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鶴峰縣建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2-12-27
簡介恩施日報訊 (通訊員孟似虎)11月10日,鶴峰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公安局會籤《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併成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旨在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刑事案件辦理質效進一步提升

工作協作與配合怎麼寫

恩施日報訊 (通訊員孟似虎)11月10日,鶴峰縣人民檢察院與縣公安局會籤《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併成立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旨在健全完善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推進刑事案件辦理質效進一步提升。

《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共28條,從資訊共享、提前介入、立案與偵查活動監督、審查逮捕、審查起訴、涉營商案件辦理等10個方面予以明確。

“縣公安局在辦理涉企業投資者、經營者、管理者、關鍵崗位工作人員以及涉高科技人才案件時,可以在立案、採取強制措施前商請縣人民檢察院派員介入,檢察人員應當及時審查,依法貫徹‘少捕慎訴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提出處理意見。”鶴峰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周聰介紹,“這是該實施細則的第21條。該實施細則28條都力求具體,具有可操作性,構建規範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協同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確保依法履行刑事訴訟職能,共同維護執法司法公正。”

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設在縣公安局法制大隊,縣人民檢察院派駐一名檢察官,由一名檢察官助理坐班。辦公室發揮組織協調、監督協作、督促落實、諮詢指導等職能作用,有效加強雙方在監督、辦案中的銜接配合,有效加強溝通、統一認識、消除分歧,在提升案件質量、提高監督質效、提升司法公信力上形成合力。

【來源:恩施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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