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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監護人可以進行復仇嗎

由 老漢侃社會 發表于 人文2021-06-09
簡介最近一條關於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新聞引爆了新聞圈:6月1日,陝西藍田縣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迅速被網路和朋友圈大量轉發,這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

如何報仇不犯法

最近一條關於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新聞引爆了新聞圈:6月1日,陝西藍田縣警方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書》迅速被網路和朋友圈大量轉發,這具《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20年5月27日,藍田縣小花被強姦案,我局經審查認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滿十四周歲,無刑事責任能力,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決定不予立案。”

對於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監護人可以進行復仇嗎

藍田縣公安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書》背後發生了哪些事情,具體所說的“小花”被強姦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是怎樣的?據受害人“小花”的父親稱:小花告訴他,5月27日小花在學校下午上課時,因為課堂沒有老師看管,4名男生把她連拉帶拽弄到了男廁所後實施了強姦。一名男老師看到小花從男廁所出來,詢問後得知此事告知校方。小花的父親接到學校通知後,立即向警方報案,並將小花帶回家。

公安機關接到小花父親的報警後,立即對這起強姦案進行了調查,情況屬實。由於這4名學生年齡均不到14週歲,符合《刑法》規定的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於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藍田縣公安局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事情發生後,小花此後一直待在家裡,沒有去過學校。藍田縣教科局相關負責人稱,正在做小花心理疏導工作。4名涉事男生已被轉到其他學校,事發學校的負責人已被撤職,涉事任課教師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學校和當地教育局會為小花轉學提供一切便利。

對於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監護人可以進行復仇嗎

當我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讓我想起了前幾年發生的一起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2012年,廣西省南丹縣裡湖瑤族鄉 一名未滿13歲少女,尚在就讀小學六年級,因不滿同班同學比自己長得漂亮,遂懷恨在心,將其約致自家殺害,並砍斷頭顱、手臂裝入袋中。法院判決書顯示,13歲的周某在南丹縣裡湖瑤族鄉仁廣小學讀書,與不滿13歲的覃某是同班同學,平時兩人關係比較好,且兩家都是同一條街上的鄰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學們喜歡與周某玩耍,並曾議論她長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對周某心生嫉妒並懷恨在心。

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周某到家中玩耍時,覃某趁周某低頭玩手機之際,用木凳砸周某頭部並致其暈倒。因害怕周某醒後告訴老師和家長,便從家中找來菜刀、啤酒瓶、割紙刀、剪刀等兇器,對周某行兇,至周某當場死亡。後覃某還將周某頭顱、手臂砍斷,裝進塑膠袋,並清理案發現場血跡。

對於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監護人可以進行復仇嗎

廣西公安機關認定被告覃某故意殺人,因其作案時未滿十四歲,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決定對覃某收容教養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父母已賠償原告1萬元前提下,還需賠償原告共9。8萬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訴。廣西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父母賠償原告各項費用10。8萬元。

每一個孩子都是父母的親骨肉,都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哪個父母不愛自己的孩子,那個父母願意自己的孩子遭受別人的侵害?我想每個父母都是愛自己孩子的,在孩子面臨危險的時候,都願意為了孩子捨棄保護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遇到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侵害了自己的孩子,做父母的該怎麼辦?這真的成了一個令人心碎的問題。

對於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犯罪,受害者的監護人可以進行復仇嗎

如果國家的法律規定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涉嫌刑事犯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那麼國家就應該允許受害人採取“同態復仇”的辦法進行解決,而不應該追究受害人採取“同態復仇”給侵害人造成的傷害。比如上面提到的13歲少女覃某殺害女同學周某案件,被害女同學周某的家長可以原諒覃某殺害自己女兒這種彌天大罪,也可以採取“同態復仇”的手段,將覃某打成殘廢、或者結束覃某的性命。要不然這種單純不追究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做法,只能保護“犯罪者”,讓受害者寒心。我從感情上是無法接受的。

單選 | 14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追究刑事責任,這個年齡應該降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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