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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青海兩男子爬樓頂討債稱“不還錢就跳樓”,結果……
討債還錢符真的管用嗎
俗話說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但是實際上有很多人
就是喜歡做老賴
借錢的時候很客氣,
說的比唱的還好聽,
到了該還錢的時候突然變了一個人,
任你怎麼軟磨硬泡他就是不肯還
但在討債時
如果因為衝動採取違法手段
最終只會給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
案情回顧
近日,民和縣公安局川口派出所依法查處一起惡意討債案件,行政拘留2人。
2022年1月1日11時許,民和縣公安局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有兩個人在某工地樓頂,情緒激動,請求處警。”接警後,指揮中心立即指令巡警大隊、治安大隊、川口派出所等部門立即趕往現場進行處置。經查,李某的公司與該工地建築商簽訂合同幫忙出售該工地所建房屋,工地建築商付給李某公司房屋銷售提成,但房屋已銷售完畢,該工地建築商遲遲未支付資金,1月1日11時許,李某便與員工張某爬到工地樓頂,手持橫幅、播放錄音,並揚言“不還錢就跳樓自殺”。
通報稱,經警方一個多小時的思想引導工作,李某、張某被成功救回地面。查證屬實後,李某、張某二人對其涉嫌尋釁滋事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民和警方認為,以此極端方式作為要挾,達到索要欠款的目的,引起大量群眾圍觀,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
目前,該局依法分別給予李某、張某二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現已執行拘留。
民和警方還在通報中表示,各類經濟、債務糾紛要依法處理,應堅持合理合法原則協商處理或透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維權,切不可觸犯法律。
討債固然是合理的,
但是手段一定要在法律保護範圍內,
不能使用違法手段
要不然
錢沒拿回來,
反而要受到法律制裁。
法條連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就
債務
人而言,
理應以誠信為本,
按時還款。
而作為出借人,
追討債務時則應透過
合法途徑、採取正確方法,
切勿因討債心切而一時衝動、
做出不理智的行為,
如果為了討債而同本案被告人一樣違法,
不僅可能無法及時、有效
討回欠款,
還要因此承擔刑事責任,
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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