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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細閱讀——順治年間的這段判詞,義正辭嚴,其實主觀臆斷

由 裸眼讀書 發表于 人文2022-02-04
簡介按照高縣令所言諸氏與後夫“歷年既久,生子而復懷孕,亦可謂夫妻好合,如鼓瑟琴者矣”,恐怕有問題——兩個孩子,又感情和美,又是被前夫所賣,諸氏還“誓不返芮”那腦袋不是被驢踢狠了

辭嚴意正的意思是什麼

精細閱讀——順治年間的這段判詞,義正辭嚴,其實主觀臆斷

七品縣令父母官

自古浙江出師爺。

義烏人葉亮公(諱自燦)更勝一籌,做高淳邑宰。他的一個判詞當時看來應該是義正辭嚴,但細審之下,主觀臆斷實多。

審得芮成明於順治某年,憑媒娶王代烈之妻諸氏。歷年既久,生子而復懷孕,亦可謂夫妻好合,如鼓瑟琴者矣。乃代烈忽萌故劍之思,覬及七年不收之覆水,即憑媒議贖,亦覺難於措詞,況以恩斷義絕之人,而為桑間濮上之事乎。誘使遠遁,欲借反目之名。掩其私奔之實,計則巧矣。

其如鄉鄰有口,本縣有目,如見其肺肝何?

諸氏立意從王,誓不返芮,豈以王為前夫,而芮屬後夫耶?斷婚必歸原配,理也。然以今日之事論之,芮以明婚正娶而生子,則後夫當為親夫。王以鼠竊狗偷而致訟,是前夫反屬姦夫矣。

斷歸原配則可,斷歸姦夫則不可。

拶判諸氏歸芮成明,不特正夫妻之義,亦以全母子之倫也。王代烈責逐免供,幸矣。

判詞講的基本事實清楚如下:諸氏與王代烈火結婚後,芮成明又憑媒娶走(婚後被賣)。諸氏與芮成明生活七年,育有一子,又懷孕在身,卻與王代烈火私奔了。諸氏立意從王,誓不返芮。

從判決來看,高縣令覺得“斷歸原配則可,斷歸姦夫則不可”,斷歸姦夫則不可,抓住了問題的關鍵。還得意洋洋說“幸矣”。

可是以,細審他的這篇判詞,有一個矛盾難解。

諸氏婚後被賣,為何與後夫生一子又懷孕的情況下跟前夫私奔,且堅決不跟後夫。

按照高縣令所言諸氏與後夫“歷年既久,生子而復懷孕,亦可謂夫妻好合,如鼓瑟琴者矣”,恐怕有問題——兩個孩子,又感情和美,又是被前夫所賣,諸氏還“誓不返芮”那腦袋不是被驢踢狠了?

所以,高縣令的“夫妻好合,如鼓瑟琴者”令人懷疑。他推斷的依據是“歷年既久,生子而復懷孕”,也很沒有說服力。

而被告二人的“(夫妻)反目”被高縣令認為是“誘使遠遁,欲借反目之名,掩其私奔之實”認為是“計則巧矣械鍵嘔,其如鄉鄰有口,本縣有目,如見其肺肝何?”識了——婚姻問題上,最具重量的當事人恰部節意見,被“鄉鄰”和“本縣”給否了。

上一篇從高縣令的邏輯上講完,總覺得不妥,考慮再三,感覺問題出在當事人的意見完全被高縣令義正辭嚴的判詞給掩飾掉了。

從這裡看,古代官員的判案,其主觀性還是極強。

從判詞上看,芮成明是個什麼人?芮、諸兩個感情如何?有無嚴重家暴?都被高縣令忽略了。當然,他可以說這與案件本身無關。

可是,諸氏為什麼“立意從王,誓不返芮”,這個與案件是有直接關係的,高縣令也不說。顯然,高縣令有自己的決擇標準。

所以,王介甫說“學者不可以不深思而慎取之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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