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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與正式工工作內容相同,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按勞取酬與同工同酬有衝突嗎
實習生與正式工工作內容相同,能否要求同工同酬?
2021-12-12 09:30·中工網
編輯同志:
我們被學校安排在一家公司實習期間,不僅每天與公司正式員工從事相同的工作,且工作的數量與質量也很快與他們沒有差別,甚至有時還超過他們。可公司只給我們每月1800元的實習工資,正式員工卻在6000元以上。
請問:我們能否要求公司實行同工同酬?
讀者:羅玉瑩等12人
羅玉瑩等讀者:
你們不能要求公司實行同工同酬。
雖然《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也指出:“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但是,這裡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技術和勞動熟練程度相同的勞動者在從事同種工作時,不分性別、年齡、民族、區域等差別,只要提供相同的勞動量,就獲得相同的勞動報酬。即可以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物件只能是“勞動者”。
結合本案,在你們與正式員工工種相同、工作的數量與質量沒有差別甚至還有超越的情況下,你們能否獲得與正式員工相同勞動報酬,取決於你們是否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然而,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所謂勞動者具體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而學校派出的實習生主要有:一是專業實習生,即出於教學需要在用人單位進行社會實踐;二是勤工儉學,即利用業餘時間在用人單位勤工助學。
在專業實習中,因為實習具有培訓性質,是教學的組成部分,這就決定了參加者的身份仍然是學生,不是“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你們的情形與此相吻合。正因為如此,公司對於你們來說不屬於勞動法意義上的用工,彼此也不存在勞動關係,你們當然不能以勞動者的身份要求“同工同酬”。
(據勞動午報訊息 顏東嶽 法官)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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