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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冒電熱毯被判刑並處罰金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3-01-03
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

沒有判刑就有罰金怎麼回事

今天(12月16日),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公佈了一起典型案例。於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夥同他人私自生產某知名品牌的各種規格生態能量電熱毯,並透過微信進行銷售,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8萬餘元。

生產銷售假冒電熱毯被判刑並處罰金

於某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後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於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

生產銷售假冒電熱毯被判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條件:

一是必須有使用他人已經註冊的商標的行為(假冒他人未經註冊的商標即不構成);

二是這種使用必須是沒有經過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

三是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四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零距離》記者/馮珂 編輯/趙川)

【來源:我蘇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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