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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2-09-22
簡介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肥肉是什麼部分

香蕉皮、菸頭、塑膠袋……

隨手亂扔垃圾

會怎麼樣?

可能會讓人摔倒!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更可能讓你的錢包癟了一大圈

隨手扔了一塊肉

竟然要賠2萬元

說出來,你敢相信嗎?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年近六旬的送奶工金阿姨不慎摔傷,“始作俑者”竟是肉攤攤主隨手亂扔的一塊肥肉。

某天凌晨4點,農貿市場的商戶們像往常一樣紛紛開始準備開攤。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這時,肉攤老闆王先生隨手將一小塊不要的肥肉丟棄在行人過道上,前來送奶的金阿姨經過王先生的肉攤時不慎踩到丟棄的肉塊重重摔倒在地,摔倒過程中金阿姨碰到了劉先生放置在路邊的小推車。

後金阿姨入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第9、10根肋骨骨折、創傷性胸腔積液、肺部感染等。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由於該農貿市場是由A公司負責管理,金阿姨的家人便多次與肉攤老闆王先生、小推車使用人劉先生及A公司就賠償事宜進行協商,但是雙方就賠償金額存在較大爭議。

協商未果後,金阿姨向六合法院起訴,要求三位被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

摔倒的責任如何劃分?

一塊“肥肉”引發的官司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針鋒相對,互不相讓。

承辦法官周慶蘭和法官助理楊明月認真閱卷,調取了事發時的監控影片,對案情進行了細緻的分析,在庭審中調查清楚了案件事實。

但各方當事人對金阿姨的損失金額及各方責任比例承擔存在較大爭議。

為了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減少訴訟程式的對抗性,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雙方當事人逐漸意識到自身行為存在的過錯,開始換位思考,並適當作出讓步,最終達成賠償協議。

金阿姨的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萬元,由王先生賠償1萬元,劉先生賠償5千元,A公司賠償5千元。

簽訂調解協議當天,三位被告當場兌付,各方當事人握手言和,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

“文明、和諧、誠信、友善”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作為公民,不隨手扔垃圾、不隨地吐痰,不僅是我們維護環境乾淨整潔的責任,更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新時代文明風尚的重要表現方式。雖從一般意義上來理解,不文明行為不直接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強制性否定結果,僅僅屬於道德譴責範圍,但若因不文明行為產生了損害後果,行為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義務人,因疏於管理,未能在合理限度內保障他人的權益,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亦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來源: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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