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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一村多人非法阻礙風電專案施工並勒索數百萬財務案宣判!

由 全國能源資訊平臺 發表于 人文2022-07-02
簡介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人趙某、周某1、何某1、孟某、何某2、周某2、楊某、周某3、周某4、周某5、王某、梁某、李某1、周某6、周某7、周某8、周某4、周某9、周某10、周某11、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

敲詐勒索一千元夠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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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一村多人非法阻礙風電專案施工並勒索數百萬財務案宣判!

案情回顧:

2018年,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川協合)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麥嶺鎮月塘村委建設F13、F14、F15風電機組期間,多次遭月塘村委周家村、屋尾村、寺尾村、龍路村四個自然村的村民阻工。

2019年7月23日,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風力發電專案開發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參與協調下,因富川協合專案在月塘村委所徵土地建國後未確權,決定將富川協合徵用麥嶺鎮月塘村委徵地補償款979535元分配給周家村、屋尾村、寺尾村、龍路村四個自然村,其中分配給周家村徵地補償款為245249元。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為首的周家村村民以被徵土地全部屬於周家村,徵地補償款應全部歸周家村所有為由,在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商量、組織下,由其四人對各組村民進行分工,採取各組輪班制到富川協合施工現場阻工並登記。

富川協合因無法正常施工,害怕繼續延誤工期造成更大損失。被迫於2019年7月27日與周家村簽訂協議,增加給付周家村徵地補償款654751元。2019年7月30日,富川協合將增加的654751元轉到周吉強賬戶後,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通知村民停止阻工。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決定從補償款中,按周家村每個村民小組33000元的標準由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核發阻工誤工費。

案情進展:

11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佈《周大得、周大仕、周兆喜等敲詐勒索罪二審刑事裁定書》,裁定:上訴人周兆泰個人或夥同上訴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及原審被告人周大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上訴人周兆泰涉案金額為790051元,上訴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涉案金額為690051元,數額均已達特別巨大;上訴人劉明燕及原審被告人周大仕涉案金額為5000元,數額較大,其

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終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兆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周吉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周大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周兆喜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周大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六、被告人劉明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七、責令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共同退賠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人民幣654751元,從凍結周家村集體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654751元返還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退賠向莫某1強行索取所得人民幣30300元,從凍結周家村集體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21185。07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9114。93元返還莫某1。八、責令被告人周兆泰退賠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0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100000元返還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九、責令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周大仕共同退賠向莫某1強行索取醫藥費所得人民幣5000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4609。21元返還莫某1,繼續向六被告人追繳人民幣390。79元。

判決書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20)桂11刑終153號

原公訴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兆泰,男,高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吉強,男,初中文化,退休人員。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大得,男,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周兆喜,男,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富川瑤族自治縣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明燕,女,初中文化,農民。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8月8日被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賀州市看守所。

原審被告人周大仕,男,初中文化,農民,住富川瑤族自治縣。因涉嫌犯敲詐勒索罪,於2020年8月7日由富川瑤族自治縣公安局決定取保候審。

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犯尋釁滋事罪,原審被告人周兆泰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原審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劉明燕犯敲詐勒索罪一案,於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桂1123刑初113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閱本案卷宗材料,訊問上訴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聽取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核實全案證據,認為本案不屬於依法必須開庭審理的案件,決定不開庭審理。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劉明燕申請撤回上訴。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9年,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糾集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為首,被告人周大得、周兆喜為骨幹,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等人為積極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具體違法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8年,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川協合)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麥嶺鎮月塘村委建設F13、F14、F15風電機組期間,多次遭月塘村委周家村、屋尾村、寺尾村、龍路村四個自然村的村民阻工。2019年7月23日,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風力發電專案開發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參與協調下,因富川協合專案在月塘村委所徵土地建國後未確權,決定將富川協合徵用麥嶺鎮月塘村委徵地補償款979535元分配給周家村、屋尾村、寺尾村、龍路村四個自然村,其中分配給周家村徵地補償款為245249元。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為首的周家村村民以被徵土地全部屬於周家村,徵地補償款應全部歸周家村所有為由,在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商量、組織下,由其四人對各組村民進行分工,採取各組輪班制到富川協合施工現場阻工並登記。

