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法學苑|世界睡眠日 如何用法律維護你的“睡眠權”?

由 青瞳視角 發表于 運動2022-09-19
簡介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汽車租賃公司的開啟的涉案路燈燈光,已對劉先生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損害,構成環境汙染,判決該汽車銷售公司應停止使用其經營場所東面展廳圍牆邊的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排除對劉先生造成的光汙染侵害

3月21日,是世界睡眠日。好睡眠,是身體健康的基石。而良好的生活環境、安寧的居住環境,對一個人的休息和睡眠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當所處的居住環境噪聲不斷時,光線刺眼時,導致心理不適時,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睡眠權益”呢?

房山法院法官根據實際案例,告訴大家如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睡眠權”。

噪音之下 如何酣然入睡

老李夫婦與小王夫婦是某小區4號樓2單元的上下樓鄰居,老李夫婦住樓下,小王夫婦住樓上,房屋屬於以居住為主的生活小區。小王夫婦的女兒自小開始學鋼琴,尤其是最近一年,面臨鋼琴考級的壓力,小王夫婦延長孩子的練琴時間到晚上9點。老李夫婦作為老年人,養成了8點多睡覺的習慣,樓上的琴聲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老李夫婦的休息。老李夫婦多次向小區物業反映,同時也透過物業向小王夫婦反映樓上噪音的問題,但均未得到有效解決。之後,老李夫婦就樓上噪聲問題多次報警。由於噪聲問題,老李的愛人還曾多次到醫院診療,被診斷為眩暈症、脅痛症。無奈,老李夫婦將小王夫婦告到了法庭,要求小王夫婦停止噪音侵害。

最終,經法院調解,小王夫婦對之前處理問題的態度向老李夫婦表示歉意,並表示會盡量將孩子練琴的時間安排在晚上八點之前。

法官釋法

房山法院燕山人民法庭法官朱樂表示,根據我國《環境噪音汙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何為噪聲?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城市一類環境(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噪聲標準值為,晝間(6:00 至 22:00 之間時段)為55分貝、夜間(22:00 至次日 6:00 之間時段)45分貝。

根據專業資料,一般鋼琴的聲音會高於55分貝的標準。

據相關研究表明,聲音若超過 70 分貝,便會直接對人體產生危害,噪聲汙染不僅讓人煩躁、睡眠差,還可能引發心臟病、學習障礙和耳鳴等問題,進而縮短人的壽命。

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對生活質量的要求也在不斷提高,因此傳統相鄰關係的範圍也應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擴大。而是否構成對相鄰方的妨礙或侵害,則需要法官根據具體案情作出判斷。

具體到此案,小王夫婦應合理合法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應適當照顧鄰居的生活安寧、睡眠休息等合法權益;當然,老李夫婦也應對鄰居正常的生活學習行為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光線汙染 難以恬然入眠

劉先生在某汽車銷售公司經營場所的隔壁小區居住,該經營場所東面展廳的圍牆邊,安裝著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每晚七時至次日晨五時開啟。這些路燈散射的強烈燈光,直接攝入劉先生的居室,使劉先生難以安睡,為此出現了失眠、煩躁不安等症狀,工作效率低下。劉先生多次與該汽車銷售公司協商,均無果。於是劉先生將該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庭,請求判令該汽車銷售公司停止和排除對其光汙染侵害,拆除該路燈,並賠償損失2000元。

該汽車銷售公司認為,涉案路燈是為自己的經營場所外部環境提供照明安裝的,是經營所需的必要裝置,而且是安裝在被告自己的經營場所上,劉先生無權干涉。該路燈的功率每盞僅為120瓦,不會造成光汙染,不會對劉先生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該路燈不僅為自己的經營場所外部環境提供了照明,事實上也為隔壁小區居民的夜間行走提供了方便。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汽車租賃公司的開啟的涉案路燈燈光,已對劉先生的正常居住環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損害,構成環境汙染,判決該汽車銷售公司應停止使用其經營場所東面展廳圍牆邊的三盞雙頭照明路燈,排除對劉先生造成的光汙染侵害;但因劉先生不能舉證證明光汙染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對其要求賠償2000元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法官釋法

法官朱樂表示,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環境汙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不僅包括那些症狀明顯並可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還包括那些症狀不明顯且暫時無法用計量方法反映的損害結果。光汙染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損害,目前已為公眾普遍認識。

夜間,人們通常習慣於在暗光環境下休息。此案中,該汽車銷售公司在自己的經營場所設定路燈,為自己的經營場所外部環境提供照明,本無過錯。但由於其經營場所與周邊居民小區距離非常近,中間無任何物件遮擋,路燈的外溢光、雜散光能射入周邊居民居室內,數量足以改變人們夜間休息時通常習慣的暗光環境,且超出了一般公眾普遍可忍受的範圍。

因此該汽車銷售公司設定的路燈,其外溢光、雜散光構成光汙染,遭受汙染的居民有權進行控告。涉案燈光使劉先生難以安睡,為此出現了失眠、煩躁不安等症狀,這就是涉案燈光對劉先生的實際損害。

書房改廁所 無法安然入夢

賈女士原系張先生的樓下鄰居。賈女士的一間臥室位於張先生的書房正下方。後來張先生將房屋出售給了孫先生。孫先生收房後開始對房屋進行大肆改造,孫先生考慮到家裡人多,僅有的一個衛生間難以滿足如廁需求,於是將原來張先生用作書房的房間改造成了衛生間。

賈女士得知後,認為孫先生將原來的書房改為衛生間,該衛生間正位於其臥室的正上方,抽水馬桶的聲音大,影響其睡眠,而且躺在衛生間下方睡眠,從心理上也接受不了。孫女士和物業公司找孫先生多次交涉,但孫先生均以裝修已經基本完工,返工損失重大,保證夜間儘量少使用該衛生間等理由予以拒絕。無奈之下,賈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孫先生停止侵權行為,將違規裝修的衛生間內的全部設施拆除。

法院經審理認為,孫先生對住宅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不能違法違規裝修,也不能妨礙或者損害周圍住戶的正常生活。其將書房改為衛生間,是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的違規裝修行為;且改動後的衛生間正下方是原告的臥室,該衛生間的使用足以影響和妨礙賈女士的正常生活,賈女士有權要求被告排除妨礙。故判決孫先生將其違規裝修的衛生間內的設施拆除。

法官釋法

法官解釋,業主對於建築物內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這是業主的專有權利。但是業主在對其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害建築物的安全,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侵害人有義務停止侵害、排除妨害,造成損失的,還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對此,《物權法》有明確的規定。

《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違反規定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我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也明確規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禁止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實踐中,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改為衛生間,存在多方面的風險:一是容易給樓下住戶造成漏水、滲水;二是在衛生間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水流等聲音超出一定限度可能構成噪音;三是臥室正上方是衛生間,可能對樓下住戶產生一定程度的心理不適。

具體到此案,孫先生私自將書房改建為衛生間,侵害了樓下居民賈女士的合法權益,賈女士有權要求孫先生停止侵害。

通訊員 吳衛娟

文/王浩雄

編輯/葉婉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