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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就能“買”愛情 脫單便利店賣的究竟是什麼?

由 黑椒味番茄 發表于 人文2022-06-20
簡介資訊為自願提交收取費用類似婚介公司中介費對於“脫單膠囊”,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有人認為有趣、好玩,也有人表達了擔憂:脫單膠囊交換個人資訊,算違法嗎

脫單還有什麼說法

本文轉自【成都商報】;

3元就能“買”愛情 脫單便利店賣的究竟是什麼?

愛情不是你想買就能買、想賣就能賣?多年前流行的《愛情買賣》,也讓不少人思考愛情究竟是否能夠“買賣”。

近日,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瞭解到,在成都開了一家“脫單便利店”,掀起“愛情買賣潮”,在這裡,愛情不但能買賣,價格還不貴,3元就能“買”到愛情。

當代年輕人拒絕父母帶簡歷去人民公園,轉頭卻花錢把個人資訊留在“脫單便利店”,這家店,究竟賣的是什麼?

便利店生意火爆

一月撮合5對情侶

9月10日,走進位於成都富力廣場的脫單便利店,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最先看到的就是佔據了一整面牆的“脫單膠囊”。見到有人進來,工作人員熱情介紹道:“藍色瓶子是男生資訊,粉色瓶子是女生資訊,花29。9元投放服務費就可以將自己的資訊存放在膠囊中,花3元就可以拆開膠囊獲取別人的資訊和聯絡方式。”

便利店老闆姓施,人稱施兄,這位1996年出生的男生自稱是“新時代月老”。施兄告訴記者,脫單便利店是今年8月14日七夕節當天開的,第一個客人是一個女生,路過就進來留下了自己的個人資訊。“生意很火爆,現在開店接近一個月,店內已經有1000多條資訊,女生資訊偏多,和男生數量比大約是6比4。平均每天都有近百人來‘買’資訊,週末更是爆滿,全都是來找物件的。”

在脫單便利店裡,施兄看到了很多有趣的故事。有一對情侶鬧矛盾分手,男方就來便利店留下了自己的資訊,放在膠囊裡。“他還專門發了朋友圈,大概意思就是反正現在也單身了,就來脫單便利店找物件。女方看到了這條朋友圈,衝到我們店裡,問她男朋友的膠囊在哪,她要買斷。”

有的客人來店裡很大方,擺明是來找物件的,但有的客人不太好意思。有一次,同寢室的4人一起來到店裡,但都沒有人寫資訊,說這個事無聊,只是進來逛一逛,“但之後幾天,他們都分別來店裡留下了個人資訊。”

施兄告訴記者,目前透過脫單便利店撮合了5對情侶,“嚴格來說是6對,只是其中一對分手了。女方是1994年的,男方是2002年的,可能是年齡差距太大發現不合適。”

有“單身狗”專注找物件

也有人專門來考察“錢途”

店內共有三面膠囊牆,分別為00後、90後、80後的膠囊資訊。膠囊外部寫著工作地點、出生日期、理想型等簡單的資訊,購買後便可看到裡面的詳細資訊。

記者花15元,在90後牆上購買了5個藍色膠囊。開啟膠囊,裡面有一張脫單小紙條,記錄有個人情況、自我簡介、擇偶標準等資訊。記者透過對方留下的微訊號,加上了這幾名男生的微信。

不願透露姓名的趙先生告訴記者,他是看完電影下樓時發現了這家店。趙先生今年25歲,用他的話說是一名“老單身狗”。以前也相過親,但他認為脫單便利店的形式更適合年輕人,“接觸的人更多,也更能匹配到符合條件的女生。”

透過脫單便利店他已經加了9個女生的微信,“跟3個女生見了面,其中一個比較聊得來,目前還在相互瞭解。”趙先生笑著說,“就算不是談戀愛,交到新朋友也是值得開心的事。”

申林(化名)則表示,自己去脫單便利店主要是好奇這一創意,想看看店鋪是如何運作的。“就想看看他是怎麼盈利的,瞭解一下有沒有‘錢途’,順便留下了自己的資訊。”

律師說法

“脫單膠囊”是否涉嫌販賣資訊?

資訊為自願提交

收取費用類似婚介公司中介費

對於“脫單膠囊”,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有人認為有趣、好玩,也有人表達了擔憂:脫單膠囊交換個人資訊,算違法嗎?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或是涉及販賣資訊的問題?

四川君益律師事務所徐斌律師表示,對於侵犯隱私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民事權益範圍中包括了隱私權,比如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肖像、住址和電話號碼。“本新聞中所描述的脫單膠囊系其本人自願交納近30元給店主供其資訊投放,應為其自願許可。”

對於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的問題,徐斌表示,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的規定,即“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本罪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本身以及單位的工作人員(自然人),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而該店經營者將他人同意披露的脫單個人資訊,以收取3元費用的形式提供給他人,應該屬於類似婚介公司所收取的中介費用。”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現在掌握的資訊和情形,不構成侵犯隱私權。“資訊處理目的主要是相親,且行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參與者個人資訊是自願填寫且資訊使用目的、方式、範圍較明確,可以視為權利人明確同意處理資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範圍內合理實施的處理個人資訊行為,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宋宏宇同時提醒,如果沒有按照明示的方式處理資訊或者處理資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處理資訊,則可能構成侵犯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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