其中,2019年7月24日,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為首的周家村村民對富川協合施工現場進行阻工。其中周家村9組共有24人在周大得的組織下參與阻工。

2019年7月25日,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為首的周家村村民對富川協合施工現場進行阻工。其中周家村7組共有20人在周兆泰的組織下參與阻工。

2019年7月27日,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為首的周家村村民對富川協合施工現場進行阻工。其中周家村8組共有25人在周吉強的組織下參與阻工。

富川協合因無法正常施工,害怕繼續延誤工期造成更大損失。被迫於2019年7月27日與周家村簽訂協議,增加給付周家村徵地補償款654751元。2019年7月30日,富川協合將增加的654751元轉到周吉強賬戶後,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通知村民停止阻工。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決定從補償款中,按周家村每個村民小組33000元的標準由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核發阻工誤工費。

另查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的銀行存款及車輛進行了查詢,扣押了部分被告人的財物;對周某17的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賬戶進行查詢並凍結,凍結金額675936。07元(該款項系周家村集體資金)。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人趙某、周某1、何某1、孟某、何某2、周某2、楊某、周某3、周某4、周某5、王某、梁某、李某1、周某6、周某7、周某8、周某4、周某9、周某10、周某11、唐某1、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周某12、周某13、周某14、周某15、唐某6、周某16、周某17、周某18、周某19、周某11、周某20、劉明燕、周大仕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點陣圖、現場照片,富川協合新造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因阻工損失電量測算表及廣西富川新風電場48MW專案集電線路建安工程誤工明細,廣西壯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富川協合新造風電場工作核准的批覆”(桂發改能源〔2014〕750號),營業執照,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富川協合新造風電場工程專案建設用地的批覆(桂政土批函〔2018〕517號),廣西壯族自治區林業局“准予行政許可(審批)決定書”(桂林審政字〔2019〕465號),富川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證明,富川瑤族自治縣麥嶺鎮人民政府證明,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富川瑤族自治縣縣城城區外及各鄉鎮專案建設用地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月塘村13#、14#、15#風機道路及平臺測繪圖,富川協合情況說明,“關於協合風電麥嶺鎮月塘村委F13、F14、F15風機徵地款發放事宜”會議紀要、會議簽到表,協議書,協合風電新造專案徵地拆遷面積及地上附著物現場丈量調查登記表、徵地拆遷補償費付款審批單、新造協合風電(麥嶺)專案徵地拆遷補償費發放表,麥嶺鎮月塘村委證明,徵地補償款發放的相關材料,唐某1廣西富川農村商業銀行賬戶存取情況,唐某2、唐某3、唐某4、唐某5富川縣農信聯社賬戶存取情況,搜查證、搜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接受證據材料清單,查封決定書、查封筆錄、查封扣押清單、登記儲存清單,周某8手機中月塘七組微信群截圖,周某1手機提取的視聽資料,周某19手機拍攝照片二張,智慧櫃員機業務回執,周吉強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存摺本及銀行開戶資訊單,周某17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交易單,查封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受理單,戶籍證明,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的供述和辯解等。

