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是:首頁 > 運動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由 趙允濤律師 發表于 運動2022-07-17
簡介兩人結婚後,王剛對曹阿芳百般呵護,寵愛有加,不久女兒王雲出生了,一家三口過得很是幸福

我姓陳後面接什麼

導語

古詩《君子行》中有一句名言叫“瓜田不納履,李

下不正

冠。”

意思是說,經過瓜田,不彎下身來提鞋,免得人家懷疑摘瓜;走過李樹下面,不舉起手來整理帽子,免得人家懷疑摘李子。

後用“瓜田李下”比喻容易引起嫌疑的地方。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在日常生活中,在一定的情況下該避嫌的就應該主動避嫌,否則會引起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是無法挽回的後果。

今天,筆者就為大家帶來一起因寡婦岳母不知避嫌,在女婿家長住時懷孕而釀成的血案。

案情回顧

2014年5月18日早上,一位名叫王雲(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女人神色緊張地來到貴州省六盤水市某派出所自首,聲稱她因為瑣事將自己的母親殺死了。

警方趕緊將其控制住,並押著她來到了案發現場,也就是她的家中。在這裡,警方發現了早已死去多時的曹阿芳。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隨後警方對死者進行了屍檢,屍檢報告顯示死者是遭利器砍殺,脖頸處大動脈破裂導致的失血性死亡,而且令警方大吃一驚的是,在死者曹阿芳的腹中竟還有一個不足三月尚未完全成形的嬰孩。

是什麼原因導致女兒對懷孕的母親痛下殺手,造成一屍兩命的慘劇?隨後警方的偵查為我們揭開了謎底。

曹阿芳18歲的時候走出大山,來到了貴州省六盤水市的農村。在這裡,她嫁給了自己的第一任丈夫王剛。

兩人結婚後,王剛對曹阿芳百般呵護,寵愛有加,不久女兒王雲出生了,一家三口過得很是幸福。

然而好景不長,在他們結婚的第五年,王剛在外打工時因車禍去世,留下曹阿芳和女兒王雲相依為命。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或許是因為丈夫的死受到了刺激,或許是本性使然,曹阿芳從此性情大變。

在丈夫王剛去世後的十幾年裡,她帶著女兒輾轉周邊,結了四次婚,每段婚姻都以她的出軌而告終。

因此,她在周圍人眼中是個放蕩的女人,水性楊花,名聲很壞。

女兒王雲因為她從小就被村裡人指指點點,在屈辱中長大。初中畢業後,王云為了逃避這種屈辱的環境,她隻身一人來到六盤水市打工,在這裡遇到了劉超。

兩人相戀了幾年後,終於在2013年6月修成正果,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並在六盤水市買了房子定居下來。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小兩口結婚沒多久,曹阿芳就帶著全部的家當從農村老家趕來,要與他們住在一起,還說等他們孩子出生了可以給他們帶帶孩子。

女兒、女婿雖說心有不滿,可是看她孤苦伶仃一個人怪可憐,也不好拒絕。

起初,一家人相處的還算是和睦,但是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卻讓他們平靜地生活起了狂風暴雨。

曹阿芳在女兒女婿家待了一段時間後,終於耐不住寂寞,開始放蕩起來。她經常去小區附近的小賣部、麻將館玩。

雖說她已經做了丈母孃,年紀卻並不大,才剛滿四十歲,而且身材高挑,面容較好,再加上她那個放浪不羈的性格,自然是招蜂引蝶,身邊少不了男人。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每次去都會有好幾個男人圍著他,而曹阿芳也非常樂意跟他們聊天,有時候還會動手動腳,這樣的行為在小區的大老爺們中都傳開了,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有人上門找她出去玩。

女兒王雲看在眼裡,心中叫苦不迭,因為母親,她又一次回到了讓人指指點點的日子。

而且小區裡還傳出了一種閒話,那就是曹阿芳與女婿劉超之間關係曖昧。

輿論洶洶,王雲終於忍不住了,她找到母親攤牌,讓她收斂點,不然就搬回來老家去住。曹阿芳怕被趕出去,自然是滿口答應。

接下來的日子,曹阿芳似乎是安分了很多。可是,在2014年5月17日晚上,她卻給了女兒王雲帶來了一個晴天霹靂。

那天晚上,女婿劉超在外地出差不在家,只有王雲在家做飯。

大約掌燈時分,曹阿芳從外面回來了,她神秘地告訴女兒,自己懷孕了,並說要把孩子生下來。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王雲驚呆了,她趕忙問孩子是誰的,曹阿芳居然支支吾吾的說不清楚。

本來讓母親來住是為了給自己將來看孩子,沒想到母親竟然在這短短的幾個月期間給自己懷上了個弟弟,還弄不清孩子的爹是誰。

而且外面早就傳丈夫劉超與母親不清不楚,恰逢這時候母親又懷孕了,任誰都會產生一些聯想。

接著,王雲又想到了自己悲慘的童年,她憤怒地朝著曹阿芳咆哮,讓她把孩子打掉,然後滾回老家。

曹阿芳顯然也怒了,她不僅不同意打掉孩子,還要把孩子生下來,讓女兒、女婿不僅要贍養她,還要撫養她的孩子。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王雲終於失去了理智,她拿著菜刀撲向曹阿芳,在扭打中,曹阿芳被女兒用菜刀砍死。

律師觀點

俗語云:“瓜李之嫌,何以戶曉?”曹阿芳為老不尊,不知人言可畏,輿論洶洶,給子女帶來了極大的痛苦,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殺身之禍。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

本案中王雲用菜刀將曹阿芳砍死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一起因丈母孃懷孕引發的血案

在量刑方面,王雲存在從輕處罰的情節。

首先,王雲主動到派出所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於自首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就有明確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其次,被害人曹阿芳有明顯的過錯。曹阿芳生活不檢點,在自己長住女兒家期間與人私通懷孕,給女兒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而激怒女兒,存在明顯過錯。

最終,王雲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推薦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