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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貴池區安全生產領域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典型案例通報

由 人民融媒體 發表于 運動2022-08-03
簡介案件二:2021年12月8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棠溪鎮池州市泰鼎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池區棠溪鄉雞頭山大理岩礦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礦山存在:一是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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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轉自:池州日報

案件一:2021年12月8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到墩上街道池州市貴池區青山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鉬銅多金屬礦檢查,發現該企業礦山1名提升機訊號工操作人員培訓教育無記錄。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責令該公司於1周內完成整改。

2。對該公司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

案件二:2021年12月8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棠溪鎮池州市泰鼎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池區棠溪鄉雞頭山大理岩礦進行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礦山存在:一是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二是開採現狀圖未按規定標註保安礦柱的位置,所有圖紙的繪製日期不符合要求。

該企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對該公司予以警告。

2。責令該公司於15天內消除安全隱患。

3。對該公司並處罰款人民幣10000元(壹萬元)。

案件三:2021年12月9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池州市棠溪銅礦礦業有限公司池州市棠溪銅礦開展非煤礦山(重點縣)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隱患預防和管控雙重預防機制,未開展排查治理工作;二是風機執行記錄無風速、風壓等引數;開採現狀圖中未標註保安礦柱的位置,通風系統圖未標註風速和風量引數,未在圖中標註風門。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對該公司給予警告。

2、責令該公司於15天內消除安全隱患。

3、對該公司並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

案件四:2021年12月7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梅街鎮池州市桃坡鑫隆礦業開發有限公司婆豬形鐵礦開展非煤礦山(重點縣)安全生產專項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礦山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無下井人員登記和電氣裝置檢查制度;二是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生產隱患預防和管控雙重預防機制,未開展排查治理工作;三是測風牌測風簽字人員許保國不在通風作業取證人員名單內;主通風機檢查記錄缺少風速、風壓引數。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1、對該公司給予警告。

2、責令該公司於15天內消除安全隱患。

3、對該公司並處罰款人民幣35000元(叄萬伍仟元)。

案件五:2022年3月23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到墩上街道池州市許橋礦業有限公司許橋銀礦開展安全檢查,檢查發現:一是該礦山立井提升罐籠防墜器未按規定進行每半年1次的不脫鉤試驗;二是該礦為水文地質條件中等礦山,礦長王金友未按要求執行暴雨天氣停產撤人措施。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6。4。4。29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有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有關規定,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和礦長王金友作出如下處罰:

1、對該公司和礦長王金友分別給予警告。

2、責令該公司和礦工王金友立即改正。

3、對該公司處罰款人民幣27000元(貳萬柒仟元)。4、對礦長王金友處罰款人民幣9000元(玖仟元)。

以案釋法:安全生產是非煤礦山的底線紅線,非煤礦山必須建立安全生產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雙重預防機制,實際控制人必須每月開展風險防控和隱患排查,以消除隱患確保安全。非煤礦山提升、通風等安全裝置是井下礦工生命安全的首要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防治水是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水文地質條件為中等及以上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應當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在暴雨天氣等緊急情況下應當執行停產撤人措施。

煙花爆竹領域

案件一:2022年3月28日,殷匯派出所到貴池區靜軍超市檢查時發現該店存在違規超量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約170箱)的行為,隨即責令其將超量儲存的煙花爆竹退回批發公司。2022年3月29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立案對該店負責人俞靜元進行調查。俞靜元對超量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行為供認不諱。

該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對該店做出處人民幣3000元(叄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二:2021年12月1日18時22分,殷匯鎮強玲日雜店發生火災,經現場3小時撲救將火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殷匯鎮派出所在對該戶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一樓超市倉庫內儲存煙花爆竹119箱,二樓店面內儲存零散煙花4個,無牌煙花和鞭炮38個,現場責令該戶將現場儲存的煙花爆竹退回批發公司。2022年3月17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工作人員對張義玲進行詢問筆錄,其本人對其超量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該店的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原國家安監總局65號令)第二十三條,鑑於火災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經貴池區應急管理局黨委會集體研究討論決定,給予強玲日雜店(張義玲)吊銷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煙花爆竹是具危險性的特殊爆炸品,極易受溫度、環境和人為因素的影響而引發事故。《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煙花爆竹的儲存數量不得超過《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載明的數量,否則將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威脅。對於非法生產、運輸、儲存和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應急管理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貿行業領域

案例:2022年1月14日,安徽省資訊化平臺將涉及池州鼎勝包裝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舉報件轉交到貴池區應急管理局。1月20日,貴池區應急管理局組織人員進行現場核查,舉報事項屬實。該公司未按規定履行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式,違反了《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依據《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貴池區應急管理局決定對該公司給予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規範企業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行為,是有效防控工貿行業(不含金屬冶煉)建設專案安全風險,確保生產經營單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從源頭上防範事故發生的重要手段。貴池區應急管理局是督促轄區內工貿企業依法依規落實建設專案安全設施“三同時”工作責任主體,對在執法過程中發現企業沒有安全設施“三同時”備查資料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法依規實施處罰;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將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提請區政府予以關閉。

池州市貴池區應急管理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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