二、2019年,富川協合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麥嶺鎮月塘村委建設F13、F14、F15風機施工過程中,因徵地補償款的問題,月塘村委周家村村民以輪流值守的方式進行阻工。期間,富川協合副總經理趙某多次與周吉強協商停止阻工未果。因周家村村民不信任周吉強,在周兆泰參與阻工後,趙某就直接與周兆泰協商停止阻工事由。2019年7月23日,在富川瑤族自治縣風力發電專案開發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參與協調下,將富川協合所徵月塘村委的徵地補償款分配後,周家村村民向富川協合提出要徵地補償款100多萬並繼續阻工。趙某為了能讓富川協合正常施工,於同年7月25日電話聯絡周兆泰稱富川協合增加給周家村徵地補償款654751元,讓周家村村民不再阻工並給周兆泰5000元辛苦費。周兆泰提出要辛苦費5萬元。趙某被迫答應周兆泰後,周兆泰又提出要給其他人5萬元。趙某請示公司後答應了周兆泰提出要10萬元的要求。同年7月27日,趙某在富川瑤族自治縣富陽鎮周兆泰家中,給了被告人周兆泰現金10萬元。當日,周兆泰等人與富川協合簽訂了補償周家村徵地款合計90萬元的協議。被告人周兆泰將10萬用於了家庭日常開支。

另查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周兆泰的銀行存款及車輛、房產進行了查詢並查封,其中凍結被告人周兆泰存款合計113724。14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鄭某的陳述,證人趙某、周某21的證言,辨認筆錄,趙某與周兆泰的通話錄音,收據,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查封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協助凍結財產通知書、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受理單,被告人周兆泰的供述和辯解等。

三、2019年10月,莫某1承接了富川瑤族自治縣農業農村局在麥嶺鎮月塘村委“寒嶺母神機耕路”專案。同年10月7日,其哥哥莫某2在幫管理工地時,詢問月塘村委屋尾村村民唐某7哪有片石賣。唐某7帶莫某2到其和其大嫂在後龍山的地上,稱地上的石頭是富川協合施工時挖出來的,並電話徵得月塘村委副主任唐某6同意。同年10月10日,莫某1施工的車輛在周家村背後山拉石頭時,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讓周家村村民輪流攔車,並以周家村與富川協合有協議約定為由,向莫某1索要了30300元。經鑑定,莫某1拉走的石頭價值4480元。

攔車當晚,周大仕等四人駕駛三輪摩托車在去攔車的路上翻車,四人均受傷。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到了事故現場,要求莫某1帶受傷的人員到醫院檢查後離開。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等人在村口讓莫某1賠償給翻車的四人共計5000元,其中周大仕分得2000元。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被傳喚到案;同年8月7日,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被傳喚到案。

另查明,公安機關對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的銀行存款及車輛進行了查詢,扣押了部分被告人的財物。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莫某1的陳述,證人莫某2、唐某6、唐某7、鄭某、周某5、李某2、李某3、何某3、任某、甘某、唐某8、周某2、周某4、周某15、周某16、周某17、周某18、周某19、周某11、周某20、周某1、何某1、孟某、何某2的證言,辨認筆錄,鑑定意見,現場勘驗筆錄、現場方點陣圖、現場照片,協議書,2019年富川農業農村局統籌整合資金專案,富川新華盤家壩山採石場證明,富川福利滾山採石場證明,富川城北聚峰採石場證明,月塘七組微信群截圖,莫某1手機資訊截圖,周家村18-19年度收支,從周兆泰處搜查出的筆記本,收條,從周大得處搜查到的“代收”1張,查封決定書及相關材料,到案經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情況說明,戶籍證明,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劉明燕的供述和辯解等。

四、2019年12月8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以劃清界線為由,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周家村村民到“林尾塘”(地名)砍伐林木49株,蓄積量2立方米。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證人周某5、唐某6、周某9、唐某1、周某16、周某19、周某22、唐某9、周某23、周某7、唐某10的證言,從周大得處搜查到的“代收”1張,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照片,鑑定意見書,林業行政案件移送通知書及相關材料,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的供述和辯解等。

原判認為,被告人周兆泰個人或夥同被告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劉明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周兆泰涉案金額為790051元、被告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涉案金額為690051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周大仕、劉明燕涉案金額為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負責組織策劃,被告人周大得、周兆喜積極參與,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劉明燕當庭自願認罪,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糾集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等人,形成以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為首,周大得、周兆喜為骨幹,被告人劉明燕、周大仕等人為積極分子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犯罪集團多次有組織地實施敲詐勒索等犯罪行為及濫伐林木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是一個惡勢力犯罪集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判決:

