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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電動車撞死老人逃逸,“罪加一等”受重罰
為什麼交通肇事逃逸罪加一等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理並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該案被告人因騎電動腳踏車撞倒老人後逃逸,最終受到法律的嚴懲,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20年12月30日清晨,王某駕駛電動腳踏車去上班,因未留神,突然看見在其前方同向步行的80歲老人陳某時已經躲閃不及,車輛前部與陳某發生碰撞,導致陳某跌倒受傷。事故發生後,王某駕駛電動車逃離現場。陳某被他人發現送至醫院,經醫院搶救無效於幾天後死亡。經鑑定,陳某的死因為顱腦損傷。
陳某家屬報案後,海安市公安局經偵查發現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某經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後,王某與陳某家屬達成刑事和解協議,賠償了陳某家屬的經濟損失,取得他們的諒解。
海安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王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且肇事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綜合考量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最終,法院依照刑法和刑訴法的相關規定,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承辦法官介紹,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緻人死亡的,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官提醒,如發生交通事故,不能有僥倖心理選擇逃逸,而是要第一時間搶救傷員,報警等候處理。如果肇事者逃逸,必定會面臨刑罰“加一等”的重罰,受到法律的嚴懲。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本文來源:紫牛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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