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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訴訟服務和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二)

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人文2022-09-04
簡介而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是本案處理的難點,揚中法院在慎重考慮了雙方撫養能力後,選擇將撫養權交給殘疾的王某一方,不因王某系殘疾人而否定其撫養權,真正保障了殘疾人平等的公民權益

殘疾人不用贍養父母嗎

依法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訴訟服務和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二)

5月12日,鎮江中院聯合市殘疾人聯合會共同舉辦“依法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訴訟服務”新聞釋出會,會上釋出了司法助殘典型案例。下面,小編帶您一起了解下~

依法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訴訟服務和司法保障典型案例(二)

案例五

開展巡迴審判

便利殘疾人訴訟

案情簡介

梁某與楊某於2008年結婚,育有一子一女。2018年梁某因腦溢血致殘,行動不便。後雙方因吵架分居,楊某長期在外地居住,梁某在鎮江居住,子女由梁某父母照顧。

2021年9月,楊某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梁某離婚。該案原定於丁卯法庭開庭,考慮到梁某行動不便,本著便民、利民、為群眾辦實事的理念,經與雙方當事人溝通,該案承辦法官前往梁某居住的社群,在社群居委會開展巡迴審判和調解工作。

評析

本案中,開發區法院充分考慮到一方當事人出行不便的現實困難,切實做到涉殘案件讓“法官多跑腿,群眾少跑路”,將法庭設在殘疾一方當事人所在的社群居委會,由社群架構起當事人和人民法院之間的橋樑,既方便當事人訴訟,更有利於矛盾糾紛的實質性化解。

案例六

遺產分配比例適度調整

依法保障殘疾人繼承權

案情簡介

眭某於2020年8月因交通事故去世,眭某的妻子黃某因同一交通事故致殘。眭某的父母以眭某的妻女為被告訴至揚中法院,要求分割遺產。

揚中法院審理查明,眭某父母系年近八十歲且無固定養老待遇收入的農村老人;黃某與其丈夫眭某在同一事故中受傷嚴重並致殘,尚在治療中;眭某的女兒是小學生,患病多年,日常飲食起居需專人護理。揚中法院綜合考慮各方的實際情況,結合眭某的父母尚有其他成年子女可以履行贍養義務,而黃某系殘疾人,其女兒系小學生且患病多年,今後身體條件和經濟條件改善的希望渺茫,愈後狀況更加艱難。相比較,黃某母女應得到更多的照顧,揚中法院酌情決定眭某父、母、妻、女繼承遺產的份額分別為17。5%、17。5%、25%、40%。揚中法院依法對眭某妻女多分遺產,更全面、周到地維護了殘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評析

本案涉及的是遺產繼承問題,有兩位老年繼承人、一位殘疾繼承人、一位未成年且患病的繼承人。揚中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做到了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老人尚有其他成年子女贍養,而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沒有其他生活來源,從而作出對殘疾人和未成年人遺產份額予以多分的分配方案,兼顧了法理和情理。

案例七

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

依法保障殘疾人乘車權利

案情簡介

姚某是一位戶籍地在南京的殘疾人。2021年9月12日,姚某從南京到鎮江後,乘坐公交車時,出示其持有的殘疾人證要求免費乘車,但遭到公交車駕駛員的拒絕。公交車駕駛員認為其未按有關部門規定更換成當地優惠卡,不能免費乘車,雙方發生糾紛。姚某向潤州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公交公司賠償其餐飲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5200元。

殘疾人享有的乘車優惠權利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地鐵、輕軌、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公交公司以鎮江市地方性檔案規定殘疾人免費乘車需更換當地免費乘車卡為由,拒絕姚某免費乘車,侵害了殘疾人免費乘車的權利,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潤州法院經審理後,確定了姚某實際發生的相應損失,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姚某餐飲費、交通費318元。

潤州法院沒有拘泥於就案辦案,而是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還向鎮江市交通運輸局、鎮江市殘疾人聯合會、公交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制定更加便利外地殘疾人來鎮江免費乘坐公交車的相關制度及政策。

評析

潤州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文化成果的權益,將法律法規賦予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潤州法院並未止步解決個案矛盾糾紛,而是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制定相應制度規範,立足於從根本上保障殘疾群體的乘車權益。

案例八

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

依法保障殘疾人撫養權

案情簡介

王某,智力殘疾貳級。2005年,王某與張某經人介紹相識,2008年4月登記結婚,2011年8月育有一女王某某。2018年9月28日,王某向揚中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張某離婚,並主張王某某撫養權。

揚中法院審理查明,王某居住在常州,張某居住在揚中,但無固定居所;張某對王某有毆打行為;王某某自幼兒園起一直在王某的妹妹家生活、學習,相關費用均由王某的妹妹負擔。審理中,王某的父母陳述願意將房屋租金贈送王某作為王某某撫養費;王某妹妹提交書面意見,表示在王某某高中畢業前,同意王某某一直居住在其家中,並負責上、下學接送以及學習輔導等;王某某表示希望繼續跟隨母親生活。

揚中法院認為,王某、張某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判令王某與張某離婚。王某無業,且智力殘疾,一般不宜由其撫養女兒。但綜合考慮張某毆打王某,張某無固定居所,王某某生活、學習的現狀,王某的父母、妹妹願意撫養王某某的陳述,以及王某某個人意願,從而判令王某某由王某撫養。

評析

本案涉及智力殘疾人在婚姻及撫養子女問題上的權益保護問題。張某對王某有毆打行為、雙方分居,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判令離婚適當。而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是本案處理的難點,揚中法院在慎重考慮了雙方撫養能力後,選擇將撫養權交給殘疾的王某一方,不因王某系殘疾人而否定其撫養權,真正保障了殘疾人平等的公民權益。

編輯:吳 貝

稽核:孫彩萍

來 源:立案庭

【來源: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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