一、被告人周兆泰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二、被告人周吉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三、被告人周大得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四、被告人周兆喜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五、被告人周大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六、被告人劉明燕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七、責令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共同退賠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人民幣654751元,從凍結周家村集體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654751元返還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退賠向莫某1強行索取所得人民幣30300元,從凍結周家村集體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21185。07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9114。93元返還莫某1。八、責令被告人周兆泰退賠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人民幣100000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100000元返還富川協合新造發電有限公司。九、責令被告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周大仕共同退賠向莫某1強行索取醫藥費所得人民幣5000元,從凍結周兆泰賬戶中的款項中提取人民幣4609。21元返還莫某1,繼續向六被告人追繳人民幣390。79元。

周兆泰上訴提出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沒有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濫伐林木違法事實不成立;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周兆泰的辯護人提出不排除周兆泰等人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可能性,周兆泰等人沒有采取威脅、要挾的方法迫使富川協合公司給錢,周兆泰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請求二審開庭審理本案。

周吉強上訴提出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其沒有組織村民阻工,其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富川協合公司給的654751元是補償款,莫某1給的30300元是石頭款和誤工費,莫某1給周大仕等人的5000元是醫療費。

周吉強的辯護人提出周吉強等人是維權,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村民阻工行為不足以迫使富川協合公司被迫給錢,富川協合公司是自願給錢,周吉強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原判認定周吉強等人敲詐勒索莫某1353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請求二審開庭審理本案。

周大得上訴提出原判認定的第一單犯罪事實不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其有坦白情節;其是初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周大得的辯護人提出周大得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是:周大得等人是維權,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威脅、要挾的行為;周大得沒有組織村民阻工;原判認定周大得等人敲詐勒索莫某1353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團伙。

周兆喜上訴提出原判認定的第一單犯罪事實不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應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其有坦白情節;其是初犯;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周兆喜的辯護人提出周兆喜等人是維權,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沒有實施威脅、要挾的行為,富川協合公司另外給的654751元是補償款,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周兆喜在阻工中不是積極參與者;莫某1給的30300元是石頭款和誤工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莫某1給劉明燕等人的5000元與周兆喜無關;濫伐林木的行為與周兆喜無關,砍伐的林木只有2立方米,不構成犯罪;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劉明燕上訴提出其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其表示對一審判決無異議,自願申請撤回上訴。

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後出具的意見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在二審審理期間,上訴人及辯護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上訴人周兆泰、周吉強的辯護人提出請求二審開庭審理的申請。經移送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人民檢察院閱卷後出具的意見,認為本案事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聽取辯護人和檢察機關的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本案不開庭審理。對辯護人所提上述申請,本院不予准許。

