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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聯合體採購的13個答覆,中小企業尤其要看

由 中國政府採購 發表于 運動2022-09-04
簡介國庫司答覆:十、留言編號:7472-3632432的網友提問國庫司答覆: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

聯合體單位名稱怎麼寫

作者:王立

財政部關於聯合體採購的13個答覆,中小企業尤其要看

本期,政府採購資訊網整理了國庫司針對網友問題的13個答覆,希望對於您參與聯合體採購有所幫助。

一、留言編號:9126-3638831的網友提問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規定,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400萬元以下工程,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同時規定對於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400萬元以下的工作,應當預留份額,並且規定的措施有聯合體的方式。請問:對於200萬元以下的貨物和服務、400萬元以下工程,適宜由中小企業提供的,對於聯合體投標的是否享受中小企業政府扶持?

國庫司答覆:

留言所述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專案的,聯合體各方所提供貨物、服務、工程均為中小企業製造、承接、承建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享受預留份額政策;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享受評審中價格扣除政策。

二、留言編號:0001-3674282的網友提問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規定的預留份額措施理解不透。舉例說明:經主管預算單位統籌,某貨物採購專案預算210萬元,為預留份額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專案。預留份額的措施是否可以透過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採購活動,且要求聯合體中中小企業製造貨物價格比例不得低於30%。此處要求的“聯合體”,是否可以是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的聯合體?如果是“大型+中小”聯合體,那麼是否與《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四條“在貨物採購專案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製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製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相矛盾。

(財庫〔2020〕46號)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中關於聯合體和分包的規定中的“中小企業”應當滿足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在貨物採購專案中,貨物全部由中小企業製造才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政策。

國庫司答覆:

三、留言編號:4476-3668356的網友提問

1.《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九條中對於非專門面向的專案或包段,如果是包含小微企業的聯合體或分包,合同佔比是30%以上的,給予2%-3%價格優惠……。這裡能否這樣理解:聯合體內必須要求有小微企業,且小微企業能獲得30%以上合同額,而且這些合同額必須是小微企業製造、承建、承接?如果不是,這裡的聯合體組成中的小微企業、製造、承建、承接標的物的小微企業,他們的相互關係和相互約束是什麼,還是說根本與組成中是否有小微企業無關?對於這類專案或包段,如果大中型企業單獨投標,只要不是100%的製造,即使超過30%是無法享受價格優惠的,但他們組成聯合體來投標,就能享受2%-3%的價格優惠,這是否對大中型企業提供了更靈活的政策空間?

2.關於中小企業宣告函。如果是聯合體參與專案,這裡是按貨物製造商、承接商等來填寫,但無法與聯合體中的成員提供進行對照,該怎麼辦?

1。第九條中對於非專門面向的專案或包段,大型企業可以參加。大型如果獨立參加沒有優惠,如果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分包部分內容給小微企業,則可以享受價格評審優惠。

2。對於貨物專案在宣告函中要明確說明貨物製造商、承接商為中小企業,對於工程、服務應當由聯合體中的工程、服務具體承接商出具宣告函。

國庫司答覆:

四、留言編號:9231-3640812的網友提問

國庫司答覆:政府採購法律法規並不禁止聯合體成員之間是否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聯合體內部的企業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的,不得享受中小企業扶持政策。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和《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立法目的不同,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關於參加同一合同項下采購活動的各供應商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和管理關係的規定,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供應商之間串通投標。《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二條關於聯合體內部的企業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主要是為了讓中小企業能夠切實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八條中 “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內的其他企業、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如果將此作為資格條件,意味著,聯合體之間也不能存在直接控股管理關係。此條出發點我能理解,是為了防止大企業“肥水不流外人田”導致政策不能落實。《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將這樣禁止管理列為“供應商之間的關係”如果小微企業政策的這樣約定就意味著這種禁止關係要覆蓋到“聯合體成員之間”。這樣是否和上位法律衝突?

五、留言編號:7691-3675864的網友提問

1.《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在貨物採購專案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既有中小企業製造貨物,也有大型企業製造貨物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那麼,46號文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聯合體是否可以是提供大型企業生產產品的代理商和提供中小企業生產的產品的代理商的聯合?如果可以,與上述第四條的規定是否矛盾?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單獨參與的可以分包的供應商也存在類似情形,即該參與供應商為大型企業,他中標後分包給中小企業生產貨物,那麼與第四條上述規定是否矛盾?2.46號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其中, 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該規定明顯是對參與供應商,即投標人的規定,既然根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取消了“雙小”要求,那麼上述關於投標供應商是否認定為中小企業的規定是有何考慮呢?

1。不矛盾。第四條是指貨物全部由中小企業製造、服務全部由中小企業承接,工程全部由中小企業承建的,可享受政府採購對中小企業的扶持政策。第九條是指對於聯合體中由中小企業承擔的部分,或者分包給中小企業的部分,所有采購標的必須均中小企業製造、承建或者承接。供應商應當在宣告函“專案名稱”部分標明聯合體中中小企業承擔的具體內容或者中小企業的具體分包內容。

2。第四條中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是指聯合體各方所提供貨物、服務、工程均為中小企業製造、承接、承建的,聯合體視同中小企業,享受預留份額、價格評審優惠等扶持政策。

國庫司答覆:

六、留言編號:0408-3675360的網友提問

我司擬參加一造價諮詢專案,該專案允許聯合體投標,特殊資質要求為造價諮詢乙級,允許聯合體參與投標,但規定聯合體牽頭人必須是甲級資質,本來聯合體的目的就是合作承攬專案,但要求聯合體牽頭單位必須比一般要求要高是否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歧視待遇?

