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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在外欠債,離婚時男方需要承擔嗎?
離婚需要承擔對方的外債嗎
今日收到當事人諮詢,稱其在婚前購房,結婚後自己償還購房貸款,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在其不知道的情況下欠下大量的外債,因雙方感情不好,現又因妻子欠債導致本就不好的感情面臨破裂,因此想知道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妻子欠下的外債離婚時男方是否承擔?房子怎麼分割?
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房屋分割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之規定,本案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根據《婚姻法》之規定,一方工資收入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男方無法證明償還房貸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償還,則共同還貸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
其次:關於妻子債務的問題: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之規定,因共同生活所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共同償還。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分以下情況處理:
1。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
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
夫妻一方
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
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說,夫或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付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是:1.因共同生活舉債;2.舉債方/債權人能夠證明用於共同生活或夫妻雙方共同借款;3.所付債務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4.舉債後另一方認可並簽字;否則應為夫或妻一方個人債務,由舉債方承擔還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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