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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任跟蹤、騷擾?三招教你維權!

由 廣東洛亞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人文2023-01-02
簡介因此,如果像案例一中A女士那樣,需要擺脫楊先生不厭其煩的跟蹤、騷擾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裁定禁止楊先生對其實施跟蹤、騷擾行為

怎麼諮詢受到不當的法律侵害

人們常說“分手見人品”,戀愛中的人們往往是當局者迷,所以當一個人陷入一段感情的時候,不一定能看清對方的人品,而當其置身事外以後,才會看清對方的為人。

筆者在諮詢時發現,不少的當事人,尤其是女性當事人,她們與前任分手後均遭受相同的煩惱,即前任不厭其煩的跟蹤、騷擾、糾纏、索要錢財等行為,對她們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下面我們透過三個案例來探討一下如何應對被前任騷擾、跟蹤等問題(以下案例均由真實案例改編,以下名稱均為化名)。

被前任跟蹤、騷擾?三招教你維權!

案例一:

A女士居住在公司安排的單人宿舍。A女士與楊先生分手後,楊先生每天蹲守在宿舍及單位門口,跟蹤A女士、窺視A女士的所有行為,並且時不時出來截堵、拉扯A女士,甚至楊先生還在深夜闖入A女士的宿舍。此外,楊先生用A4紙列印了雙方在戀愛期間發生的部分事情經過,派發給A女士的同事、朋友。楊先生做出這些不當行為本是希望與A女士複合,但可想而知,結果適得其反。

案例二:

B女士與陳先生分手後,因陳先生不斷地騷擾,B女士不得已報警處理。在公安機關的協助下,雙方簽署了調解協議,明確約定:B女士將陳先生贈送的貴重物品歸還給陳先生之後,陳先生不得再騷擾B女士。協議簽署後,B女士當場向陳先生歸還了物品。但僅僅過了幾天,陳先生又繼續多次向B女士及其親友同事等人打電話、發微信、發簡訊、發QQ資訊,要求B女士返還戀愛期間雙方共同生活支出的款項。

案例三:

C女士系某事業單位的職工,與黃先生分手後,黃先生不斷地向C女士本人及其家人、領導、同事等人透過微信或簡訊的方式實施嚴重的騷擾行為,聲稱C女士“出軌”、“當小三”、“道德敗壞”等不實言論。此外,黃先生經常蹲守在C女士的單位門口,截堵C女士的領導,要求領導及單位對C女士進行處分。

被前任跟蹤、騷擾?三招教你維權!

可見,生活中確實存在很多極端的人,因為對分手不滿,或者極力要求複合,或純粹報復對方,而做出很多極端的事情。如果不幸攤上這種事,每天深陷在對方製造的陰影中不見天日,律師教你三招,在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條件下,積極應對。

一、善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擺脫跟蹤、騷擾行為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三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凍餓或者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方式實施的身體或者精神侵害行為,應當認定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的‘家庭暴力’。”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當事人限於家庭成員之間,實踐中,家庭成員應作擴大解釋,同樣適用於已分手的情侶之間。因此,如果像案例一中A女士那樣,需要擺脫楊先生不厭其煩的跟蹤、騷擾行為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由法院裁定禁止楊先生對其實施跟蹤、騷擾行為。

二、巧用涉刑事案件或涉治安管理案件的震懾力,逼退敲詐勒索行為、侮辱誹謗行為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所謂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如案例二中,B女士已經按照調解書的約定履行了義務,陳先生仍透過頻繁騷擾B女士及其親友同事的手段,向B女士索要錢財,涉嫌敲詐勒索罪。

所謂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並散佈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如案例三中,黃先生捏造事實、透過微信或簡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人散佈關於侮辱誹謗C女士的謠言,嚴重影響C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如情節嚴重的,涉嫌侮辱、誹謗罪。

此外,現實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以公開淫穢影片或照片等隱私進行威脅的,在微博或朋友圈等社交媒體發表不當言論貶損他人人格的,情節尚不足以達到刑事犯罪,但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行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受害一方當事人可選擇向對方傳送律師函先行提醒和警告,或者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之訴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發生在分手情侶中較為多見的是侵犯名譽權及隱私權的行為,此時,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結語: 相遇是緣分,最後希望大家能夠好聚好散,在一起時彼此珍惜,分開後能夠坦然面對,理性對待失戀的痛苦。

本文作者:

潘文靜

律師

專業領域:

專業負責或代理企業法律顧問、婚姻家庭糾紛、合同糾紛、勞動人事爭議、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等民商事法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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