對於上訴人周吉強及上訴人周大得的辯護人所提周吉強、周大得沒有組織村民阻工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周吉強、周大得組織村民阻工的犯罪事實,有周吉強、周大得的供述,同案周兆泰、周兆喜的供述,證人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6等人的證言,阻工記錄登記本,微信聊天記錄,協議書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足以認定。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富川協合公司給周家村654751元及單獨給周兆泰10萬元,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本案涉案土地屬於村集體土地,新中國成立後並未分配確權給周家村。周家村不能提供其所主張的涉案土地屬於周家村的相應權屬證明。在政府相關部門明確告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周姓村民其沒有相應權屬證明,不能無理阻工,提出除周家村以外的各方均同意後的解決方案並將相應徵地款撥付後,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為迫使富川協合公司多給錢,仍以富川協合公司佔用周家村土地為藉口,透過召集鼓動村民輪流持續阻工,對參與阻工的人給錢,不讓富川協合公司施工,迫使富川協合公司為避免因阻工耽誤專案施工進度給公司造成更大的損失,在已給周家村合理補償款的情況下,被迫另外單獨給周兆泰10萬元,同時再另外給周家村654751元。得錢後,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便讓村民不去阻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以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取他人數額特別巨大財物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周大得、周兆喜所提富川協合公司給的654751元不應定性為敲詐勒索罪,應定性為尋釁滋事罪的上訴理由。經查,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主觀上就是讓富川協合公司給錢,有明確的犯罪目的,為達到其迫使富川協合公司給錢的目的,透過有組織地召集、組織村民以輪流持續阻工的方式要挾富川協合公司,迫使富川協合公司在已合理補償的情況下,被迫另外再多給654751元,數額特別巨大。周大得、周兆喜等人的行為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威脅、要挾的方法,強行向他人索取數額特別巨大財物的敲詐勒索行為,而非為了尋求刺激,強拿硬要他人財物的尋釁滋事行為。原判根據原審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將其行為定性為敲詐勒索罪符合法律規定。上訴人所提上述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周吉強、周大得的辯護人所提原判認定周吉強、周大得等人敲詐勒索莫某135300元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認定周吉強、周大得等人共同敲詐勒索莫某135300元的犯罪事實,有周吉強、周大得、周兆泰、周兆喜的供述,被害人莫某1的陳述,證人莫某2、唐某6、唐某7、唐某8、周某2、周某16、周某1等人的證言,鑑定意見等證據相互印證證實,足以認定。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莫某1給的30300元是石頭款和誤工費,給周大仕等人的5000元是醫藥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莫某1、莫某2在徵得月塘村委副主任唐某6同意後去拉石頭,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組織村民圍阻莫正聰,以莫正聰私自拉石頭為由,在唐某6提出石頭按比市場價高點的價格計算的情況下,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等人仍不同意,強行要莫某1給2萬元作為石頭款,同時另外給10300元作為村民去圍阻莫正聰的誤工費。經鑑定,涉案石頭總價值僅為4480元。莫某1被迫給30300元后,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劉明燕等人又以周大仕等人在駕車去圍阻莫某1的路上翻車受傷為藉口,要莫某1給錢,莫某1被迫只能又另外給5000元。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周大仕、劉明燕主觀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客觀上實施了以要挾的方式強迫莫某1給錢的行為,其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上述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對於上訴人周兆喜的辯護人所提濫伐林木的行為與周兆喜無關,砍伐的林木只有2立方米,不構成犯罪的辯護意見。經查,原判並沒有認定濫伐林木的行為構成濫伐林木罪,僅作為違法事實予以認定。周兆喜參與召集村民去砍伐林木,是濫伐林木違法行為的積極參與者。辯護人所提上述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周兆泰個人或夥同上訴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劉明燕及原審被告人周大仕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他人財物,其中上訴人周兆泰涉案金額為790051元,上訴人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涉案金額為690051元,數額均已達特別巨大;上訴人劉明燕及原審被告人周大仕涉案金額為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周兆泰、周吉強負責組織策劃,上訴人周大得、周兆喜積極參與,均是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各自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周兆喜的辯護人所提周兆喜在阻工中不是積極參加者的辯護意見,因與周兆喜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不符,本院不予採納。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糾集劉明燕、周大仕等人,形成以周兆泰、周吉強為首,周大得、周兆喜為骨幹,劉明燕、周大仕等人積極參加的犯罪組織。該犯罪組織以威脅、要挾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敲詐勒索、濫伐林木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嚴重擾亂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當地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是惡勢力犯罪集團。上訴人及辯護人所提本案不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的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一審判決綜合考量各原審被告人的具體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對其判處相應刑罰,並無不當。上訴人所提一審判決量刑過重的上訴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採納。上訴人劉明燕自願撤回上訴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准許。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廣西壯族自治區賀州市人民檢察院建議本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准許上訴人劉明燕撤回上訴。

二、駁回上訴人周兆泰、周吉強、周大得、周兆喜的上訴,維持原判。

廣西壯族自治區富川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桂1123刑初113號刑事判決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黃毅

審判員黃偉高

審判員龔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羅鑫林

書記員李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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