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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納入失信名單、被限高後如何救濟?

由 法律名家講堂 發表于 人文2022-08-02
簡介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

上失信名單後怎麼恢復

作者:李濤 來源: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

被納入失信名單、被限高後如何救濟?

1. 發現自己被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如何救濟?

步驟:一、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提交書面糾正申請書;二、被駁回,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資訊不準確的;

(三)失信資訊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2. 發現自己被限制高消費後如何救濟?

步驟:一、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提交書面糾正申請書;二、被駁回,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三、被執行人履行完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協商,和解後,也可申請解除限高;

法律依據:《最高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18。暢通懲戒措施救濟渠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名單申請糾正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式和時限及時審查並作出處理決定。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申請糾正的,參照失信名單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人民法院發現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可能存在錯誤的,應當及時進行自查並作出相應處理;上級法院發現下級法院納入失信名單、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存在錯誤的,應當責令其及時糾正,也可以依法直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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