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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公婆在法律上變成兒媳的近親屬,你同意嗎?三個網友說了大實話
公婆在法律上是不是父母
近日,關於近親屬的範圍,限行民事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婚姻家庭編草案一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這一規定剛剛冒出苗頭,就掀起了軒然大波!有些網友直接表明態度
,兒媳和公公婆婆,女婿和岳父岳母,本質上就沒有血緣關係,後期關係是不是好,靠的是人心換人心,法律是否不應該強制?
下面採訪了幾個網友,大家看看他們的看法!
張女士:
既然說是親屬,親屬的意思不就是有血緣關係的人才叫親屬嗎?公公婆婆和我直接又沒有什麼血緣關係,被叫親屬的話,有點太牽強了吧?
我那時候生孩子,婆婆還一個勁干涉,不讓剖腹產,若不是老公強硬,我的孩子可能都會出問題,若是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公婆婆是近親屬,是不是我生二胎,他們就有簽字的資格了?我不敢想像!
劉女士
:
我認為這個規定我不反對,我和公公婆婆本來就生活在一起,他們有時候會幫我看孩子,我累的時候,會像父母一樣給我做好吃的!我也會給他們逢年過節買東西!我們相處更像是朋友!非常的自在!
嫁入了一個家庭,老公的爸媽肯定是我的親戚了,我的爸媽也肯定是老公的親戚,要不然,過年過節,媳婦都自己回孃家了,還帶老公幹嘛?
要不為啥女人嫁到婆家,自己的爸媽都說那是你的家了,若不是親戚,怎麼相處,就因為沒有血緣關係,就叫陌生人?也太冷血了吧?我堅決支援!
苗女士
:我認為,從倫理讓來說,非血緣關係不算近親屬!老齡化近幾年比較加重!贍養公婆的重任一般兒子能擔起來的只有一小半,大部分需要妻子幫忙,我不清楚有沒有這個原因!
如果不把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等姻親認定為近親屬,那麼按照傳統的倫理綱常,這些人之間是沒有直接的贍養義務的!
如果說這本是道德層面上的約束,大家都心知肚明!但若是法律上,我感覺還是要慎重!
畢竟,公婆並沒有養育過我,憑什麼要我贍養你?如果我們夫妻關係融洽,贍養老人肯定不是問題?可是若是離婚了?難道還要強制前女婿,或者前兒媳來繼續贍養非血緣關係的老人?
這樣難道不會引起更大的糾紛?以後遇到繼承遺產的時候,會不會更加複雜?
結言:從法律上可以看出,是不是近親,這個權利說實話真的還影響生活中的很多方方面面!
去年12月份審議民法典四審稿中,就已刪除“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的表述!
不過現在依舊有委員認為:我國經歷了幾十年的獨生子女的政策,存在著大量需要女婿或者兒媳照顧的老人,若是認定共同生活的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為近親屬,有利於鼓勵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扶持,相互幫助!共建家庭美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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