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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錢:一知半解,誤事不淺

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人文2022-12-29
簡介對十字路口紅燈禁行的交通規則一知半解的人,該行而不行,雖然會損失部分效率,影響一點秩序,尚不至於帶來較嚴重的後果,最多後車司機不耐煩,多按幾下喇叭

一知半解的解是什麼意

吳啟錢

十字路口遇到紅燈,車輛是不是都要停下來?相信很多人會說:那還用問!紅燈停,綠燈行,這是全世界統一的交通規則。不過筆者要說,這個回答不能說不對,但至少不全對。

在交通規則中,紅燈停,只是對直行和左轉彎車輛的限制,如果不是箭頭式紅燈,右轉彎的車輛則不受此限。可現實中,有一定比例的司機,在右轉彎車道上遇到紅燈,都會“自覺”地停止轉彎,哪怕後車閃燈或鳴笛,依然不敢“越線”半步。

這是對規則一知半解的結果。現代社會是車輪上的社會,道路交通一要安全,二要效率。所以,交通規則既不能為了效率犧牲安全,也不能為了安全而損失效率,二者不能偏廢。比如,高速公路上既要限制最高速,以保證安全,也要限制低速不能太低,以保證效率。同樣的道理,十字路口紅燈亮起,直行與左轉彎車輛禁行,是為了安全,而右轉彎車輛不受限,則是為了效率。當止則止、該行則行,動而有序、靜而不死,才是兼顧秩序與效率的理想交通規則。

對十字路口紅燈禁行的交通規則一知半解的人,該行而不行,雖然會損失部分效率,影響一點秩序,尚不至於帶來較嚴重的後果,最多後車司機不耐煩,多按幾下喇叭。而其他社會規則,如果一知半解,則會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有一個“腦筋急轉彎”:吃蘋果時吃到幾條蟲子最可怕?答案是“半條蟲”。對規則一知半解,就相當於這“半條蟲”。

筆者在法律服務中碰到過類似案例:某村幹部把村裡的會堂租給一個老闆辦廠,租期為20年,村民們意見紛紛,認為這麼長的租期損害了村集體的利益,背後可能有利益輸送。村幹部則反駁,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租期完全合法。村民與村幹部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矛盾越來越激烈,村民們告狀告到了巡視組。

這其中的癥結,在於村幹部對租賃合同法律規定一知半解。《合同法》和《民法典》都規定,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但是《合同法》和《民法典》又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個案例中,村幹部把村裡的會堂租給個體老闆,租賃期限20年,的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但長達20年的租期,即便不是“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其“一價到底”的條款也明顯違背交易習慣,損害村集體和村民的利益。

對規則一知半解,還會導致另一種情況,即太過循規蹈矩,自我設限,作繭自縛。比如,領導幹部或工作人員如果因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決策錯誤或工作失誤,是要被問責的。但為了鼓勵改革,激勵創新,營造幹事創業的氛圍,各級又出臺了容錯機制與相關政策。實踐中,一些基層幹部因為對問責與容錯規則的一知半解,以不作為或慢作為來“自保”,結果就是喪失戰略機遇,影響改革與發展。

“外行領導內行”很可怕,但更可怕的是對規則一知半解式的領導,說他外行,他有點懂行,說他內行,又只是知道一些表面,懂一些概念,不會融會貫通。這樣的半個行家,要麼過於自信,亂來瞎指揮,要麼過於謹慎,做了很多無用功。與醫生朋友聊天,他們最頭疼的就是那些對醫學知識和診療規則一知半解的患者,醫生問診時間有限,卻不得不把時間花在更正其對醫學知識的誤解上。

要避免對規則一知半解而誤事,最重要的是克服那種“讀字讀半邊”式的學習。比如適用法律,最關鍵的是弄清讀懂“立法者原意”,注意法律條文中“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或“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的“但書條款”。這也是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之際,中央反覆強調要“準確理解,精準適用”的原因。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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