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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律令制的演變看唐宋間的變革3

由 瓦當歷史 發表于 人文2021-05-18
簡介於是侵犯皇帝以及象徵皇權之有形標的物,成為罪大惡極,乃規定於十惡之前三惡,一曰謀反(注:謂謀危社稷),二曰謀 大逆(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注:謂謀背國從偽)

違經悖道是什麼意思

從律令制的演變看唐宋間的變革3

君權法制化的確立

隋朝一建國,即以統一大業作為施政主要目標,其反映在刑律上,則強化君權為至高與最後。所以隋開皇律(唐律亦同)在周齊律影響下,首列十惡,有五惡之懲處規定(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六曰大不敬、九曰不義),目的是在保護皇權及其相關事項;此外五至六惡(四曰惡逆、五曰不道、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的場合(其中「不義」含公私倫理,故列兩處),則在規範社會倫理秩序。保護皇權者,最主要在於將秦漢以來刻意要深入人心的皇權理論基礎,此即天命與祖靈,在隋唐律予以具體法制化。當然論法制化過程可追溯至秦漢律,但是到唐律大備。

從律令制的演變看唐宋間的變革3

例如唐律〈名例律〉「十惡」條(總第6條)一曰:「謀反」疏議曰:

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為子為臣,惟忠惟孝。

所謂宸極,《晉書》卷十七〈律曆志·中〉雲:「聖人擬宸極,以運璇機。」也就是北極星天帝所居的地方。此處的聖人,是比喻古代的王者,與《律疏》的王者,其實同義。所謂二儀,指天地,《周易·繫辭》雲:「易有太極,是生兩儀。」這一段的意思,說明王者居於天帝至尊地位,承奉天命,如同天覆地載施恩德於萬物,作為萬民的父母。所以作臣子者,應該盡忠盡孝。相近於這條規定,又見於〈賊盜律〉「諸謀反及大逆者」條(總248條)曰:

人君者,與天地合德,與日月齊明,上祗寶命,下臨率土。

這些規定,很具體指出王者是秉承天命而治天下,其權力來源,出自天命。足見先秦及秦漢以來的王權天命論,到唐而法制化。這是自古以來,有關王權論的重大結論。此後千年間的天命王權,不但有理論,而且有法制依據,乃更加鞏固,甚至獨裁。上舉十惡條其二曰:「謀大逆」。注云:「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宗廟、山陵及宮闕本都是皇家建築物,為何侵犯這些建築物成為十惡的「謀大逆」? 《律疏》解釋「謀大逆」雲:「此條之人,幹紀犯順,違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這是指冒犯法紀、天常,背悖道德,悖逆罪以此最大,所以叫「大 逆」。冒犯宗廟、山陵及宮闕,視同冒犯天理、人倫、法紀,顯然將宗廟等作為「皇帝權威象徵」。[15]所謂宗廟,《律疏》曰:「宗者,尊也。廟者,貌也。 刻木為主,敬象尊容,置之宮室,以時祭享,故曰宗廟。」所謂山陵,《律疏》曰:「山陵者,古先帝因山而葬,黃帝葬橋山即其事也。或雲帝王之葬,如山如陵, 故曰山陵。」所謂宮闕,《律疏》曰:「宮者,天有紫微宮,人君則之,所居之處,故曰宮。」所謂闕,《律疏》曰:「爾雅釋宮雲:『觀,謂之闕。』郭璞雲: 『宮門之闕也。』」唐代的宗廟,起初立四廟,後來增至七廟,乃至於十一廟。其建制,包括始封君、受命君等不遷之廟以及諸親廟等。[16]山陵是本王朝諸帝 王陵。所以宗廟與山陵兩者,皆指本王朝諸皇帝及其先祖,此等「祖靈」,均屬於現世皇帝承繼權力的由來;而宮闕則是現世皇帝執行權力所在地。整個說來,宗 廟、山陵及宮闕都是象徵皇權的有形建築物,所以規定為神聖不可侵犯。這是皇權源自祖靈說的法制化。

從律令制的演變看唐宋間的變革3

依此看來,所謂皇權,除皇帝本人所 執行的權力而外,同時還包括象徵皇權的有形建築物所代表的權力意義。創業君主的權力,著重於天命源頭,其繼任的皇帝則著重於繼承祖靈要素。天命與祖靈合而 為一,然後展現皇權的地方,就是宮闕。於是侵犯皇帝以及象徵皇權之有形標的物,成為罪大惡極,乃規定於十惡之前三惡,一曰謀反(注:謂謀危社稷),二曰謀 大逆(注: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三曰謀叛(注:謂謀背國從偽)。據此可知《律疏》又將皇帝及其象徵皇權之有形標的物,廣義解為社稷、國家,明清律皆 同。[17]

令方面,從晉令、梁令篇目到隋唐令篇目順序的變動,也可窺知強化中央集權的意圖。此即晉令、梁令篇目順序,以戶、學、貢 士諸令居前,但自隋開皇令以後,直至明令,則取官僚制度的相關規定(如官品、職員、吏部等),置於戶、學、禮等之前,而作為篇首。這個變化,當與隋開皇律 設定十惡之科,以保障君權有關。易言之,西晉律、令成立之初,兩者在尊君、保民的立意上,一如法典性質所示,具有對等性;但自隋代以後,顯然有意屈令就 律,在尊君主義的前提下,訂定保民制度。隋唐時代的律令,形式上猶具對等性,實質上已經出現變化。宋代以後,令的特質又再褪色;相對的,在尊君主義的前提 下,除了律以外,乃將敕提高到第一位。因此,從隋代以後,在法制上很清楚可看出官方不斷建立皇權一元化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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