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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2006年,南京一樁侄子畸戀舅媽引發的倫理鬧劇

由 律海說法 發表于 人文2022-09-29
簡介但這些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進行佐證,在本案中,徐紅和王洪民都承認二人在李某外出期間發生了不正當的關係,但王某並不承認自己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徐紅髮生了不正當的關係

熊家婆的故事是真的嗎

“直道相思了無益,未妨惆悵是清狂”,這是唐代詩人李商隱寫下的一句詩,少年情竇初開沉溺在相思之情中,雖然明知此事無異於健康,但卻痴情到底,終究是年少輕狂。少年喜歡上一名少女,這是人之常情,但若是一名少年喜歡上了不該喜歡的人,最終就會引發倫理鬧劇,而在2006年便發生了這樣一起侄子畸戀舅媽的倫理鬧劇。

2006年5月19日,南京警方接到一起報案電話,在電話中報案人表示自己的侄子對他的妻子做出了過分的事情。接到報案後,警方立刻趕到了事發地點,很快,警方在瞭解清楚情況後,便將嫌疑人王洪民帶到了派出所接受調查。

1989年8月,出生在江西廣昌某農村家庭的王洪民在初中畢業之後,受限於家庭經濟條件的限制,而且成績也不是很好。於是他便在畢業之後便不再上學,而是跟著同鄉來到了深圳尋找工作的機會,在當地的一家酒店成為了一名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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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工作上很穩定,但每個月拿到的工錢卻不是很多,這讓他對自己的這份工作有些不滿意,於是在2005年10月,他在辭去這份工作後,在家裡人的介紹下來到了南京,投靠在這座城市做生意的舅舅李某。

當年,李某在南京打拼出自己的一份事業之後,也就在當地辦了一家工廠,為了方便管理便在工廠附近租下了一個房子。而在之後的工作和管理中,他便與工廠上比自己年輕4歲的會計徐紅產生了好感,最終兩人走到了一起組建了一個家庭,而在2005年,兩人的孩子出生在這個家庭之中。

作為親人,李某在聽說給外甥介紹工作的事情後,便當仁不讓地將其招攬到了自己的工廠中,安排了一個運貨的工作崗位,每個月能發700元的工資。除此之外,為了幫侄子節省生活上的開支,他還邀請自己的侄子來家中暫住,作為親屬彼此之間也可以互相照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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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舅舅的幫助下,王洪民也就住到了他的家裡,在入住當天,舅舅李某和舅媽徐紅便邀請他在家中一起吃了一頓飯,算是給他接風洗塵。在飯桌上,舅舅還熱情地介紹了自己的妻子和剛剛出生4個月大的兒子,一家人其樂融融的樣子也讓王洪民有了成家的想法。

在受到了舅舅一家的熱情款待,王洪民在接下來的工作中也就更加賣力,看著自己家的外甥這麼勤快,李某的心裡也十分開心。而且在下班之後王洪民也不亂跑,發了工資之後也懂得攢起來,心裡也就更加認可了這個老實的孩子,心裡對他也更加放心。

而作為公司的掌舵人,李某經常需要出差談生意,在這時家裡的大小事務也就都需要妻子來操心,尤其是兩人的孩子剛剛出生,家裡需要妻子做的事情也就更多。而這時外甥的到來也就起到了一定的幫助作用,這讓他在外出談生意時,心裡也就更安心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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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6日,李某外出談生意離開後家裡也就剩下了他的妻兒和外甥,外甥王洪民在他離開之後和往常一樣,在下班後按時回家,而這時他的舅媽徐紅也已經做好了飯菜。但在多日來的接觸中,王洪民也就對年輕的舅媽產生了一些好感,尤其是在他回到家中後,看著舅媽對孩子細心的照顧,這讓他的內心大受觸動。

27日下午,王洪民在工廠上班時便撒謊說自己要去送貨,藉故離開後便來到了舅舅的家中,突然回家的王洪民讓在家中處理家務的徐紅感到了奇怪,於是便走到他跟前詢問。可這時的王洪民不僅沒有回答她的疑問,隨後更是強行拽著她走到了臥室裡,在徐紅的掙扎中,王洪民對她做出了不好的事情。

為了顧及臉面,在那天王洪民離開後,徐紅並沒有報案,也沒有將此事告訴給自己的丈夫,而王洪民雖然知道自己做了錯事,破壞了舅舅的家庭,但他也沒有將此事說出來。而在徐紅的隱忍下,王洪民繼續住在他們的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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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在3月18日,王洪民再一次對她做出不好的事情時遭到了抵抗,但這時的王洪民卻以死相逼,還表示自己會將兩人的事情寫進遺書。這些都讓徐紅感到了害怕,於是便同意了他的要求,而一次次的忍讓和妥協,也就讓王洪民的膽子越來越大。4月29日,王洪民便以其兒子的安全相要挾,脅迫她做出了不對的事情。

但無論是第一次還是最後一次,徐紅在遭受了王洪民的無理要求和不法侵害後,都沒有選擇將此事揭露出來,但一次次的隱忍也讓她的精神趨近於崩潰,最終,在5月19日這天,當王洪民再次要挾其作出違背家庭的事情時,再也忍受不下去的徐紅便將他趕了出去。隨後,徐紅給在外談生意的丈夫打了電話,將這些天來外甥對她做的事情全部講了出來。

在得知此事後,李某也就不顧上眼前的生意,回到家裡後從妻子口中再次確定了這些天來,外甥對他的妻子做出的壞事來,隨後他便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報案當天,警方便將王洪民抓捕歸案,歸案後他也交代了自己與舅媽之間的事情,但並不承認自己對舅媽進行了威脅或者暴力控制。

真實案例:2006年,南京一樁侄子畸戀舅媽引發的倫理鬧劇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認定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是嫌疑人在案發時,透過暴力、脅迫或者與其對等的其他手段,如利用藥物或酒精使得受害人處於不知、不能或不敢反抗的狀態中。其二便是在受害人受到威脅後,嫌疑人強行與其發生了不正當的關係,那麼便可以認定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了本罪。

但這些都需要有足夠的證據來進行佐證,在本案中,徐紅和王洪民都承認二人在李某外出期間發生了不正當的關係,但王某並不承認自己採取了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徐紅髮生了不正當的關係。同時,警方在調查過程中未發現徐紅身上具有傷勢,或者存在醉酒的情況等,也未找到王洪民對徐紅進行脅迫的證據。

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檢察院最終作出了不起訴決定。2006年,南京的這樁侄子畸戀舅媽引發的倫理鬧劇也就以這種方式收場。

(《真實案例:2006年,南京一樁侄子畸戀舅媽引發的倫理鬧劇》中,圖片僅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搬運、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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