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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權力有多大,這四項權力最普遍
村裡入黨誰說了算
很多人提起村幹部,總是會有“一人當家、權力無邊”的即視感,認為村幹部是土皇帝,村裡大小事務全憑幹部說了算。理性來看,這世上並不存在沒有監管的權力,對村幹部的管理,早已針對權力範圍一一對症下藥。那麼村幹部究竟有哪些權力?
1、管理集體資產的權力。
對屬於村集體的承包地、建設用地、廠房物業、林地宅基、村辦企業、道路水利等資產,村幹部有權進行管理監督、合法處置。透過對外發包、合作經營、出租出售等方式,使村集體獲得收益,造福村民。對資產流失、非法侵佔、拖欠費用等行為,有權要求糾正或者依法收回。
2、調查核實村民申請的權力。
對村民享受惠農政策的申請,比如農村低保五保、耕地地力補貼、種糧大戶補貼、畜牧養殖補貼、受災理賠申請等,作為一級自治組織,村委會和村幹部有權力對真實情況進行稽核。對於村民入伍當兵、入黨政審、評選先進等需要到村核實情況的要求,村幹部也有權如實調查提供。如果農戶申報情況不實或者不符合政策,村幹部有權不予蓋章放行,上級也不會讓申請人違規享受政策。
3、代表村集體對外的權力。
在村集體和外界洽談合作、建設專案、發展產業過程中,村幹部有權代表村集體。前期村幹部參與的洽談過程,一般預設為是村集體行為,而不是個人行為。同時,凡是有本村之外的企業和個人到村承包、徵用村民土地的,村民個人無權自行把土地流轉給集體之外的人員。必須經過村委會和村幹部的稽核同意,由村委會代表集體和對方簽訂流轉合同。
4、維護集體利益的強制力。
村幹部日常管理村務過程中,為了村莊公共利益,可以強制要求個別村民做出改變。比如村莊為了打通道路方便村民出行,可以強制透過土地置換、合理補償等方式,佔用個別村民的土地、宅基甚至房屋。為了維護村內衛生,可以在村規民約中約定對破壞衛生村民的罰款,一旦出現違規行為,可以強制村民繳納罰款或者義務勞動。
雖然村集體有強制力,但是這種強制力要以合理補償、依法依規、群眾公認為前提,切不能凡事打著為公的幌子,成了村幹部耍威風的手段。
權力和義務是對等的,這四項權力同時也是村幹部的四項義務。針對這些權力,上級也制定了監管措施,早已把權力關進了制度的籠子。用權受監督,守規才能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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