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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依附離婚訴訟

由 人民資訊 發表于 運動2022-08-17
簡介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

刑事案件如何離婚

本文轉自:手機人民網

人民網北京7月15日電 (薄晨棣、李楠楠)今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鄭學林介紹,《規定》共13條,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

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式。根據《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從程式法角度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審查、執行等均具有高度獨立性,完全可以不依託於其他訴訟而獨立存在。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快速、及時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徵和制度目的。

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進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範圍,保障家庭成員免受各種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為最大限度保障該類特殊困難群體能夠依法及時獲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救濟,《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保護網,合力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但是,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限制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用的發揮。《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收集證據提供清晰的行為指引。

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鄭學林介紹,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規定》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從而將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本身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適用範圍,更有針對性地加大刑事打擊力度,增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權威性,迴應社會關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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