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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未約定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委託方能否以劇本未獲平臺認可為由拒付稿酬?

由 汐溟版權律師 發表于 人文2023-02-05
簡介第四,面臨乙對第三期稿酬的催討,甲雖回覆稱劇本已經提交平臺,在等平臺的稽核,但並未包含應由平臺稽核透過才會支付稿酬的內容,應為甲自己對劇本的處理,即在自己認可劇本質量的情形下,另行交付平臺希望收到平臺意見

吞稿費是什麼意思

【原創】文/汐溟

委託方在與編劇的聘用合同中並未約定劇本必須經過平臺方驗收確認,但是實際履行中委託方將劇本提交給平臺方稽核,編劇不持異議甚至配合。在這種情形下,劇本稽核權歸委託方還是平臺方?若平臺未確認劇本,委託方能否因此拒付編劇稿酬?

2017年12月27日

甲與乙簽訂《劇本委託創作合同》,聘用乙為編劇為其創作劇本。合同對第三期稿酬的支付約定為:“第三期為乙方提交第二階段工作成果,經甲方稽核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20%,即120000元。”

2018年2月14日,甲與乙透過微信聯絡,將委託創作內容變為:本階段工作成果就是前三集劇本,儘快開始創作,節後儘快支付合同第二筆款(佔比10%),到賬後交前三集劇本初稿。前三集劇本通過後,支付合同第三筆款(佔比20%),開始創作4-6集劇本,按照合同約定流程創作支付後續流程。

合同中未約定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委託方能否以劇本未獲平臺認可為由拒付稿酬?

2018年3月1日,乙收到第二筆稿酬6萬元並提交前三集稿件。3月4日,甲回覆前三集修改意見,同日乙回覆修改稿。3月6日,甲將乙交付的劇本提交至騰訊平臺。3月13日,甲透過微信與乙聯絡稱“平臺反饋暫時沒回來,目前我們在走第三筆款的支付流程,預計週末或下週初到款,收到款後進4-6集分場……”。3月19日,乙詢問甲流程是否順利,甲回覆“答應這兩天付款;可能打算寫完大部分劇本再一起提交給平臺”。3月26日,乙詢問付款情況,甲回覆“解決了,這兩天打過來”。3月28日,甲提出終止合同。

乙要求甲支付第三期稿酬,甲認為劇本應經第三方平臺稽核通過後才能支付第三期稿酬,但劇本未透過平臺稽核,付款條件並未成就。

雙方的爭議在於,第三期稿酬的支付是否以平臺稽核透過為條件

合同中未約定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委託方能否以劇本未獲平臺認可為由拒付稿酬?

對於網路劇或者網路電影,確實存在平臺對劇本享有最終稽核權的情形。但這種情形並不普遍,尚未形成交易習慣。平臺對劇本享有最終稽核權主要適用於定製劇,或者平臺參與投資的網路作品,其他型別的作品稽核權仍以委託創作方自己掌握。既然平臺對劇本的稽核權僅為少數情形,且即便是此類情形,也應在合同中予以約定,因此,平臺對劇本的稽核權應以合同約定為準。

具體到本案,首先,甲乙雙方在《劇本委託創作合同》中約定第三期稿酬的付款條件為“第三期為乙方提交第二階段工作成果,經甲稽核通過後5個工作日內”,明確約定稽核權由甲享有,並未涉及第三方平臺,更無平臺享有劇本最終稽核權的約定。合同權利以合同約定為依據,甲關於劇本稽核權在平臺的主張並無合同依據。

合同中未約定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委託方能否以劇本未獲平臺認可為由拒付稿酬?

其次,雙方對第三期稿酬支付條件更改的約定中載明:“前三集劇本通過後,支付合同第三筆款”,也未包含平臺對劇本稽核權的內容。

再次,甲在微信中向乙表達該內容後,乙未持異議,而且甲此後也按前述內容執行合同,履行了部分義務,表明雙方雖未再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但對此也形成合意。

第四,面臨乙對第三期稿酬的催討,甲雖回覆稱劇本已經提交平臺,在等平臺的稽核,但並未包含應由平臺稽核透過才會支付稿酬的內容,應為甲自己對劇本的處理,即在自己認可劇本質量的情形下,另行交付平臺希望收到平臺意見。

合同中未約定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委託方能否以劇本未獲平臺認可為由拒付稿酬?

第五,乙多次向甲催討第三期稿酬,甲並未明確拒絕支付,而是同意支付,如有“解決了,這兩天打過來”的承諾,可見,甲未將平臺稽核透過作為支付條件。

綜上,劇本稽核權是合同關鍵權利,稽核權與付款義務直接相關,對編劇的權益影響巨大。平臺並非合同當事人,如果由平臺享有劇本稽核權,合同之外的當事人決定編劇劇本是否合格並進而控制編劇的稿酬,必須經過編劇的同意。除非合同有明確約定或者事後明確認可,否則委託方自己驗收還是由平臺亦或是其他第三方稽核,均屬於委託方自己對權利的行使方式,對編劇無拘束力。

本文案例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42923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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