人承包,沒有營業執照,雙方沒有合法的用工關係。但在這個承包經營關係下,發包方廣大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資格。

綜上,廣大公司應當為李某之死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不同型別的承包關係下,勞動者工傷誰來擔責

現實中,各行業企業因為生產經營需要,既可能與外部的個人或者企業建立業務承包關係,也存在將部分業務承包給企業內部員工來做的情況。

鑑於實際的承包關係不同,工傷事件發生後,需要擔責的主體也不一樣。具體可以歸納為以下四點:

第一種情況:企業與內部員工簽訂承包合同,員工既是承包人也是實際從事業務的人。該員工發生工傷,由企業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第二種情況:企業對外發包業務,承包人為個人且為實際從事業務的人。由於雙方沒有勞動關係,此人發生工傷,若雙方訂立的承包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則由個人承擔。

第三種情況:承包人僱傭勞動者完成承包業務,承包人沒有用工資格,由有用工資格的承包人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第四種情況:承包人為具有營業執照的個體戶、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包人僱傭的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