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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花錢指使他人強姦室友,室友正巧離開自己被強姦,構成犯罪嗎
請別人告自己構成犯罪嗎
有一個很有意思的案子分享給大家。
大學生女孩邱某,和室友王某一直有矛盾,邱某一直想報復王某。
於是有一天,邱某就把王某的照片,發給了網上僱的一個男生李某,告訴了李某自己的宿舍地址,並指使李某晚上潛入她們的宿舍去強姦王某,邱某線上付了5000元給李某,並稱事後再付5000元。
結果半夜,王某因為突然肚子痛,去了校醫院。李某偷偷爬進寢室後,發現宿舍只有一個女孩。
這個女孩不是王某,而是僱他實施強姦的邱某,因為燈黑,李某也沒臉,就對邱某實施了強姦。
事情發生後,第二天,李某還線上向邱某要剩下的尾款5000元,邱某這才知道是自己僱的人把自己強姦了。李某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了案。
這是一個犯罪嫌疑人把僱人把自己給錯奸了的案例,該如何判呢?李某和邱某到底誰有罪呢?
不少網友看過這個案例,有三派觀點。
觀點1:邱某唆使他人強姦室友,因為強姦室友未遂,邱某構成強姦罪未遂的教唆犯;李某又實施了強姦行為,邱某和李某共同成立強姦犯罪的既遂,邱某還是教唆犯,李某是實行犯。
觀點2:邱某有指使他人強姦王某的主觀惡意,自己卻變成被害人,正所謂惡有惡報,但從人道主義和社會效果來看,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至今為止,還沒有一個案子,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的。所以說,邱某應該是無罪,李某是強姦既遂。
觀點3:李某和邱某兩個人都不構成犯罪。因為邱某是李某自己找來的,被李某強姦是活該。
有的小夥伴會舉偷東西的例子來類比。
比如說,這就像王五讓李四去偷東西,結果李四恰好偷的是王五的東西,在這種情況下,李四就不構成犯罪。
其實這個案例也是有前提的,就是李四要把偷來的東西還給了王五,王五沒有財產損失,只有在這種情形下,王五和李四才有可能認定不構成盜竊罪。
如果李四偷了王五的東西,還不還,王五有了財產損失,即使是王五教唆的,李四也是犯有盜竊罪的,王五的教唆行為也可能構成盜竊罪。
因此,我們不能說,教唆他人犯強姦罪的女性,被她教唆的人強姦,被強姦了也活該,強姦她的人不犯罪。
因為我們不要簡單地,把情緒上的憤怒、罪有應得,或者是同情,當作認定是否犯不犯罪的理由。
所以,類比剛才這個盜竊案,李某肯定是犯強姦罪的,無論他強姦的是僱主邱某,還是邱某讓他強姦的王某,都是強姦既遂,這個比較明確。
那邱某構成教唆犯罪嗎?因為李某確實是邱某花錢僱來的,李某的強姦既遂,也確實是由邱某教唆的。
好像是這麼回事,但仔細想想,如果一個人故意砸壞自己的手機,算是犯罪嗎?一個人自殘,算是犯罪嗎?當然不是。
到底什麼是犯罪?犯罪一定是侵害了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這裡並不包括自己的利益。
所以說,教唆李某的邱某不應該對自己被強姦這個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為自己被強姦,損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她是受害人,因此邱某不構成犯罪。
但在整個案件中,王某的利益也是受到侵害的,差點被強姦,因此,嚴格意義上來,邱某對王某構成強姦未遂的教唆犯。
大家對這個案子有什麼意見呢?歡迎評論區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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