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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人文2023-01-10
簡介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李堅報道:記者從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獲悉,近日,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沙湖站、廬山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聯合釋出《關於禁止未經批准進入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禁

刑事責任什麼意思

大江網/大江新聞客戶端訊 記者李堅報道:記者從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獲悉,近日,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沙湖站、廬山市公安局蛟塘派出所聯合釋出《關於禁止未經批准進入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的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禁止外來人員未經批准擅自進入觀光、遊玩、戲水、垂釣、徒步、探險等活動。

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月18日,萬羽越冬候鳥抵達鄱陽湖湖口水域。 視覺江西 徐會剛 攝

《告知書》表示,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是保護野生動物型別的自然保護區,主要保護物件是“省鳥”白鶴等珍稀候鳥及其越冬地。保護區風景優美、魚類資源豐富、大量候鳥在此越冬,吸引了大量來自各地的群眾進入區內遊玩,既給自然保護區的資源管理造成嚴重困擾,同時也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

鄱陽湖:未經批准禁止進入情節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湖區入口設定警告牌。圖源: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進入候鳥越冬期以來,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在主要路口設定宣傳牌、警示牌,勸阻外來人員擅闖保護區的行為。

在廬山市公安局的配合下,依法對10月4日和10月6日擅自駕車進入沙湖核心溼地並毀壞公私財物的3名違法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10月11日,4名違法人員在保護區內水域投毒以獲取漁獲物。近日,違法人員被公安機關以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予以刑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未經批准進入自然保護區或者在自然保護區內不服從管理機構管理的單位和個人,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

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告知書》特別提醒廣大群眾,江西鄱陽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屬禁止開發區,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入或招攬、組織他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將依法追究責任。對拒絕、妨礙、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大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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