留言所述對建築工程專案資質要求不合理,該專案應當要求聯合體各方都達到或不低於造價諮詢乙級資質。

國庫司答覆:

七、留言編號:3730-3668339的網友提問

某地資訊化專案招標範圍為“該地未來三年所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資訊化專案”,招標檔案中列明瞭未來可能實施的21個子專案,但兜底條款約定該21個專案尚未完成立項批覆,因此,具體預算金額以立項批覆概算為準。該專案僅設定一家聯合體中標供應商。請問該做法是否違反財庫38文關於清理預選庫的通知或者其他規定呢?

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無預算不得采購。21個子專案僅設定一家聯合體中標供應商屬於變相設庫的情形,應當予以清理。

國庫司答覆:

八、留言編號:7783-3668983的網友提問

我公司準備參加一個允許聯合體參與競爭的政府採購專案,該專案特殊資格要求為建築施工總承包叄級,但如果以聯合體參與投標,則聯合體牽頭人必須是建築施工總承包壹級,這種要求是否合理?本來組成聯合體投標的目的就是我們幾家小型公司合作完成一個專案,現在反而要求我們要有壹級資質才能聯合。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中“就同一採購專案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專案資訊”嗎?

留言所述建築工程專案資質要求不合理,該專案應當要求聯合體各方都具有建築施工總承包叄級資質。

國庫司答覆:

九、留言編號:5876-3649170的網友提問

我們今日準備參與一個政府採購專案投標活動。該專案招標檔案中明確允許聯合體招標,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各自工作的資質,且規定組成聯合體時聯合體協議書中應明確以確定的一方參與該專案的商務評分。現在公司(公司A,牽頭方)因自身條件限制,準備聯合公司B(成員方)參與該專案的投標。公司A和公司B符合招標檔案中對應資質要求,且在聯合體協議中明確了各自承擔的工作和義務、並明確了以成員方公司B的條件來參與商務評分。但是我們在諮詢該專案招標代理後,代理公司表示也拿不準、然後去諮詢了當地的很多評標專家。最終回覆是:當地的評標慣例是以聯合體牽頭方的條件來進行商務部分評分,我們這樣做可能會被評標委員會廢標。請問:1.我們以此方法參與該專案投標的聯合體組成方式是否合理合規?2.對方評標委員會針對此點把我們廢標的話,是否合理合規?我們組成聯合體的初衷即是自身是小微企業條件和實力不足以單獨拿下這個專案,如果按對方代理公司的說法,只能以牽頭方條件參與商務評分的話,我們組成聯合體的初衷豈不是失去意義啦?

關於聯合體投標中應當以牽頭方還是組成方的資質條件作為商務部分的評審依據,應由採購人根據採購專案的實際情況在採購檔案中進行明確。評標委員會應以採購檔案規定的評審方法開展評審活動。

國庫司答覆:

十、留言編號:7472-3632432的網友提問

國庫司答覆: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十九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的實施要求,在招標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關於不接受分包的情形也可參照執行。如明確不接受,不建議將相關注意事項作為通用條款。

我們是集採機構製作招標檔案的工作人員,請教一下對於不接受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的專案,我們在採購檔案中是否可以將“聯合體投標和分包的相關注意事項”作為通用條款放檔案裡?還是不接受聯合體和沒有分包的專案就不能放相關注意事項?

十一、留言編號:3730-3588281的網友提問

《政府採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九條規定,聯合體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其投訴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那麼聯合體在提出質疑時,需要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嗎?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其質疑和投訴均應當由組成聯合體的所有供應商共同提出。

國庫司答覆:

十二、留言編號:0871-3577635的網友提問

請問聯合體投標(報價)中標(成交)公告應當將聯合體所有成員名稱都在公告中體現,還是隻需要公告牽頭單位名稱?中標通知書中要體現所有聯合體成員嗎?中標通知書只需要寄一份還是聯合體所有成員都要寄一份?

中標(成交)公告和中標通知書中應體現聯合體所有成員的資訊。關於中標通知書是否需要郵寄聯合體所有成員,按照採購檔案的約定執行。

國庫司答覆:

十三、留言編號:8614-3541230的網友提問

假設一個政府採購專案中,A公司和B公司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採購檔案中已明確規定接受聯合體投標),在本專案政府採購過程中,發現其中A家公司曾與C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招投標活動,因存在相關違法行為被其他行政部門作出過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屬於該行政部門規定的較大數額罰款),但是在其提交的本政府採購專案投標檔案中卻附帶了《無重大違法記錄宣告函》。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足以認定該公司提交虛假資料謀取中標,按照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處以採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問題1:假如A公司曾與C公司以聯合體的形式被罰款6萬元,按照該行政部門的標準,超過5萬元即構成較大數額罰款,那麼A公司的那次違法的罰款數額是按照6萬元認定還是按照(6/2=3萬元)認定?問題2:假設A公司按照6萬元認定,那麼按照前述的相關內容,在本次政府採購活動中,A公司已構成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違法行為,則應當是將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一併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進行行政處罰,還是隻對A公司進行處罰?問題3:如果對A公司和B公司組成的聯合體一併處罰,是否應當查明A公司提交虛假材料的行為與B公司事先進行合意(即在提交投標檔案時,B公司明知或應當知道A公司提交了虛假材料)?

1。對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採購活動的,如聯合體存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對聯合體作出處罰,而非對單一供應商作出處罰。聯合體各方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罰款金額應以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書為準,不能進行人為分割。

2。關於虛假材料的認定,需結合相關證據材料和有關篡改、偽造或變造事實以及行為的目的性、危害後果等進行綜合判斷。具體問題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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