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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離婚指南,建議收藏!

由 聲馳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人文2023-01-25
簡介故要想法院認定雙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期限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起,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分居離婚需要注意什麼

作為一名律師,在接待關於離婚問題的當事人時,經常會被問道:分居兩年是否會自動離婚?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分居兩年不僅不會自動離婚,反而有可能訴訟也不能判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分居離婚的兩種情形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分居離婚的情形有兩種:

第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經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二、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現實中夫妻分居的原因很多,若是因為工作、學習、就醫等客觀原因導致雙方不在一個地方生活,或者有的夫妻因為孩子或者經濟的原因,感情不和後長期分床不分房,這些情況與法律上的分居存在區別。法律上的分居指的是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長期異地居住,且互相不履行夫妻間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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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中,對於是否分居雙方往往各執一詞,若是起訴離婚的一方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分居情況,那麼法院很難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因此,處於分居狀態的當事人應當留心收集分居期間的證據,常見可以證明分居的證據有:

1

雙方簽訂的書面分居協議(寫明分居原因以及分居時間);

2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以及支付租金的記錄,繳納煤水電氣費的憑證;

3

一方居住小區物業或者居委會開具的經常居住證明;

4

外賣、快遞、打車等能顯示一方常住地的訂單截圖;

5

雙方的簡訊、微信聊天記錄、以及聊天錄音錄影等證明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6

親戚朋友等的證人證言(需要出庭作證)

案例分析

司法實踐中,想要讓法院判決離婚,僅有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是不夠的,還要注意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的。

還記得我之前代理的一起離婚糾紛,女方因生活矛盾起訴離婚,但男方不同意,還想繼續生活。法院審理後認定雙方並無危及婚姻基礎的矛盾,且女方的舉證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故駁回了女方的訴訟請求。後男方積極與女方溝通調整,二人調解和好,期間夫妻二人相處融洽,也多次一起去外地旅遊。但好景不長,某一天二人再次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女方從家中搬出,且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正常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基本上都會判離。我作為男方代理人,在詳細瞭解他們的婚姻狀況後,向法官提交了雙方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之規定的代理意見。法官收到代理意見後,馬上通知雙方安排了開庭,且庭審中只就雙方分居的事實予以核實。最終,法院判決書認定二人在第一次判決離婚後仍共同生活,此種狀態至少持續至2021年3月……本案以不判決離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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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要想法院認定雙方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分居的時間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期限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起,到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或者從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第二天起,到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止,時間必須滿一年。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進行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的累加。

綜上所述,我國實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但在離婚訴訟中,若想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顯然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不管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前分居,還是第一次判不離後分居,都要注意蒐集相關證據,以便規避法律風險,早日結束不幸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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