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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繼父該不該要回支付繼子的學雜費?

由 律視微言 發表于 運動2022-08-13
簡介其實也並非如此,透過以上法條的分析可知,李某對於曾某進行了撫養的義務,其二人形成父子關係,而此種關係並不會因為李某與魯某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所以曾某對於李某也具有贍養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李某上了年紀出現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存在困難等,此時

繼父子關係如何形成

編輯:趙藝慧

近些年隨著離婚案件的增多,重組家庭也成為家庭結構的一種重要的表現形式。那麼在重組家庭中引發糾紛較多的往往是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問題。雖然在繼父母與繼子女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在法律層面上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撫養,那麼此時二者的關係與父母與親生子女的關係是否一致呢?

離婚時繼父該不該要回支付繼子的學雜費?

離婚時繼父是否有權要回支付繼子的學雜費?

最近,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一起離婚糾紛案,該案件就涉及到繼父要求要回對於繼子學雜費的問題。

原告魯某(女)和被告李某(男)二人均系再婚,二人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5年3月登記結婚。魯某因前夫去世撫養有一子曾某。婚後,二人為曾某花費大學學雜費1。7萬元。在婚姻期間,因魯某兒子考上大學舉辦升學宴和被告女兒出嫁舉辦喜宴,共計收受親朋禮金約5萬元。目前,雙方名下均無共同存款,亦無其他共同財產。2016年,魯某和李某因為家庭瑣事而發生矛盾,魯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而對於被告李某認為自己與繼子沒有撫養義務,所以魯某應當返還其為繼子花費的學雜費1。7萬元。

那麼,在本案中被告陳某的訴求能否得到支援?

首先,回答這個問題應該明確陳某和曾某之間關係該如何定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第三十條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因此,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雖然是以生父母與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為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係形成,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產生之後,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事實並不能隨著婚姻關係的消亡而消亡,雙方之間形成的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係已成為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解除,但並不能因夫妻婚姻關係的解除或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本案中,李某承擔了曾某的撫養義務,構成婚姻法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此時,李某和曾某的關係並不會因為魯某與李某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魯某的兒子曾某由於與李某有撫養關係,在魯某與被告李某結婚後,曾某就自然與被告形成了繼父子關係和撫養關係,在繼父子關係期間,被告承擔了撫養繼子曾某的部分義務,該義務是自願的。所以,經過法院審理最終沒有支援被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離婚時繼父該不該要回支付繼子的學雜費?

然而,此時很多人會提出這樣的疑問,那麼李某豈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嗎?

其實也並非如此,透過以上法條的分析可知,李某對於曾某進行了撫養的義務,其二人形成父子關係,而此種關係並不會因為李某與魯某的婚姻關係的解除而解除,所以曾某對於李某也具有贍養的義務,換句話說,如果李某上了年紀出現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存在困難等,此時曾某有義務履行子女的責任。如果曾某不履行自己的責任,那麼李某可以透過法律的方式進行維權。

離婚時繼父該不該要回支付繼子的學雜費?

王麗律師

婚姻的存在是家庭組建的形式要件,親子關係是家庭穩定的實質性需求,而人與人之間的和善相處更是家庭和諧強有力的推動器。所以,每個人勇於應該承擔自己的責任,並且懷有一顆善良而又豁達的心胸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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