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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超市,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超市是否有權向顧客罰款

由 律雨人 發表于 人文2021-06-04
簡介小王和小趙夫妻倆帶著孩子去逛超市,為了方便,把孩子放在了購物車上,當掃貨完畢,在收銀臺結賬後,正打算推著孩子走出超市的時候,警報鈴響了,過來兩個保安模樣的人,對小趙和小王進行搜查,發現在小孩子衣服底下有一個袋零食,該物品沒有結賬,保安便將小

超市漏結商品怎麼處理

逛超市,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超市是否有權向顧客罰款

小王和小趙夫妻倆帶著孩子去逛超市,為了方便,把孩子放在了購物車上,當掃貨完畢,在收銀臺結賬後,正打算推著孩子走出超市的時候,警報鈴響了,過來兩個保安模樣的人,對小趙和小王進行搜查,發現在小孩子衣服底下有一個袋零食,該物品沒有結賬,保安便將小趙夫婦以及孩子帶到了保安室,告訴小王夫婦的行為屬於盜竊行為,按照超市的規定要罰款2000元,小王夫婦開始不給,在僵持了一段時間後,保安告訴小趙夫婦,若是不交納罰款,便將他們的行為傳到微博上,讓大家知道他倆的行為。小趙夫婦迫於無奈,向超市交納了2000元的罰款。

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行為,未經法律或者行政法規許可,任何單位和組織都沒有權力進行罰款。我國法律或行政法規並沒有許可超市有對顧客罰款的權力。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超市只能要求顧客進行商品補償或者報警處理,商品補償應為超市實際上受到的經濟損失。

逛超市,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超市是否有權向顧客罰款

小趙夫婦的上述行為,明顯屬於漏付行為,除非超市有證據證明小趙夫婦將零食放在了孩子衣服底下,證明小趙夫婦有不付錢的故意,否則不能認定為小趙夫婦是盜竊,只能認定其為漏付款。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規定 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資訊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五十一條規定 經營者有侮辱誹謗、搜查身體、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權益的行為,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逛超市,顧客存在漏付款或偷竊行為時,超市是否有權向顧客罰款

對於超市侵犯人身自由的行為,小趙夫婦有權要求超市賠禮道歉,若超市將上述影片傳到微博上,給小趙夫婦造成精神損害的,小趙夫婦可以對超市要求精神賠償。

但若是小趙夫婦真的存在偷盜行為,公安機關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盜竊行為涉嫌盜竊罪”的規定對小趙夫婦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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